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诉讼:把未来告上法庭
Climate Litigation: Suing on Behalf of the Future
破除误解
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以为气候诉讼是环保组织的行为艺术——明知赢不了,只为制造舆论。实情这个判断在 2015 年之前大体成立,之后就过时了:荷兰的 Urgenda 案一路胜诉到最高法院,法院以判决命令政府完成具体减排指标;此后十余年间,气候案件在全球各法域以数百件的规模增长,原告从环保组织扩展到老年人协会、原住民社区、儿童与青年。诉讼已经成为气候治理的一条真实制度通道,而不只是街头抗议的西装版。
误解
第二个误解,是以为气候诉讼靠的是环境法。实情最具突破性的胜诉恰恰绕开了环保法规,走的是人权进路:生命权、私生活与家庭安宁权、健康权——把气候变化翻译成人权侵害,是这一代气候律师最重要的法律发明。
误解
第三个误解,是以为胜诉就等于减排。实情法庭上的胜利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之间,隔着执行、政治与经济学的三重关卡。气候诉讼的下半场——判决如何落地——远比上半场艰难,荷兰政府的经验说明:即便判决得到执行,它改变的也往往不是气候政策的方向,而是政策议程上再也删不掉的一项。本篇是跨法域的通识解释,不构成任何司法辖区的法律建议;具体规则以当地现行有效法源为准。
规模可以用数据库核对。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哥伦比亚大学萨宾中心的《全球气候诉讼报告:2023 年现状综述》统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六十五个司法辖区累计 2180 件气候相关案件,较 2017 年的 884 件、2020 年的 1550 件持续上升。萨宾中心数据库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已追踪 3099 件,其中美国仍占大头。件数不等于胜诉,但它说明气候诉讼已从偶发事件变成可观察的治理通道。
历史脉络:Urgenda 的里程碑
2015 年 6 月 24 日,海牙地区法院就 Urgenda 基金会代表八百余名公民诉荷兰政府一案作出判决:政府必须把 2020 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控制在比 1990 年低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水平。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法院以判决形式命令一国政府提高减排力度。2018 年 10 月上诉法院维持原判,2019 年 12 月 20 日荷兰最高法院终审确认——判决的法理基础是《欧洲人权公约》第二条(生命权)与第八条(私人和家庭生活受尊重权):气候变化对荷兰这样的低地国家构成真实而严重的威胁,国家对此负有积极的保护义务,现行减排目标不足以履行该义务。
Urgenda 的意义不在荷兰一国的减排数字,而在它示范了一套可移植的论证结构:人权条约的义务 + 科学共识(IPCC 报告所确立的危险阈值)+ 国内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 = 司法上可以审查的气候义务。这套结构像模板一样被复制到比利时、德国、法国、爱尔兰与全球南方。2021 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诺伊鲍尔案中以"基本权利的前瞻性保护"为由裁定德国《气候保护法》部分违宪:立法把过重的减排负担推迟到 2030 年之后,不合理地压缩了年轻一代未来的自由——今天少减排,明天就必须以激进方式减排,而那时的年轻人将生活在严厉限制之中。这个判决把"跨代公平"从伦理口号变成了宪法论证:自由不仅有空间维度,还有时间维度。
人权进路并非唯一航道。2007 年 4 月 2 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萨诸塞州诉环保署案中裁定:温室气体属于《清洁空气法》上的"空气污染物",环保署不得以政策判断回避是否构成危害的法定判断。这是一条制定法解释的进路,不依赖生命权条款,却把联邦气候管制从"可做可不做"推进到"必须依法说明"。
法国则走行政审判。2021 年 2 月 3 日巴黎行政法院在"世纪诉讼"中认定国家气候不作为构成生态损害;同年 7 月 1 日最高行政法院在大桑特市案中责令政府采取额外措施,以兑现既有减排承诺。同一年里,宪法、行政法与制定法三条通路同时被打开。
核心机制:人权进路与代际公平的法律化
人权进路之所以成为气候诉讼的主航道,是因为它同时解决了两个程序难题。其一是损害的证明:气候变化的伤害弥散、延迟、归因复杂,很难装进传统侵权法的"具体损害—因果关系"框架;但人权法上的国家积极义务不要求证明某个具体受害者已经受害,只要求证明国家未对可预见的严重风险采取合理措施。其二是国际规范的国内化:人权条约在多数欧洲国家具有直接或优先效力,为法院审查国内政策提供了超越国内立法的规范支点。
2024 年 4 月 9 日,欧洲人权法院就瑞士老年女性气候协会案(KlimaSeniorinnen)作出里程碑判决:瑞士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存在"关键缺口",违反了公约第八条——这是欧洲人权法院首次认定成员国因气候不作为违反人权公约。同天,法院以程序理由(受害者地位、域外管辖)驳回了葡萄牙青年诉三十三国的杜阿尔特案,显示出这条进路的边界:人权法院愿意宣布原则,但谨慎控制原告的资格门槛。
