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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政治哲学1632–169414 分钟阅读

塞缪尔·普芬道夫

Samuel Pufendorf

17 世纪中期,欧洲在三十年战争(1618–1648)的废墟上重建秩序。《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国家体系的基本框架,但一个根本问题悬而未决:这些主权国家之间应当遵循什么规则?是纯粹的强权逻辑,还是某种基于自然理性的普遍法则? 塞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是这一时代最重要的自然法学家之一,他…

自然法国际法主权社会性近代政治哲学

17 世纪中期,欧洲在三十年战争(1618–1648)的废墟上重建秩序。《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国家体系的基本框架,但一个根本问题悬而未决:这些主权国家之间应当遵循什么规则?是纯粹的强权逻辑,还是某种基于自然理性的普遍法则?

塞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是这一时代最重要的自然法学家之一,他的工作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理论的若干基础,也在霍布斯与洛克之间提供了一条鲜为人知但影响深远的中间路线。

生平与著作:从神学逃逸到第一个自然法讲席

普芬道夫 1632 年 1 月 8 日出生在萨克森的一个路德宗牧师家庭,父亲原本希望他继承圣职。他先入莱比锡大学(Leipzig)攻读神学,却厌恶其僵化的教条主义,转赴耶拿大学(Jena)改学公法。

在耶拿,他结识数学家魏格尔(Erhard Weigel),开始系统阅读格劳秀斯、霍布斯与笛卡尔。这奠定了他日后用"几何学式"的演绎方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取向。

1660 年,他在海牙出版第一部体系性著作《普遍法学要义》(Elementorum jurisprudentiae universalis),题献给普法尔茨选帝侯卡尔·路德维希(Karl Ludwig)。次年(1661),选帝侯专门为他在海德堡大学设立了德意志的第一个自然法讲席——这是该学科进入大学体制的奠基性时刻。

1670 年他受聘新建的瑞典隆德大学(Lund),任自然法与万民法教授,并在此写成代表作《自然法与国际法》(1672)。1677 年起他转任瑞典宫廷的官方史官,撰写瑞典近代史;1688 年又赴柏林,担任勃兰登堡选帝侯的史官。1694 年,瑞典国王查理十一世封他为男爵(Freiherr),同年他在柏林去世,享年 62 岁。

破除误解:普芬道夫不是霍布斯的跟随者

普芬道夫有时被描述为霍布斯思想的德意志版本。这一描述在部分层面成立,但遮蔽了他对霍布斯最重要的修正。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唯一出路是完全让渡权利给主权者。普芬道夫则提出了一个不同的人性假设:人类不仅有自我利益,也有社会性(socialitas)——一种自然倾向于在规则约束下与他人共处的能力。这使得人们不需要无条件地把所有权利让渡给主权者,也可以在国家之间建立基于自然理性的国际规范体系。

核心:自然法与"社会性"

普芬道夫的主要著作是《自然法与国际法》(De Jure Naturae et Gentium,1672年)。这部鸿篇巨制系统地将自然法应用于道德哲学、政治理论和国际关系,是当时欧洲最完整的自然法体系之一。

"社会性"原则是其体系的核心:

自然法的基本命令是:每个人都应尽其所能地维护和培育人类社会。

这一原则使普芬道夫能够: 1. 从人类本性(而非神学启示)推导出道德与法律规范 2. 论证国家之间存在某种"国际社会"——尽管没有世界政府,自然理性仍可提供国家行为的规范框架 3. 在霍布斯(国际无政府主义)与格劳秀斯(国际法有神圣渊源)之间,提供一条世俗理性的国际法路径

道德世界是被"赋予"的:道德实体与义务的来源

普芬道夫最具原创性的哲学发明,是"道德实体"(entia moralia)这一概念。

他认为,自然界本身只有物理存在(entia physica);而"父亲""主权者""所有权""义务"这类东西并不存在于物理世界,它们是理性存在者"加诸"(impositio)物理世界之上的一层意义结构。道德实体大致分为四类:人格(person)、状态(status)、性质(quality)与数量(quantity)。

这一区分让伦理与法律拥有了独立于自然科学的对象领域,被一些研究者视为近代"事实与价值二分"的一个早期源头。

但它也带来一个尖锐问题:如果道德秩序是被"赋予"的,那么"赋予者"是谁?

