两个人一起搬了一天砖,傍晚分工钱:是该一人一半(按平等),还是搬得多的人多拿(按贡献),还是家里孩子更多的人多拿(按需要)?三种分法听上去都「公道」,却给出完全不同的答案。几乎所有关于正义的争论,最后都落在同一个追问上:「各得其所」中的「所」,到底由什么决定?
概念定义
正义(Justice,拉丁语 justitia,希腊语 dikaiosynē)是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它涉及两个基本问题:分配正义——社会的资源、权利和义务应该如何分配?矫正正义——当不公正发生时,应该如何纠正?
正义的核心直觉是「各得其所」(suum cuique,to each their own)。但「各得其所」的标准是什么?是按需分配?按贡献分配?按权利分配?不同的标准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正义理论。正义还涉及程序正义(过程是否公平)和实质正义(结果是否公平)之间的区分。
历史演变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将正义定义为灵魂和国家的和谐秩序。在对话的开篇,他借苏格拉底之口驳斥了智者色拉叙马霍斯(Thrasymachus)的著名论断——「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转而论证正义是灵魂的内在和谐。在个人层面,正义是理性统治激情和欲望的状态;在国家层面,正义是每个阶层(统治者、军人、生产者)各司其职的状态。用《理想国》的话来转述,正义就是「每个人做属于自己的事」(435b 起,此处为转述,非逐字引文)。柏拉图的正义因此是等级性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天赋和职能,正义就是每个人做自己最适合做的事。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中对正义进行了更细致的分析。他区分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是按比例的:贡献更多的人应该得到更多。矫正正义是算术的:当一方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应该恢复平等。亚里士多德还区分了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某些正义原则(如不杀人)是普遍的,另一些(如交通规则)是约定的。
近代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将正义理解为社会契约的产物。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正义——正义是建立国家之后才有的。洛克认为正义保护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卢梭认为正义要求公意的实现。
功利主义(边沁、穆勒)主张正义应该以最大化总体幸福为目标。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功利主义》(1863)中论证:正义规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遵守它们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总体幸福。但功利主义面临的困难是:为了多数人的幸福,是否可以牺牲少数人的权利?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理论。《正义论》的开篇就立下了它的雄心: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罗尔斯,《正义论》开篇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出生于巴尔的摩,二战中在太平洋战场服役的经历深刻影响了他对正义的思考。他在《正义论》(1971)中提出了原初位置(original position)和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思想实验:想象你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不知道你的性别、种族、才能、财富、宗教信仰——在这种「无知」的状态下,你会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基本结构?这部著作复兴了规范政治哲学——在它之前,分析哲学主导了英美哲学界,政治哲学一度被认为已经「死亡」。
罗尔斯认为理性的人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1) 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利(自由原则);(2)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它们对最不利者有利时才是正当的(差异原则),并且附属于向所有人开放的职位和地位(公平机会平等原则)。这两个原则按词典式排序: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