国际法庭在同一时期连出咨询意见。2024 年 5 月 21 日,国际海洋法法庭应小岛国气候变化与国际法委员会请求,一致认定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可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意义上的海洋污染,国家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以防止、减少与控制。
应瓦努阿图等推动、联合国大会第 77/276 号决议提出的问题,国际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发布十五名法官一致通过的咨询意见。各国在气候条约、人权法与习惯国际法下负有保护气候系统的法律义务;1.5°C 被读成政策评估的首要温度目标;化石燃料的生产、消费、勘探许可与补贴"可能构成"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咨询意见不是对某国的判赔,却给国内诉讼提供了新的国际法弹药。细节与归因、救济的下一步,见 气候诉讼的归因与救济。
跨代公平的法律化是另一条并进的主线。这个概念由伊迪丝·布朗·韦斯在 1989 年的著作中系统化:每一代人都既是地球遗产的受益人,又是为后代保管遗产的受托人。它长期停留在宣言层面,直到新一代原告把它变成诉讼主体问题:美国的朱莉安娜案由二十一名青少年原告主张政府纵容化石燃料体系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利,虽最终在联邦法院系统受挫(第九巡回法院 2020 年以缺乏司法可救济性为由驳回),却催生了州一级的突破——2023 年 8 月 14 日,蒙大拿州青年在赫尔德案一审胜诉;蒙大拿最高法院 2024 年 12 月 18 日以六比一维持原判,认定该州环境政策中排除温室气体影响评估的规定违反州宪法保障的"清洁健康环境权",并写明这项权利包含稳定的气候系统。威尔士 2015 年《未来世代福祉法》则走了立法路线,设立未来世代专员,把跨代受托责任写进日常行政程序。
全球南方的法院同样贡献了创造性的判例。2015 年,巴基斯坦拉合尔高等法院在莱加里案中认定政府未落实本国气候变化政策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并直接设立气候变化委员会监督执行。2018 年 4 月 5 日,哥伦比亚最高法院在 STC4360-2018 号判决中支持二十五名青年原告,责令政府制定保护亚马孙的行动计划,并把亚马孙生态系统承认为权利主体。
准司法机构也在发声。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2022 年就托雷斯海峡岛民诉澳大利亚一案发表意见,认定国家未能采取充分适应措施,侵害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与第二十七条所保护的家庭生活与文化权利。气候诉讼不是北方的专利;在环境治理更脆弱的南方,法院有时反而是唯一还在运转的问责机制。
争议与边界:胜诉之后
气候诉讼最尖锐的争议是分权问题:减排路径的选择——关哪座电厂、征哪种税、补贴哪项技术——本质上是政治权衡,法院命令政府达到某个减排数字,是否越过了司法权的边界?荷兰最高法院的回答是克制的:法院不定政策手段,只审查政府是否尽到法律义务的下限——把"怎么做"留给政府,把"做得够不够"留给法律。这个"下限审查"的定位说服了不少怀疑者,但未能平息根本质疑:当法院可以宣布国家的减排义务不足,司法与政治的界限事实上已经移动。它也把气候案件重新接回 分权 的老问题:审查的硬度与可持续性并不成正比。
执行难题则是实践中的硬骨头。荷兰政府为执行 Urgenda 判决关闭了煤电厂、提速能源转型,但后续评估显示其气候政策仍反复被法院认定不足;瑞士老年案判决后,瑞士议会的回应冷淡,执行依赖部长理事会的监督程序,成效缓慢。企业被告的案件更跌宕:2021 年海牙地区法院在地球之友诉壳牌案中命令壳牌到 2030 年将全范围碳排放较 2019 年削减百分之四十五,轰动全球;2024 年 11 月 12 日,海牙上诉法院推翻了具体减排指标——法院承认壳牌负有减排的社会注意义务,但认为科学上无法为单个企业确定一个具体的强制性百分比。这个反转恰是气候诉讼现状的缩影:原则不断被确认,救济却难以量化;责任的话语在前进,责任的落实步履蹒跚。
量化卡在三层因果上。一般因果问温室气体是否导致变暖;事件归因问某次热浪的概率被抬高了多少;被告归因才问某个国家或企业该负多大份额。法院越来越愿意采信前两层,第三层仍卡在规范选择——按历史排放、当前能力还是控制程度来切。把全球累积排放翻译成一张可执行的责任清单,科学能缩小区间,不能替法律完成分配。
为什么今天仍然重要
气候诉讼正在改变全球气候治理的力学结构。当外交谈判陷入"承诺—失信—再承诺"的循环,法院提供了另一个问责节点:它慢,但它有执行力;它被动,但它的论证必须公开说理。对跨国企业而言,气候诉讼与"洗绿"诉讼已经把排放从公关问题变成资产负债表上的诉讼风险。
对法律体系自身而言,气候案件是一次空前的压力测试:科学证据如何转化为法律事实,未出生者的利益如何在法庭上获得代表,全球性问题如何在民族国家的法院里获得管辖——每一个问题都在重塑程序法的边界。气候诉讼未必能拯救气候,但它已经证明:法院是二十一世纪气候政治中无法被排除的玩家。
跨域连接
- 温室效应:气候诉讼的全部法律论证都锚定在气候科学的证据等级上。温室效应的物理机制——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与地表能量收支的关系——经由 IPCC 评估报告转化为"危险的人为干扰"这一法律阈值概念。法院不会自己计算辐射强迫,但 Urgenda 到 KlimaSeniorinnen 的判决链表明:科学共识的成熟度,直接决定了司法审查敢于到达的深度。