普芬道夫的回答是意志论(voluntarism):法律之所以构成义务,归根结底是因为背后有一个"上位者"的意志在命令;就自然法而言,这个上位者就是上帝。义务不来自事物本身内在的善恶,而来自一个有权者的意志。这正是他与理性主义传统决裂、也最招致攻击的地方。

对格劳秀斯与霍布斯的双重修正

议题格劳秀斯霍布斯普芬道夫
自然法渊源上帝意志(兼理性)人类理性计算纯粹世俗理性
自然状态相对和平战争状态社会性倾向但充满风险
国家与道德国家服从自然法主权者几乎不受约束主权者受自然法部分约束
国际法基础条约+自然法几乎无国际法自然法衍生的国际义务

主权理论的贡献

普芬道夫对主权的理解比霍布斯更细腻。他区分了主权权威(sovereign authority)与政府实体(the actual ruler):主权权威本质上属于政治社群整体,统治者是受托行使这一权威的,而非天然拥有它。

这一区分为后来卢梭的"人民主权"概念以及洛克的"委托"理论提供了理论铺垫,尽管普芬道夫本人仍然是君主制的支持者,对人民的反抗权持谨慎态度。

对帝国和宗教多元性的立场

普芬道夫生活在宗教战争刚刚结束的时代。他明确主张宗教事务应从国家权威中分离——统治者对臣民的权威覆盖世俗事务,但不覆盖内心信仰。这一主张在那个时代是温和的政教分离立场,为后来的宗教容忍(toleration)理论提供了参考。

他在 1687 年的《论基督教与公民生活的关系》(De habitu religionis christianae ad vitam civilem)中系统阐述了这一立场:国家在世俗事务上高于教会,但良心自由不可侵犯。此书写于法国"龙骑兵迫害"(dragonnades)逼迫胡格诺新教徒、勃兰登堡选帝侯于 1685 年开放收容难民之际;普芬道夫公开谴责前者,并为宗教容忍辩护。

他对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分析至今被政治学家引用为制度多样性分析的早期案例。在 1667 年以化名"塞维里努斯·德·蒙占巴诺"(Severinus de Monzambano)出版的《论日耳曼帝国的状态》(De statu imperii Germanici)中,他下了那句著名的断语:日耳曼帝国"既非君主制、亦非贵族制或民主制,而是一个不合常规、形似怪物的躯体"(拉丁原文 "irregulare aliquod corpus et monstro simile")——因为帝国主权被诸侯各自行使的权力切割得支离破碎。这部书因尖锐而遭帝国审查机构查禁。

与莱布尼茨的争论:义务从命令来,还是从理性来?

普芬道夫在世时声名极盛,却遭到莱布尼茨(Leibniz)的猛烈否定。

1706 年,莱布尼茨写下《告诫》(Monita,针对普芬道夫《人与公民的义务》诸原则的告诫),逐条批驳其自然法的"目的、对象与动力因"。在 1709 年致克斯特纳(Kästner)的一封信里,他更刻薄地说普芬道夫"算不上法学家,更谈不上哲学家"(拉丁原文 vir parum jurisconsultus et minime philosophus)。

争论的实质是义务的根据。普芬道夫主张义务源于上位者的意志与命令(意志论);莱布尼茨则坚持,正义与善如同数与比例一样,属于必然而永恒的真理,不依赖任何人的意志——在他看来,哪怕上帝也不能令"善"变成"恶"(理性主义)。

