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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政治概念古典至当代14 分钟阅读

正义

Justice

1971 年,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出版了《正义论》。这本书刷新了一个沉寂数十年的哲学领域,也引发了此后半个世纪延绵至今的争论。它的支配地位之强,连立场对立的诺齐克都在 1974 年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写道:政治哲学家如今要么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解释自己为什么不这样做。 但正义究竟是什么…

正义分配正义罗尔斯政治哲学

1971 年,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出版了《正义论》。这本书刷新了一个沉寂数十年的哲学领域,也引发了此后半个世纪延绵至今的争论。它的支配地位之强,连立场对立的诺齐克都在 1974 年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写道:政治哲学家如今要么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解释自己为什么不这样做。

但正义究竟是什么?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在程序与结果之间、在个人权利与集体福祉之间,正义站在哪一边?这些问题,在不同的政治哲学传统中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破除误解:正义不只是平等

"正义"最直觉的意象是"天平"——两边一样重就公平。但现代政治哲学揭示,这种直觉过于粗糙:

  • 平等对待处于不同起点的人,本身可能是不正义的(给一个饥饿的人和一个饱腹的人同样分量的食物,算公平吗?)
  • 平等的标准是什么:机会平等、结果平等,还是能力平等(阿马蒂亚·森)?
  • 分配正义(谁得到什么)和程序正义(决策过程是否公正)可能指向不同结论。

一个古老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的两种正义

把正义当作严肃的哲学问题来分析,至少可以上溯两千多年。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里,已经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正义。

一种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荣誉、财富这类共同的好处,应当如何在城邦成员之间分配。亚里士多德的答案是"比例平等"——按各人的德性或贡献成比例地给,对应几何比例;给贡献悬殊的人完全相同的份额,反而不公。

另一种是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当交易出现欺诈、或一方伤害了另一方,如何让受损者恢复原位。这里不论身份高低,只按算术比例把多占的部分还回去,由法官居中裁断。

两千年后,这两条线索依然在分流:罗尔斯接续的是分配正义的现代版本,而法律中的损害赔偿、刑罚抵偿,则是矫正正义的直系后裔。

核心:罗尔斯与无知之幕

罗尔斯的方法是一个思想实验:想象你即将降生到某个社会,但在出生前的"原初立场"(original position)你不知道自己将是富人还是穷人、白人还是黑人、有天赋还是有残疾。在这道"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背后,你会为这个社会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理性的人会选择两条原则:

  1. 自由原则:每个人都享有与他人自由相容的最大限度的基本自由。
  2. 差异原则:社会与经济不平等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是允许的:(a)它们对最不利成员最有利;(b)在机会平等开放的职位中竞争产生。

"差异原则"是罗尔斯理论最具创意也最受争议的部分:它不要求绝对平等,但要求任何不平等必须能被证明对社会最弱势群体有利。这为福利国家和再分配政策提供了哲学支撑。

主要竞争方案的对比

理论代表人物正义的核心标准对再分配的态度
自由至上主义诺齐克正当获取与自愿转让的权利反对(税收是强制)
平等自由主义罗尔斯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有条件支持
功利主义边沁、密尔总体福利最大化视结果而定
能力路径森、努斯鲍姆每人拥有足够的核心能力支持
社群主义沃尔泽、桑德尔符合特定社群的共享价值依社群定义

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在 1974 年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给出了对罗尔斯最有力的右翼回应:正义不是关于最终分配模式,而是关于历史过程的权利。他的"资格理论"(entitlement theory)由三条原则构成——正当获取(acquisition)、正当转让(transfer),以及对历史不正义的矫正(rectification)。只要每一步获取和转让都是正当的(没有盗窃、欺骗),最终的不平等分配就是正义的,无论它有多悬殊。强制再分配(通过税收)相当于剥夺了个人对其劳动成果的所有权——用诺齐克的原话,"对劳动所得课税,与强迫劳动同等"(taxation of earnings from labor is on a par with forced labor,第 169 页)。

诺齐克最著名的论证是"威尔特·张伯伦"思想实验:假设社会财富一开始按某种你认可的平等模式分配;现在篮球巨星张伯伦与球迷自愿约定,每场比赛每位观众多付 25 美分给他;一个赛季下来上百万观众入场,张伯伦凭此合法获得 25 万美元,分配立刻变得"不平等"了。诺齐克追问:如果初始分配是正义的,而每一笔 25 美分都是自愿转让,由此产生的不平等怎么会是不正义的?他的结论极具冲击力——自由必然打破模式(liberty upsets patterns):任何要维持某种固定分配模式(无论是绝对平等还是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的理论,都必须持续干预人们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你可以要自由,也可以要模式,但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值得注意的是,诺齐克的第三条原则(矫正历史不正义)反而为再分配留了一扇后门:如果当下的财产分布可追溯到历史上的盗窃、奴役与殖民掠夺,那么按诺齐克自己的逻辑,大规模的矫正性再分配同样是正义所要求的——这一点常被自由至上主义的拥护者轻轻略过。

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的"能力路径"(capability approach)从另一方向批评罗尔斯:关注资源分配不够——真正重要的是人们能否将资源转化为实质能力(可以做、可以成为什么)。同样的资源,残疾人与健全人转化的能力差异极大;因此,正义要求的不只是资源分配,而是能力均衡。

内部争论:差异原则真的站得住吗

对罗尔斯最尖锐的攻击,未必来自诺齐克这样的右翼对手,而来自原初立场内部的推理,以及左翼平等主义阵营。

第一重质疑是决策理论的。差异原则依赖一条叫"最大化最小值"(maximin)的决策规则——在不确定中只盯着最坏的那种结果,把它做到最好。

经济学家、后来的诺贝尔奖得主约翰·海萨尼(John Harsanyi)在 1975 年的《极大极小原则能作为道德的基础吗?》(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第 69 卷)里反驳:无知之幕背后的理性人若假定自己等概率成为任何一个人,该最大化的应是平均期望效用,而不是只盯最坏情况。

