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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政治哲学中世纪14 分钟阅读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思想

Thomas Aquinas — Political Thought

1265 年前后,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坐在那不勒斯的多明我会修道院里,着手写一部将改变西方神学与哲学格局的巨著——《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ca)。他试图完成一件前无古人的事: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方法,系统论证基督教神学的全部内容。政治问题只是其中一个章节,却成为中世纪政治思想最…

自然法正当战争政教关系经院哲学

1265 年前后,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坐在那不勒斯的多明我会修道院里,着手写一部将改变西方神学与哲学格局的巨著——《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ca)。他试图完成一件前无古人的事: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方法,系统论证基督教神学的全部内容。政治问题只是其中一个章节,却成为中世纪政治思想最有影响力的综合。

他能写出这部综合,靠的是一份刚刚到手的文本。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Politics)在拉丁西方长期失传,直到多明我会修士莫尔贝克的威廉(William of Moerbeke)在约 1260 年完成首个完整拉丁译本,西欧学者才第一次读到它的全貌。

阿奎那本人就为这部《政治学》写了逐句注疏(Sententia libri Politicorum,未完成,后由欧维涅的彼得续完),又师从最早把亚里士多德引入经院传统的大阿尔伯特(Albertus Magnus)。

正因如此,他的政治学不是凭空建构,而是把新出土的亚里士多德嫁接到基督教框架上。他接过亚里士多德"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却改写为"人天生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在他看来,家庭先于城邦,人首先是过群居生活的,政治共同体只是这种社会本性的延伸(De Regno)。

破除误解:阿奎那不只是为教权辩护

中世纪政治思想常被简化为"教皇高于国王,神权压制世俗权力"。阿奎那的立场要复杂得多,在某些方面甚至更接近后来的自由主义传统。

他并不主张教皇对世俗政治拥有直接统治权。他区分了精神权力(教会的领域)与世俗权力(政治的领域),各自在其领域内具有合法的自主性。他的政治思想的核心工具不是神学命令,而是理性——人的理性可以独立于启示认识自然法(natural law),进而论证政治秩序的正当性。

这种"理性自主"的空间,正是后来政治哲学世俗化的裂缝所在。

法律的四种类型

《神学大全》中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内容,是对法律的四重分类:

类型来源内容
永恒法(lex aeterna)神的理性神用来管理整个宇宙的计划
自然法(lex naturalis)人的理性参与永恒法人通过理性认识到的基本道德原则
人定法(lex humana)人类立法者具体的正面法律,从自然法推导或具体化
神法(lex divina)神的直接启示《圣经》等启示文本中的规范

这个框架的政治意涵至关重要:人定法(国家法律)的效力取决于它是否符合自然法。如果国家法律违反自然法,它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不具有道德约束力——"恶法非法"(lex iniusta non est lex)。

不过这里有个常见误读需要澄清。"恶法非法"这句拉丁格言其实并非阿奎那的原话,而是从奥古斯丁(Augustine,《论自由意志》约 395 年)那里继承来的;阿奎那自己的措辞是:恶法"不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败坏"(non lex sed legis corruptio,Summa I-II, Q.95, A.2)。

更关键的是,他并不主张人民可以一概拒绝服从恶法。在 I-II, Q.96, A.4 中他写道:违反人之善的不义之法"在良心上没有约束力,除非为了避免恶表或骚乱"——为此一个人甚至应当让渡自己的权利。

换句话说,阿奎那为良心保留了不服从的余地,却又出于秩序考量把这扇门关得很窄。后世把他读成激进抵抗权的理论家,多少是误会。

这个命题在历史上被反复援引:从文艺复兴时期的抵抗暴政论,到二十世纪的民权运动(马丁·路德·金在伯明翰监狱书信中引用阿奎那来辩护公民不服从),自然法理论提供了一个超越实定法的道德批判武器。

自然法的内容:基本善与道德推论

阿奎那的自然法不是一套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若干基本善(basic goods)的原则:

