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客观的价值。」(There are no objective values.)——J.L. 麦基《伦理学:发明对与错》开篇第一句,1977
几乎所有人都说过「这不公平」或「那样做就是不对」。说这些话的时候,我们感觉自己不只是在表达个人口味——「酷刑是错的」听起来更像「2+2=4」,而不是「我不喜欢香菜」。但这种感觉本身,正是问题所在。
破除误解
第一个误解:以为「客观」就是「所有人同意」。 客观性与同意无关。地圆说在全人类都相信地平说时就是真的。反过来,全人类一致同意的事情(比如某种错觉)也可以是错的。争论双方都不把客观性等同于共识。
第二个误解:以为否认道德客观性就等于主张「怎么都行」。 麦基本人明确拒绝这个推论。他的立场是:道德判断声称自己指向客观价值,但这个声称是错的——这并不妨碍我们继续发明、修订、论证规范,正如人们可以在不相信「绝对零度的口味标准」的情况下认真对待饮食。
第三个误解:以为这是「宽容的相对主义者」对「僵化的绝对主义者」之争。 恰恰相反,哲学史上最著名的相对主义批评者和最著名的客观性批评者往往是同一批人——麦基同时攻击两者。元伦理学的分歧轴线不在「宽容还是严苛」,而在一个更抽象的问题上:道德判断到底在干什么?
一、问题的精确表述
「道德是客观的吗」其实压缩了三个不同的问题:
- 语义问题:当我们说「杀人是错的」,我们是在陈述一个可以真可以假的事实(认知主义),还是在表达一种态度、发出一道命令(非认知主义)?
- 形而上学问题:世界上是否存在不依赖于任何人意见的道德性质——比如「错」这个性质,像「质量」或「电荷」那样附着在行为上?
- 认识论问题:如果存在这样的性质,我们用什么器官、什么方法去认识它们?
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对三个问题的回答是:道德话语陈述事实;其中一些陈述为真;其真值不依赖于任何人怎么想。这场争论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关于道德的「二阶」争论——不争论哪个行为对,而争论「对」这个词究竟是什么意思。
二、实在论的最强论证:摩尔的开放问题
G.E. 摩尔(G.E. Moore)1903 年在《伦理学原理》(Principia Ethica,剑桥大学出版社)中给出了一个针对自然主义定义的著名反驳。设想有人主张:「好」就是「快乐」、或「进化上有利」、或「被社会赞许」——总之是某种可以用自然科学词汇描述的性质。摩尔问:既然如此,「快乐是好的吗」这个问题就应该像「快乐是快乐吗」一样毫无意义——因为两者按定义是同一个东西。但它不是。任何满足好奇心的人都可以一边承认某事带来快乐,一边真心实意地问:「可它是好的吗?」 这个问题始终是「开放的」。
摩尔的结论是:「好」是一种简单的、不可分析的、非自然的性质,只能靠直觉把握。这个论证后来被弗兰克纳(William Frankena,1939)指出犯了乞题之嫌——它预先假定了「好」若有定义就必须是显而易见的同义反复,而科学告诉我们,真正的同一性往往不显而易见(「水是 H₂O」就不是同义反复)。这是后人解读与摩尔本人立场的分水岭:开放问题论证作为对语义分析的驳斥基本失败了,但作为对「道德性质可以毫无剩余地还原为自然性质」的警告,它至今仍有生命力。
当代实在论者大多放弃了摩尔的非自然主义,转向两种更节制的形态:康奈尔派自然主义(雷尔顿、博伊德、斯特金)主张道德性质就是自然性质,如同「健康」是生物学性质一样——Peter Railton 在〈道德实在论〉(Philosophical Review,1986)中论证,「对某人而言的好」可以还原为「这个人在充分知情、充分理性的条件下会希望自己追求的东西」。非自然主义的复兴则以帕菲特《论何谓重要》(On What Matters,2011)为代表:存在不可还原的规范性真理,「我们有理由避免未来的痛苦」就是其中之一——它不是自然事实,但也不是任何人发明的。
三、反实在论的两波进攻