- 碳循环:碳循环的时间尺度是理解"跨代公平"的自然科学基础:今天排放的二氧化碳将在大气中存续数百至上千年,海洋与陆地碳汇的饱和不可逆转。正是这种物理上的不可逆性,让"把负担推给未来"不只是修辞,而是可计算的债务——气候诉讼中的代际论证,本质上是把碳循环的会计簿翻译成了法律语言。
- 国际人权体制:气候诉讼的人权进路是对二战后人权体制的一次极限扩展:生命权与家庭生活权被用来涵摄一种弥散、延迟、全球性的风险。这一扩展反过来也在重塑人权法本身——欧洲人权法院在 KlimaSeniorinnen 案中确立的国家积极义务框架,正在成为环境权人权化的里程碑,其影响将远超气候领域。
- 气候经济学与碳定价:法院命令政府"减排",经济学回答"用什么工具减排最便宜"。碳定价的理论——给排放定价、让市场寻找最低成本路径——与司法判决形成互补:判决设定下限,价格机制寻找路径。Urgenda 判决后荷兰的政策组合(关闭煤电厂与碳预算工具并用),正是法律义务与经济工具耦合的实例。
- 正义:气候诉讼把分配正义、矫正正义与代际正义三种理论同时推上了法庭:谁排放、谁受害、谁赔偿,是全球南北之间的分配正义;污染者对历史排放的责任,是矫正正义;未出生者的权利地位,是代际正义。法庭被迫成为哲学争论的仲裁场所,这是气候诉讼最深层的智识意义。
参考文献
- State of the Netherlands v. Urgenda Foundation, ECLI:NL:HR:2019:2007, Supreme Court of the Netherlands, 20 December 2019.
- Verein KlimaSeniorinnen Schweiz and Others v. Switzerland, no. 53600/20, ECtHR (Grand Chamber), 9 April 2024.
- Neubauer et al. v. Germany, 1 BvR 2656/18,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Order of 24 March 2021.
- Milieudefensie et al. v. Royal Dutch Shell, The Hague District Court (2021) and Court of Appeal, ECLI:NL:GHDHA:2024:2099, 12 November 2024.
- Massachusetts v. EPA, 549 U.S. 497 (2 April 2007).
-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Request for an Advisory Opinion submitted by the Commission of Small Island States on Climate 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Law, Advisory Opinion, 21 May 2024.
-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Obligations of States in respect of Climate Change, Advisory Opinion, 23 July 2025.
- UNEP & Sabin Center for Climate Change Law. Global Climate Litigation Report: 2023 Status Review. UNEP, 2023.
- Human Rights Committee. Daniel Billy et al. v. Australia, CCPR/C/135/D/3624/2019, Views of 21 July 2022.
- Brown Weiss, Edith. In Fairness to Future Generations: International Law, Common Patrimony, and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Transnational Publishers, 1989.
延伸阅读
- Peel, Jacqueline & Osofsky, Hari M.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Regulatory Pathways to Cleaner Energ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 Setzer, Joana & Vanhala, Lisa.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A Review of Research on Courts and Litigants in Climate Governance." WIREs Climate Change 10(3) (2019).
- 张忠民:《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环球法律评论》2022 年第 5 期.
- Ganguly, Geetanjali, Setzer, Joana & Heyvaert, Veerle. "If at First You Don't Succeed: Suing Corporations for Climate Change."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38(4) (2018): 841-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