为什么会选差异原则?「最大最小」的赌注。罗尔斯的推导有一个常被忽略的关键步骤: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为什么不去赌一把、选一个让多数人富裕但底层悲惨的社会?罗尔斯的回答是最大最小规则(maximin)——当你完全不知道自己会落在哪个位置,而最坏的位置又坏到无法承受时,理性的做法是「让最坏的结果尽可能不那么坏」,即最大化最底层者的处境。差异原则正是这条决策规则的产物。这一步也正是它最受攻击之处:批评者(如哈萨尼 John Harsanyi)认为,理性人在无知之幕后更应按期望效用最大化来选择(即设想自己等概率地成为任何人,然后选平均福利最高的社会)——若如此,推出的将是某种平均功利主义,而非差异原则。换句话说,罗尔斯的结论高度依赖于「人极度厌恶风险」这一隐含假设。
诺齐克的反驳: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中提出了权利理论(Entitlement Theory):正义不在于分配的模式是否公平,而在于财产的获得和转让是否合法。如果你通过正当手段获得财富,国家无权以再分配的方式拿走你的财富——即使是为了帮助穷人。正义保护个人权利,不是实现某种分配模式。
诺齐克最锋利的一击是威尔特·张伯伦论证:假设从一个你认为完全正义的分配 D1 出发(哪怕是绝对平均的分配)。现在,一百万人各自心甘情愿地花 25 美分买票看篮球巨星张伯伦打球,钱进了张伯伦口袋。新的分配 D2 里张伯伦比所有人都富得多——但这个不平等是从一个正义的起点、经由无数次自愿交易产生的。如果 D1 正义、每一步转让又都自愿合法,凭什么说 D2 不正义?诺齐克的结论是:任何想维持某种「分配模式」(如平均、如差异原则)的正义观,都必须不断干预人们的自愿交易——「自由会打乱模式」(liberty upsets patterns)。要守住模式,就得持续侵犯产权与自由。这是对一切「模式化正义」(patterned justice,包括罗尔斯)的根本质疑。
三个常见误解。其一,无知之幕不是功利主义装置——罗尔斯设计它恰恰是为了反对功利主义「为多数幸福可牺牲少数」的逻辑,无知之幕后的人因为可能就是那个被牺牲的少数,所以不会同意。其二,差异原则不要求绝对平等——它明确允许不平等,只要这种不平等连最底层的人也跟着受益(一个让所有人都更好、但富者更富的方案,差异原则是接受的)。其三,罗尔斯的正义论首先针对「社会基本结构」(宪法、市场、产权这些制度框架),而非个人的日常善行或具体的再分配补贴——把它直接当成「该不该给某人发救济」的判据,是层次的错置。
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1933—)在《正义的理念》(2009)中批评罗尔斯过于关注制度设计,而忽视了现实中的不正义。他提出了能力方法(capability approach):正义的标准不是资源的平等分配,而是每个人实现其有价值功能的能力。
跨文化比较
正义与中国儒家的仁政思想有深刻的对话。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与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有某种呼应——两者都关注最不利者的福祉。但儒家的仁政依赖于统治者的德性,罗尔斯的正义论依赖于制度设计。安乐哲(Roger Ames)和罗斯文(Henry Rosemont)在《孔子与人权》(1998)中探讨了儒家思想对当代人权理论的挑战。
正义与印度的法(dharma)也有比较价值。法强调每个人按其种姓和人生阶段履行义务——这是一种角色化的正义观。当代印度哲学家比马尔·克里希纳·马蒂拉尔(Bimal Krishna Matilal)在《伦理与史诗》(2002)中分析了印度正义观与西方正义论的异同。
在非洲哲学中,乌班图(Ubuntu,「我因我们而存在」)提供了一种关系性的正义观。正义不是个人权利的保护,而是社群关系的维护。德斯蒙德·图图(Desmond Tutu)在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工作中实践了这一理念——正义的目标不是惩罚,而是修复关系。
在伊斯兰哲学中,adl(正义/公平)是安拉的核心属性之一。伊斯兰正义观强调社会公平和济贫(zakat,天课),但其基础是神圣的启示而非人类的理性。法赫鲁丁·拉齐(Fakhr al-Din al-Razi,1149—1209)等伊斯兰哲学家对正义进行了深入的理性讨论。
主要争论
| 议题 | 立场 | 代表人物 |
|---|---|---|
| 正义的基础 | 社会契约 | 罗尔斯 |
| 正义的基础 | 自由权利 | 诺齐克 |
| 正义的基础 | 功利 | 边沁、穆勒 |
| 正义的基础 | 德性 | 亚里士多德 |
| 正义的基础 | 能力 | 森、纳斯鲍姆 |
| 分配原则 | 平等 | 平等主义者 |
| 分配原则 | 按需分配 | 马克思 |
| 分配原则 | 按应得分配 | 成就论者 |
| 分配原则 | 差异原则 | 罗尔斯 |
当代应用
全球正义是当代最紧迫的问题之一。乐施会(Oxfam)在2015年的报告中估计,按当时趋势,到2016年全球最富有的1%人口所拥有的财富将超过其余99%的总和——这种极端不平等是否构成一种结构性的不正义?托马斯·波格(Thomas Pogge)论证:全球贫困不只是「不幸」,而是发达国家通过不公平的国际贸易体系造成的「不正义」。富裕国家有义务纠正这种不正义。彼得·辛格则从功利主义角度论证:富裕国家的人有义务将收入的一部分捐给贫困国家。
在环境伦理中,「气候正义」讨论的是:谁应该为气候变化承担最大的责任?历史排放量大的发达国家是否应该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未来世代的利益应该如何考虑?代际正义(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是环境伦理学的核心问题。
在刑事司法中,关于惩罚的正当性有不同理论:报应论(惩罚是对罪行的应得回应)、威慑论(惩罚的目的是阻止犯罪)、修复论(惩罚的目的是修复受害者和社区的伤害)。
