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 年,聚集在费城的美国制宪者面对一个棘手的政治难题。旧邦联体制(Confederation)太松散:1781 年生效的《邦联条例》之下,所谓中央政府连征税的权力都没有,只能靠向各州"摊派请求"筹款,而各州常常置之不理;1786 年马萨诸塞州爆发的谢司起义(Shays' Rebellion)——破产农民武装冲击法院——暴露了中央政府既无军队又无财政的窘境。但反过来,如果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各州又担心自己的自主权被吞噬,大州与小州、蓄奴州与自由州之间的猜忌几乎让制宪会议中途散伙。
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党人文集》第 51 篇中给出了联邦制的经典辩护:"在美国这个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中,人民让渡的权力首先在两级不同的政府之间划分,再在每一级政府内部分配给彼此独立的部门。由此,人民的权利获得了双重保障(double security):不同的政府相互制约,而每一级政府自身又受到内部的制约。"
美国联邦制的创建是人类政治史上最著名的制度实验之一。它解决了那个年代的问题,但也创造了新的争议——两百多年后依然悬而未决。
核心:联邦制的定义与要素
联邦制(Federalism)是指一种在两级或多级政府之间宪法性分配权力的政治体制。其核心要素:
- 宪法保障:各级政府的权力边界由宪法而非中央单方面规定,中央政府不能随意废除地方自治权。
- 两级民主合法性:联邦与州/省级政府各自有独立的选举基础和治理权力。
- 机构间协调:联邦体制通常有专门的协调机制(如上议院代表各州利益)处理跨级争议。
这一定义的要点在于宪法保障四个字。联邦制不等于一般意义上的分权或地方自治:单一制国家也可以有高度自治的地方政府,差别在于这种自治是中央立法机关授予的、也可以被收回;而联邦制下州的权力由宪法直接授予,修改边界需要修宪程序。比较联邦制学者罗纳德·瓦茨(Ronald Watts)把联邦制的原则概括为"自治与共治的结合"(self-rule plus shared rule)。他的统计常被引用:当代世界约有 25 个联邦制国家,覆盖全球四成以上人口——其中包括人口最多的几个国家(印度、美国、巴西)和面积最大的几个国家(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
单一制(Unitary System)则相反:所有权力名义上来自中央,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中央赋予的,可以由中央收回或修改。法国、日本、英国(尽管已向苏格兰等大幅度权力下放)、中国均属单一制。值得注意的是,单一制与联邦制之间不是黑白分明的两分:英国自 1998 年以来向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大幅下放权力,其实际分权程度已超过某些联邦制国家——但苏格兰议会的存在在法理上仍可由威斯敏斯特单方面废除,这一"可收回性"正是它停留在单一制的标志。关于中央以下各级政府的具体形态,另见 地方与市政政府。
思想谱系:比美国更古老的联盟实验
联邦制常被当作 1787 年的美国发明,但多级联盟的政治实践要古老得多。古希腊的城邦联盟——如公元前 3 世纪到前 2 世纪兴盛的亚该亚同盟(Achaean League)——已经拥有共同议事会、共同军事指挥与各邦保留内政的精巧安排,波利比乌斯在《通史》中详述过其运作,美国制宪者熟读这段历史并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反复引用。中世纪以来的瑞士各州同盟(传统纪年从 1291 年三州盟约起算,现代史家对这一起源叙事的细节有所保留)与 16 世纪后的尼德兰联省共和国,则是近代联邦制的直接先驱——两者都以"邦联"的形态存续了数百年,也都很早就暴露了邦联协调无力的顽疾。
理论层面上,17 世纪德意志政治思想家约翰内斯·阿尔图修斯(Johannes Althusius)在《政治学》(1603 年初版)中提出了独树一帜的"联合"理论:政治共同体不是由主权者自上而下建立的,而是由家庭、行会、城市、行省逐级契约联合而成,每一层都保留自己不可让渡的权利。阿尔图修斯生前默默无闻,20 世纪被重新发掘后,被视为埃拉扎"联约"传统的思想源头——联邦制的两副面孔(权力交易与契约共同体)在此已经同时出现。
联邦制的多种面孔
威廉·赖克(William Riker)和丹尼尔·埃拉扎(Daniel Elazar)等学者区分了联邦制的多种形态:
| 类型 | 特征 | 代表国家 |
|---|---|---|
| 中心化联邦制 | 联邦政府权力强大,州/省更多是行政执行单元 | 德国、澳大利亚 |
| 分权化联邦制 | 州/省拥有广泛立法权,权力明显分散 | 美国、加拿大 |