  1. 保存生命
  2. 种族繁衍与子女教育
  3. 寻求真理(尤其是关于神的真理)
  4. 过社会生活

从这些基本善出发,理性可以推导出更具体的道德规范。这套推导不是一劳永逸的,不同历史和文化条件下,具体规范可能有所不同。这为自然法理论引入了历史性,同时也带来了"谁的理性?谁的推导?"的争议。

私有财产:占有合法,使用应共

阿奎那对财产权的论述,是他把自然法落到具体制度上的最好例子,也常被今人忽略。

他在 Summa II-II, Q.66 中区分了两件事:对外物的"获取与管理"权,和对外物的"使用"权。

就获取与管理而言,私有财产是正当的——因为各自照看自己的那一份,比共同照看一切更有效率,也更少纷争。这一步不是自然法直接规定的,而是人的理性为现实便利添加到自然法之上的安排(adinventio)。

但就使用而言,财产"应当共用":一个人多余的财物,在本性上是属于穷人维生之需的。

由此引出他最锋利的一个结论:处于极端急需的人,公开或暗中取用他人财物以求活命,"严格说来并不构成偷窃",因为维持生命所需的那部分东西,已因急需而成了他自己的(II-II, Q.66, A.7)。

这一思路在六百多年后被直接写进天主教社会训导:教皇利奥十三世《新事》通谕(Rerum Novarum,1891 年 5 月 15 日)既肯定私产合法、又坚持财货的"普遍用途",正是阿奎那这套占有/使用区分的回声。

正当战争论:jus ad bellum 与 jus in bello

阿奎那对正当战争理论(just war theory)的系统化是中世纪政治思想的重要贡献,其框架延续至今:

正当战争的三个条件Summa Theologica II-II, Q.40): 1. 合法权威(legitimate authority):只有拥有政治权威的统治者才能宣战,私人不能发动战争 2. 正当理由(just cause):如防御侵略、夺回被侵占的领土、惩罚不义 3. 正当意图(right intention):目的是建立和平,而非掠夺或复仇

这个框架被后来的格劳秀斯(Grotius)、维多利亚(Vitoria)发展为国际法中的战争法,并在二十世纪演变为"jus in bello"(交战正义,即战争手段的限制)规范,影响《日内瓦公约》和现代国际人道法。

最佳政体:君主制与混合制

在政体问题上,阿奎那基本沿用亚里士多德的六政体框架,但有所调整。他在《论君主政体》(De Regno,约 1267 年,真伪部分有争议)中倾向于有限君主制

理由有二:其一,统一领导比分裂领导效率更高(蜂巢有一个蜂王,宇宙有一个神);其二,但君主若变为僭主,危害更大,因此需要制度约束。他建议混合制——君主权力受贵族和法律限制,公民有一定参与权。

他明确区分了专制(tyranny)与合法君主制(legitimate monarchy):专制君主以私利统治,违反自然法,人民在极端情况下有权抵抗(但这个抵抗权的边界,阿奎那的论述相当谨慎,不如后来的加尔文派或苏亚雷斯那样明确)。

代价与争议

教权 vs 俗权的内在张力

阿奎那区分精神领域与世俗领域,但他同时又认为,追求精神拯救是政治共同体最终目的的一部分,这使教会对世俗政治有"间接权力"。这个"间接权力"的边界含糊不清,为后来的教皇派(curialism)和世俗派(conciliarism)都提供了援引的空间。

他的继承者中,有人用他的思想论证教权至上(博尼法斯八世),也有人用他论证世俗国家的自主(但丁、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这本身说明阿奎那思想的内在张力。

自然法的女权主义批评

阿奎那的自然法中关于性别的论述今天受到严厉批评。他认为女性在理性上"低于"男性(继承亚里士多德),这使她们在政治和教会权威上的从属地位具有"自然"基础。这一论述被用来维护女性排斥于政治生活之外长达数百年。

阿奎那有"权利"概念吗?