在算法正义中,AI系统的公平性成为新的正义议题。机器学习模型可能继承和放大历史数据中的偏见——在刑事司法、贷款审批、招聘等领域的AI决策可能对少数族裔产生系统性歧视。弗吉尼亚·尤布兰克斯(Virginia Eubanks)在《自动化不平等》(2018)中揭示了自动化系统如何加剧社会不公。
技术还在催生两类全新的正义问题。其一是生物正义:基因编辑技术让「基因彩票」第一次有了人为干预的可能——如果富人能花钱为后代编辑出优势基因,这是否构成一种新的、写进遗传里的不平等?其二是数字正义:数据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如何分配,个人数据创造的价值又该归谁?这些问题尚无成熟答案,却已经把正义的边界推到了基因和数据之中。
核心概念辨析
正义与公平(fairness):公平关注的是具体情境中的对等对待,正义关注的是社会制度的整体结构。一个公平的程序可能导致不正义的结果(如起点不平等下的竞争),一个正义的制度可能包含看似不公平的例外(如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性优待)。
正义与平等(equality):平等主义者主张正义要求实质平等,而自由主义者认为正义允许不平等——只要不平等来自正当程序。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是一种折中:允许不平等,但仅当不平等有利于最不利者。
正义与权利(rights):权利论者(如诺齐克)认为正义的核心是尊重个人权利;社群主义者(如桑德尔)则认为正义不能脱离社群的共同善。这一争论贯穿当代政治哲学。
国内正义与全球正义的张力:正义原则是否适用于全球范围?我们对自己的同胞是否负有特殊义务?如果全球正义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大量资源,这与国内正义(优先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这一张力正是波格与辛格等人争论的焦点。
核心事实卡
| 正义理论 | 核心主张 | 代表人物 |
|---|---|---|
| 社会契约论 | 正义来自公平的选择 | 罗尔斯 |
| 权利论 | 正义保护个人权利 | 诺齐克 |
| 功利主义 | 正义最大化总体幸福 | 边沁、穆勒 |
| 能力论 | 正义保障基本能力 | 森、纳斯鲍姆 |
| 德性论 | 正义是各得其所 | 亚里士多德 |
跨域连接
- 算法博弈论:分配正义有一部分是可以被证明的——公平分割理论给出精确性质:比例性(每人拿到自己估值下的至少 1/n)与无嫉妒性(没有人想与他人交换),并证明了它们在什么条件下可同时满足、在什么条件下不能(不可分割物品下无嫉妒分配未必存在)。这把"公平"从评价性形容词变成一组可检验的谓词,边界也清楚:它只处理已经在桌上的资源如何切。
- 税收与公共预算:分配正义的实际落点是税制,而这里有一条常被忽略的量化事实——再分配效果由税前分配、税制累进度与转移支付共同决定,其中转移支付在多数发达国家的贡献大于税率累进。这意味着围绕"最高边际税率"的辩论往往在讨论解释力较小的那一项。罗尔斯本人主张的"财产所有的民主制"正是要动第一项:事前分散生产性资产,而非事后修补。
- 博弈论基础:公平直觉不是普世常数——最后通牒博弈中接受与拒绝的阈值在不同社会间差异很大,且与当地的市场整合程度、合作生产规模等社会组织特征相关。这对正义理论是双向的:它支持"公平感真实存在且会驱动代价高昂的惩罚",同时反对"存在一套所有人共享的分配直觉"——而后者恰是许多契约论论证暗中依赖的前提。
- 机器学习概览:算法公平逼出了一个哲学讨论罕见的结论——几种直觉上都合理的公平判据在数学上不可同时满足:当群体基础比率不同时,"校准一致"与"假阳性率、假阴性率均等"无法兼得。这是一条不可能性定理,不是工程缺陷。其含义相当重:公平概念之间的取舍不再是可回避的模糊地带,而是每个部署决策必须明确表态的一步。
- 全球健康不平等与殖民性:全球正义之争需要的是"负担与后果是否落在同一群人身上"的证据,而公共卫生有成熟测量传统。它给出的图景对"正义有国界吗"很不友好:疾病负担、环境暴露与医疗可及性的分布与历史上的殖民与贸易结构高度相关,且不随国界消失。这不构成道德论证,但它使"国家是分配正义的天然单位"承担了举证责任——因为因果链本身并不在国界处中断。
参考文献
- Plato, Republic.
- Aristotle, Nicomachean Ethics, Book V.
-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1971).
-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1974).
- 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2009).
- Martha Nussbaum, Frontiers of Justice (2006).
- Thomas Pogge, 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2002).
- John Harsanyi, "Can the Maximin Principle Serve as a Basis for Morality?" (1975),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对罗尔斯 maximin 推理的功利主义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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