| 不对称联邦制 | 不同地区享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权 | 西班牙(自治区体制)、印度 |
| 准联邦制 | 形式上是单一制,但实质权力已大幅下放 | 英国(苏格兰权力下放后) |
比这张表更深一层的区分,是政治学家阿尔弗雷德·史蒂芬斯(Alfred Stepan)提出的两条建国路径。"聚合型"联邦制(coming-together federalism):原本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体为了共同防务、共同市场而联合起来,自愿让渡部分主权——美国、瑞士、澳大利亚是典型。"维系型"联邦制(holding-together federalism):原本单一的大国为了把语言、族群、宗教上高度多元的社会维系在一个政治体内,自上而下地向地方放权——印度、比利时、西班牙是典型。路径之别几乎决定一切:聚合型联邦的州界、权利清单是谈判的既定前提,成员单位的平等地位被当作天赋事实;维系型联邦的权力下放则是中央随时面临"放多少才既安抚分离倾向又不鼓励进一步分离"的持续算计。
印度的经验最能说明维系型联邦的内在张力。宪法第 370 条曾赋予查谟和克什米尔邦特殊的自治地位,作为其 1947 年同意加入印度的历史交易的制度化;2019 年 8 月,中央政府单方面废止该条并取消其邦地位。支持者视之为纠正历史遗留的不对称安排,批评者视之为维系型联邦契约精神的后退——而这场争论本身,正是"维系型"路径注定反复上演的剧目。
德国联邦制是与美国模式最不同的范例:德国各州(Länder)主要作为联邦立法的执行者,而非独立立法者;联邦参议院(Bundesrat)由各州政府代表组成(而非直选),对联邦立法尤其是涉及州级事务的法律有否决权。这种"行政联邦制"(executive federalism)与美国的立法联邦制大相径庭。它的代价被政治学家弗里茨·沙尔普夫(Fritz Scharpf)命名为"联合决策陷阱"(joint-decision trap):当重大决策需要联邦与所有州一致同意时,每个州都获得否决权,制度改革容易锁定在各方都能容忍的最低共识上,而最低共识往往就是维持现状。德国在财政、教育政策上的改革迟滞,常被归因于此。
结构:联邦制的逻辑
为什么选择联邦制?
赖克的解释是战略性的:联邦制是政治精英为了共同抵御外部威胁或扩张领土而达成的政治交易。中央政府需要地方精英的合作,地方精英需要中央的军事保护,联邦制是这场交易的制度形式。这解释了为什么联邦制的诞生几乎总能在军事压力或扩张野心的背景下找到——1787 年的美国如此,1867 年的加拿大(面对美国的吸纳压力)、1871 年的德意志帝国亦如此。
埃拉扎则强调价值层面:联邦制源于"联约"(covenant)传统——不同共同体以契约方式组建更大的政治联盟,既保留各自的特殊性,又共享更大的政治体。两种解释并不必然冲突:交易需要信任的形式,而契约正是把交易升格为共同体的仪式。
联邦制的优势主张:
- 政策实验:不同州可以尝试不同政策,成功者被其他州学习。这一论证最著名的出处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大法官 1932 年的一份反对意见:"联邦制度的一个幸运之处,在于一个有勇气的州可以充当实验室,尝试新颖的社会与经济实验,而不给国家其他地区带来风险。"
- 少数保护:地方自治为少数族群或文化群体提供庇护空间,在全国性多数中处于劣势的群体可能在某个州或省构成多数。
- 权力制衡:多级政府相互制衡,减少独裁风险。
- 决策匹配:允许将决策权配置到最合适的层级——国防与货币归中央,垃圾处理与学校归地方,中间事项各归其位。
联邦制的批评:
- 可能强化地区不平等(富州与穷州提供截然不同的公共服务)
- 协调成本高,在需要快速全国统一行动时效率低下
- 地方精英可能利用自治权保护地方既得利益、阻碍全国性改革
- 经济学家蒂布特(Charles Tiebout)的"以脚投票"模型(1956)把居民流动看作对地方公共服务的偏好显示机制,由此引申出"地方政府竞争提高效率"的乐观推论;但同一个机制也可能导向"逐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各州为吸引资本竞相压低税负、环保与劳工标准,最终谁都不再供养得起体面的公共服务。实验与逐底,是同一个流动性前提的两个相反投影。
- 赖克的批评最为辛辣:他认为美国联邦制在历史上主要被南方白人精英用来维护种族隔离。他在 1964 年那本书的结尾写下一句广为引用的判词:「如果在美国你反对种族主义,那你就应该反对联邦制。」(晚年在民权改革推进后他软化了这一立场。)
当代经验检验
2020 年开始的新冠疫情无意中成为联邦制的全球压力测试。美国联邦政府与五十个州在封锁、口罩令、疫苗采购上各行其是,政策拼图的碎片化广受诟病;德国联邦与十六个州靠定期召开的"总理圆桌会"协调,初期以一致行动著称,后期同样陷入州际分歧。同一时期,单一制的法国与新西兰则以全国统一决策快速推行措施。这场比较没有简单结论——联邦制在偏好与疫情地理分布差异大时允许差异化响应,在需要同步时却代价高昂——但它精确演示了联邦制的基本取舍:用协调成本购买差异化适配。