第一波:情感主义。 休谟在《人性论》(1739—40)第三卷那段著名的「是—应当」插话中观察到:道德体系的作者们总是在不知不觉中从「是」与「不是」滑向「应当」与「不应当」,却从未说明这个新关系如何从旧关系中推出。休谟本人的结论不是「道德是幻觉」,而是道德区别的根源在情感而非理性——「宁让世界毁灭也不划伤我的手指,并不违反理性」。20 世纪,艾耶尔(A.J. Ayer)在《语言、真理与逻辑》(1936)中把这一线索接到逻辑实证主义的验证原则上:一个陈述要有认知意义,必须能被经验证实或属于逻辑数学真理;道德陈述两者都不是,所以「偷窃是错的」根本不陈述任何东西——它相当于皱起眉头说「偷窃!!」,只表达情感。史蒂文森(Charles Stevenson)在《伦理学与语言》(1944)中修复了艾耶尔版本的粗糙处:道德话语不只是感叹,它包含信念分歧与态度分歧两个层次——两个人可以同意所有事实,仍然在「该不该做」上对立,而伦理争论真正较量的往往是后者。
情感主义的最大困难是弗雷格—吉奇问题(Peter Geach 1960 年代明确提出):「如果杀人是错的,那么让杀人犯逍遥法外也是错的;杀人是错的;所以……」这个推理是有效的,但如果「杀人是错的」只是表达态度而非陈述命题,它凭什么能在「如果……那么……」中充当逻辑成分?态度没有真值,而无法参与真值推理的东西似乎也参与不了逻辑。情感主义者必须解释:没有命题,推理如何可能。
第二波:麦基的错误理论。 麦基 1977 年的书给出反实在论最完整的版本,书名就是纲领:对与错是发明的,不是发现的。他的两个论证值得逐步拆开:
- 相对性论证:各文化的道德法典差异巨大且真实存在。实在论者说这只是对同一客观道德的不同认识。麦基反问:哪种解释更经济——「存在客观价值,而人类对其的认识碰巧按文化分块」,还是「根本没有那样的东西,法典只是各社会生活方式的产物」?分歧作为证据更支持后者。
- 怪异论证(argument from queerness):客观价值如果真存在,将是宇宙中最古怪的实体——「一个行为是错的」据说是一种内建要求性的事实:认识到它,本身就给你不去做它的理由。物理学、化学、生物学里没有这种「看见即被命令」的性质。与之配套的是认识论困难:要认识这样的实体,我们需要一种既不观察也不推理的特殊直觉机能。
实在论者的标准回应是「罪责相伴」(companions in guilt):麦基的论证如果有效,会把太多东西一起拖下水——数学真理、认识论规范(「证据支持这个结论」)、甚至「理由」概念本身都具有同样的「规范性怪异」。如果你不想放弃「证据为相信某事提供了理由」这类明显有意义的陈述,你就不能单用怪异论证攻击道德。 麦基派的回答是:其他规范性领域也许同样应当接受错误理论——只是多数人不愿意付出这个代价。
四、第三条路:继承修辞,放弃形而上学
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的准实在论(quasi-realism,系统表述见《准实在论文集》,1993)试图做到看似不可能的事:从彻底的投射主义出发(价值是我们投射到世界上去的态度),然后解释为什么道德话语有资格长得完全像实在论描述的那样——有真假、有逻辑、有「哪怕没人这么想它仍然错」这种高阶态度。如果准实在论成功,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对立本身就被瓦解了:双方都输了,或者说都赢了。批评者则怀疑这是一种「想不付账就享用实在论」的策略——区分「准实在论的真」与「真正的真」的那条界线,每画一次就模糊一次。
科斯嘉(Christine Korsgaard)的康德式建构主义走另一条路:规范性真理不是被发现的实体,也不是主观投射,而是理性行动者自我立法的产物——你不遵守自己立定的实践同一性法则,就会在字面意义上失去作为行动者的自我。它承诺客观性而不承诺宇宙中有道德「粒子」。
五、当代状态
这场争论没有解决,但地形很清楚。PhilPapers 2020 年对英语世界近两千名哲学工作者的调查显示,62.1% 接受或倾向于道德实在论,26.1% 倾向反实在论——多数派稳定存在,少数派也绝不边缘。值得注意的是分歧的迁移:20 世纪中叶争论围绕语言的逻辑(情感主义 vs 认知主义),今天则围绕解释——道德分歧、道德动机、道德进步,哪一个现象需要客观价值才能得到最佳解释?演化祛魅论证(Sharon Street 2006 年提出的「达尔文困境」)给实在论施加了新压力:自然选择塑造我们的道德直觉时追踪的是适应性而非真理,实在论者必须解释为什么我们碰巧演化出了对准客观价值的直觉——除非他认为客观价值本身影响生存,而那将把道德性质重新拉回怪异。
六、为什么这个问题重要