一个看似术语之争、实则关乎现代政治根基的问题是:阿奎那的自然法里到底有没有"个人权利"。

历史学家蒂尔尼(Brian Tierney)在《自然权利的观念》(The Idea of Natural Rights,1997)中主张,阿奎那笔下的 ius("法/权")指的是"客观上正当之事",而非个人可以向他人主张的"主观权利";真正的主观权利概念,源头其实在十二世纪的教会法学家。

法哲学家菲尼斯(John Finnis)则反驳说,阿奎那其实已在主观意义上使用过 ius。

这场争论关系重大:现代人权话语究竟是阿奎那式自然法的自然延伸,还是一次概念断裂?答案直接影响我们如何讲述"权利"这一观念的来历。

身后:从被谴责到官方哲学

值得记住的是,托马斯主义并非一开始就是教会正统。

阿奎那去世仅三年,1277 年 3 月 7 日,巴黎主教唐皮耶(Étienne Tempier)一次性谴责了 219 条命题,其中若干条触及阿奎那的亚里士多德式立场——他生前就因过度借重"异教徒"亚里士多德而受到保守派攻击。

风向随后逆转:他在 1323 年被教皇约翰二十二世封圣,1567 年被庇护五世册为"教会圣师"(Doctor of the Church),到 1879 年,利奥十三世以《永恒之父》通谕(Aeterni Patris)号召复兴托马斯哲学,把它抬升为天主教思想近乎官方的框架。

一位思想家从被列入禁条,到成为整个教会的哲学标准,这条曲线本身就提醒我们:所谓"传统",往往是后人追认与建构的结果。

跨域连接

  • 实证主义:恶法"不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败坏"——这句话把法律的效力挂在内容上,与"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只因它被有效制定"针锋相对。两条路线的实际分歧在举证责任:前者要求先论证某法违背了什么,后者只要求查明它是否依程序颁布。
  • 正义战争论:合法权威、正当理由、正当意图三条件的用处,是把"该不该打"拆成三个可以分别否定的判据。可检验的效果是:只要任何一条不成立,整个论证就崩掉,无需比较总体善恶——这正是它能被后世条约化的原因。
  • 公地悲剧:他为私产辩护的理由是纯效率的——各自照看自己的一份,比共同照看一切更少疏忽与纷争。但他同时坚持财货"使用应共":占有的效率理由,不自动延伸为处分的绝对权利。可检验的边界是,一旦资源不可分割,同一条效率论证反过来支持共同治理。
  • 语言接触: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著作在拉丁西方长期失传,直到有了完整译本,他才可能把它嫁接到基督教框架上。这是一条常被忽略的机制:思想的可能性受制于文本的可得性,翻译不是传播的附属环节,而是前置条件。
  • 法哲学:他笔下的 ius 到底指"客观上正当之事"还是个人可主张的权利,学界至今分歧。这不是术语之争——答案决定了现代人权话语究竟是自然法的自然延伸,还是一次概念断裂。一方主张主观权利的源头在教会法学,另一方坚持他早已在主观意义上使用过这个词。

参考文献

  • Aquinas, T. Summa Theologica. Trans. Fathers of the English Dominican Province. Benziger Bros. (1947).
  • Aquinas, T. On Kingship. Trans. G. Phelan. Pontifical Institute of Medieval Studies (1949).
  • Finnis, J. Aquinas: Moral, Political, and Legal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 Dyson, R.W. Aquinas: Political Writing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 Weithman, P. "Augustine and Aquinas on Original Sin and the Function of Political Authority."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30(3) (1992): 353–376.
  • Tierney, B. The Idea of Natural Rights: Studies on Natural Rights, Natural Law, and Church Law, 1150–1625. Scholars Press / Eerdmans (1997).
  • Aquinas, T. Commentary on Aristotle's Politics. Trans. R. J. Regan. Hackett (2007).
  • Leo XIII. Rerum Novarum (1891) and Aeterni Patris (1879). The Holy See / Vatican.va.
  • McInerny, R. & O'Callaghan, J. "Saint Thomas Aquinas."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ummer 2018 ed.). Metaphysics Research Lab, Stanford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