这场分歧界定了启蒙早期自然法的两条路线:一条是"现代/新教"的、世俗而务实的(普芬道夫),一条是形而上学、近经院的(莱布尼茨)。

历史影响与被遗忘

普芬道夫在 18 世纪是欧洲各大学普遍采用的自然法与政治思想教材。法国学者巴贝拉克(Jean Barbeyrac,1674–1744)的法译本及其著名的 1706 年长篇序言、肯尼特(Basil Kennett)的英译本,把他的体系送进了整个欧洲与北美的图书馆,使其在一百多年里都是新旧大陆读得最多的学术著作之一。

在美洲,他直接进入了建国一代的思想装备(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都熟悉他的著作)。杰斐逊的藏书里同时备有巴贝拉克法译本与肯尼特英译本,并在律师执业与从政中频繁援引;汉密尔顿在 1775 年的小册子《农夫驳议》(The Farmer Refuted)中,干脆叫论敌去研读"格劳秀斯、普芬道夫、洛克、孟德斯鸠与布尔拉马基"。

19 世纪以后,随着实证主义法学与更"激进"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兴起,他逐渐从主流政治哲学的讨论中淡出。20 世纪以来,国际法史与自然法史的重新重视使他再度获得学术关注。

代价与争议

  • 自然法的神学残余:他声称自然法体系是纯粹世俗的,但意志论的底牌仍是上帝的命令;批评者由此指出,他并未真正切断自然法与上帝创造意志之间的关联。
  • 殖民主义问题:他对自然法的运用有时被用来为欧洲殖民扩张辩护(文明标准、契约地位等),后殖民研究对此有系统批评。
  • 体系的折中性:他的理论被不同方向的思想家批评为"两头不靠"——既不如霍布斯彻底,也不如洛克激进——但这种折中本身也反映了他试图服务于特定历史语境的实用目标。

跨域连接

  • 国际法:社会性原则要解决的问题是:没有世界政府时,国家之间的规范凭什么有约束力。他的答案是自然理性可以直接推出国际义务。可检验的软肋随之暴露:这类规范的执行只能靠互惠与声誉,因此在重复交往密集处最强,在一次性遭遇中最弱。
  • 类型系统:"道德实体"是理性存在者加诸物理世界的一层意义结构——父亲、主权者、所有权都不在物理世界里。这与在裸数据之上叠加类型与权限完全同构。可检验的后果是:同一物体可以同时是所有物与抵押物,冲突只能在意义层用规则裁决。
  • 莱布尼茨:义务源于上位者的意志,还是像数与比例那样属于必然真理?这场争论的可检验分歧在于解释力的分工——前者能说明法律为何随立法者改变,后者能说明为何某些规范在互不相通的文化中重复出现。
  • 教育与文凭主义:专为他设立的自然法讲席,是这门学问进入大学建制的奠基时刻。一个学科获得自我再生产能力的标志,是它被写进课程表而非它是否正确——此后他的教材在一百多年里通行于新旧大陆,正是这条机制的结果。
  • 启蒙运动:法译本与英译本把他的体系送进整个欧洲与北美的图书馆,也送进了美洲建国一代的思想装备。可检验的痕迹是:翻译的存在与否,往往比原作的深度更能预测一位作者的实际影响半径。

参考文献

  • Pufendorf, S. Elementorum jurisprudentiae universalis libri duo. (1660).
  • Pufendorf, S. (as Severinus de Monzambano). De statu imperii Germanici. (1667).
  • Pufendorf, S. De Jure Naturae et Gentium. (1672). 英译本 Of the Law of Nature and Nations, trans. Basil Kennett (1729).
  • Pufendorf, S. On the Duty of Man and Citizen According to Natural Law. (1673). 英译本 ed. James Tull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 Pufendorf, S. De habitu religionis christianae ad vitam civilem. (1687).
  • Seidler, M. J. "Pufendorf's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23).
  • Hunter, I. Rival Enlightenments: Civil and Metaphysical Philosophy in Early Modern German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 Tuck, R. Natural Rights Theories: Their Origin and 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 Haakonssen, K. (ed.). Grotius, Pufendorf and Modern Natural Law. Ashgate (1999).
  • "Samuel Pufendor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German Empire (1667)." German History in Documents and Images, German Historical Institute, Washington 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