元伦理学看似远离生活,实则给一切道德话语定调。你说「堕胎/死刑/吃肉是错的」时,你究竟在做什么——陈述一个对方不得不面对的事实,还是发出一个对方可以拒绝的态度?两种答案给出两种完全不同的争论策略和宽容逻辑。人权话语的普遍主义预设了某种客观性;「道德进步」这个说法(废奴是进步而不仅是变化)也预设了它。反过来,如果麦基是对的,我们就必须发明一种新的、诚实的道德实践方式——明知规范是发明的,仍然认真地发明它。这不是诡辩家的消遣:它是「规范」这个概念能否在自然科学世界观中存活的总决算。
跨域连接
- 道德判断:心理学实验把元伦理学的直觉冲突搬进了实验室——海特(Jonathan Haidt)2001 年提出的社会直觉主义模型发现,人们面对「无害但恶心」的行为时先下道德判决、后找理由,理由找不到时宁可「道德失语」也不改判;实在论者可以读作道德知觉的独立性,情感主义者读作态度先于命题——同一批数据,两种元伦理学各自认领,这本身就是「道德客观性」争论在经验层面的投影。
- 博弈论:演化博弈论为「道德是发明的」提供了最硬的支持材料——公平规范、惩罚规范、互惠规范都可以在重复博弈中以适应性的名义无诉诸任何客观价值地涌现并稳定;实在论者的回应空间恰在博弈论的边界上:均衡解释规范为何存在,不解释我们为何应当遵守它,而麦基派认为这恰恰说明「应当」是叙事的后缀。
- 合作科学:跨文化的合作实验显示,「公正分配」的直觉随市场整合度、宗教惩罚信仰、群体规模系统变化——这是麦基相对性论证的现代化身,但数据也显示某些底线(对无辜伤害的反感)在人类社会中近乎普遍;分歧有多大、普遍有多深,已经成为一个可测量的经验问题,而双方都在等数据。
- 进化心理学:Street 的达尔文困境预设了演化对道德直觉的塑造是偏离真值的(追踪适应而非真理),进化心理学的研究表明道德直觉确实带有强烈的领域特定性与情景敏感性(乱伦禁忌、洁净直觉);但同一份文献也显示人类直觉具有跨文化的抽象内核——演化证据对双方都同样顺手,这是它作为论证武器的根本弱点。
- 相对主义:道德相对主义常被误认为反实在论的唯一选项,实际上麦基的错误理论同样反对「每个社会的法典对其成员为真」——因为那仍是一种(社会相对的)客观性;理解反实在论的光谱必须穿过相对主义这个「中间站」而不在那里下车。
参考文献
- Moore, G.E. Principia Ethic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3.
- Mackie, J.L. Ethics: Inventing Right and Wrong. Penguin, 1977.
- Ayer, A.J. Language, Truth and Logic. Victor Gollancz, 1936(第六章).
- Hume, David.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1739–1740(第三卷第一章).
- Railton, Peter. "Moral Realism."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 95, no. 2, 1986, pp. 163–207.
- Street, Sharon. "A Darwinian Dilemma for Realist Theories of Value."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 127, no. 1, 2006, pp. 109–166.
延伸阅读
- Blackburn, Simon. Essays in Quasi-Re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 Stevenson, Charles L. Ethics and Language.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44.
- Korsgaard, Christine. 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 Parfit, Derek. On What Matt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第二卷第六部分).
- Joyce, Richard. The Myth of Moral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