分离主义则检验联邦制的另一根支柱:成员单位是否有权退出。加拿大选择了"可以谈"的路径:1995 年魁北克独立公投以 50.58% 对 49.42% 的微弱差距失败后,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1998 年的参考意见中裁定,单方面脱离不合法,但若一省以"清晰多数"对"清晰问题"表达独立意愿,联邦有义务展开谈判——这把独立问题从"能不能"转化为"按什么程序谈"。西班牙选择了相反路径:2017 年 10 月加泰罗尼亚自治区举行被宪法法院裁定违宪的独立公投,马德里中央政府随后动用宪法第 155 条接管自治区政府。两种路径的对照说明:联邦制本身不提供分离问题的答案,它只提供讨价还价的场地。
代价与争议
财政联邦制:各级政府谁来征税、谁来花税,是联邦制设计中最具争议的维度。一个普遍的结构性问题是纵向财政失衡:联邦政府拿走增长性最好的税源,州/省政府承担支出责任最重的事务(教育、医疗、治安),缺口靠转移支付填补——而转移支付的公式立刻成为政治战场。德国的"横向财政均等化"(Länderfinanzausgleich)让富州直接向穷州转移资金,加拿大自 1957 年起实行联邦对较穷省份的均等化(Equalization)支付;这类机制可以压缩地区不平等,但也削弱地方财政自主性,并让"净贡献州"的居民持续质疑制度公平。高度分权的财政(如美国)允许地方差异化,代价是公共服务水平的巨大地区分化——同一个国家里,富裕学区与贫困学区生均经费可以相差数倍。
权力归属的"锁定"问题:联邦制可能将某些不合理的历史安排"锁定",使其难以被民主方式改变。美国参议院每州两席的规定使加利福尼亚州(约 3900 万人)与怀俄明州(不足 60 万人)权重相同,这在 21 世纪已成为严重的代表性问题,但修改宪法极其困难——宪法第五条恰恰规定"未经其同意,任何州不得被剥夺其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这被普遍解读为连修宪程序都无法单独动它。史蒂芬斯把这类安排称为"限制人民自我定义"(demos-constraining)的联邦制:为了保护成员单位而写死的规则,最终可能反过来绑架成员单位之上那个更大的民主共同体。
跨域连接
- 宪政与分权:联邦制的定义性特征不是"地方有权力",而是这些权力的边界由宪法而非中央单方面规定。可检验的分界线因此很清楚:中央能否用普通立法收回地方自治权——能,就是权力下放;不能,才是联邦制。
- 外部性:政策实验室与逐底竞争是同一制度的两个相反预测,分歧点在于地方决策的成本是否外溢。收益归本地而成本可以推给邻区时,竞争压低标准;成本大体内部化时,竞争更像试错。这让"联邦制好不好"变成可以按政策领域分别回答的问题。
- 美国革命:麦迪逊的辩护是双重保障——权力先在两级政府之间划分,再在每级内部分给彼此独立的部门。但同一条通道后来也被用于相反目的:赖克尖锐地指出它长期被用来维护地方的种族隔离,可见垂直分权本身不带方向。
- 分布式系统:多级政府与分布式系统面对同一个取舍:自治提高本地响应速度与容错,却让全局一致的行动变慢。这解释了为什么联邦制在需要同步的领域协调成本最高,而在偏好差异大的领域反而占优——差异本身就是它要保护的东西。
- 自然选择:把各州当"民主实验室",暗含一条演化式论证:变异加选择产生改进。它成立需要两个常被略过的前提——失败的实验要能被识别并终止,成功的实验要能被复制。两者缺一,多样性只会固化差异,不会积累知识。
参考文献
- Madison, J. The Federalist Papers No. 10, 51. (1788).
- Riker, W. Federalism: Origin, Operation, Significance. Little, Brown (1964).
- Elazar, D. Exploring Federalism.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 (1987).
- Stepan, A. "Federalism and Democracy: Beyond the U.S. Model." Journal of Democracy 10(4), 1999.
- Scharpf, F. W. "The Joint-Decision Trap: Lessons from German Federalism and European Integration." Public Administration 66(3), 1988.
- Tiebout, C. M.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64(5), 1956.
- Watts, R. L. Comparing Federal Systems. 3rd ed. McG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 (2008).
- Bednar, J. The Robust Feder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