只盯最坏情况,会逼人为垫底者的微小改善去牺牲绝大多数人的巨大利益,反而荒谬。换句话说,从同一个原初立场严密推理,推出的可能是功利主义,而不是罗尔斯的两条原则。

第二重质疑来自更彻底的平等主义者。G·A·柯亨(G. A. Cohen)在《拯救正义与平等》(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2008)中指出,罗尔斯只把差异原则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却允许有才能者索要高额激励才肯多干活。

可在柯亨看来,一个真正信奉正义的人本就该愿意贡献,不必被额外报酬"贿赂"。用激励来证成不平等,等于把人性的现状直接抬举成正义的标准——他称之为"事实崇拜"(fact-worship)。

第三重质疑改写了"平等"本身的含义。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在《平等的意义何在?》(Ethics,1999)中批评当时流行的"运气平等主义"——后者只补偿非自身选择造成的劣势。

这种思路一边给残障者开一张"你很不幸"的补偿支票,一边对因自身选择而陷入贫困的人见死不救,既羞辱了前者又抛弃了后者。安德森主张,正义的目标不是拉平运气,而是建立平等的社会关系:让没有人因出身而被支配或排斥。

代价与争议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张力:有人赢得公正审判后被无罪释放,但很多人直觉上认为他"罪有应得"——这暴露了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深层冲突。哪个更重要?自由主义者通常坚守程序,但实践中两者的平衡永远是难题。

全球正义:罗尔斯本人在 1999 年的《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里给过一个谨慎的回答——国际版原初立场的当事人代表的是"民族"(peoples)而非个人,因此他只承认富国对"负担沉重的社会"负有有限的援助义务,并明确拒绝把差异原则推广到全球。

查尔斯·贝兹(Charles Beitz)、托马斯·博格(Thomas Pogge)正是在这里发难:既然把无知之幕罩到全人类才算逻辑一贯,就应当有一条要求跨国再分配的全球差异原则。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则从功利主义出发,主张地理上的远近并不改变救助义务。一个孟加拉女工与美国消费者之间的正义问题,至今没有公认的答案。

代际正义:气候危机将"正义"的时间维度推到极致:当代人对未来世代负有怎样的义务?如何权衡当代贫困与未来气候风险?这些是 21 世纪正义论最棘手的新战场。

跨域连接

  • 社会选择理论:把正义理解为对社会状态的排序,就能形式化地追问:同时满足若干看似最低限度条件的排序规则是否存在。这一领域最经典的结果是否定的。它并不证明正义不可谈,而是说明任何可用的规则都必须公开承认自己放弃了哪一条要求。
  • 辛普森悖论:同一批数据,分组看与合并看可以给出方向相反的结论。这让"哪种安排更公平"随参照类的划法而翻转——按全体比、按行业比、按同龄人比,答案可以互不相容。正义排序对参照类的依赖,在这里有一个纯数学的显形。
  • 道德判断:关于分配的直觉对情境如何被叙述极其敏感,换一种措辞就可能从"公平"翻成"不公"。正文用直觉来检验原则,但若直觉本身随框架漂移,被校准的可能只是措辞。这不否定直觉的作用,而是要求先说明哪些直觉在重述之后仍然稳定。
  • 乌班图:正文提到的这一传统把道德主体从孤立个人换成关系网络。换了主体,排序的对象也就变了:要比较的不再是各人手里的份额,而是关系是否被维持。它与差序化的儒家框架同样要面对一个诘问——如何在不平等的关系里辨认压迫。
  • 法治:矫正正义的现代落点是损害赔偿与刑罚,而这两者都要靠可预期的程序来实施。推论是:程序正义并非实质正义的对立面,它是实质判断唯一能被反复执行的形式——正文那个"程序正确但结果反直觉"的困境,正来自这一依赖。

非西方正义传统

西方正义论的主流讨论几乎全部以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为前提。但其他文化传统对正义有截然不同的理解:

儒家传统更强调关系性正义——正义不是独立个体之间权利的平衡,而是在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等有差序的关系中各尽其职、各得其位。这种差序伦理被批评者视为不平等的合理化,但支持者则认为它更贴近实际人类关系的道德直觉。

伊斯兰法学传统中的正义('adl)同样是一个宗教性与社会性并存的概念,包含了公平分配、禁止剥削(利息被禁止)、保护弱者的维度,但其具体应用在现代情境中产生了内部巨大的争论。

非洲 ubuntu 哲学("我因你们而存在")强调社区在个人之前,这对个人主义正义框架提出了根本性的范式挑战。

这些传统不应只作为"比较案例"被补充进西方主流框架,而值得被当作独立的理论资源认真对待。

参考文献

  • Rawls, J.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修订版 (1999).
  • Nozick, R.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1974).
  • Sen, A. The Idea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 Walzer, M. Spheres of Justice. Basic Books (1983).
  • Sandel, M.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2009). 普及版,适合入门。
  • Nussbaum, M. Creating Capabiliti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 Aristotle. Nicomachean Ethics, Book V.(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之分的源头。)
  • Harsanyi, J. C. "Can the Maximin Principle Serve as a Basis for Morality? A Critique of John Rawls's Theory."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69(2): 594–606 (1975).
  • Cohen, G. A.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 Anderson, E. "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 Ethics 109(2): 287–337 (1999).
  • Rawls, J. The Law of Peopl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 Beitz, C. 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9).
  • Pogge, T. Realizing Rawls.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