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
Social Contract
1651 年,英国内战仍在进行,查理一世已于两年前被处决。正是在这个权威彻底崩溃的年代,托马斯·霍布斯写完了《利维坦》——政治思想史上最重要、最险峻的著作之一。
霍布斯的核心问题是:如果人类天生自私、互不信任,政治权威从何而来?他的答案是"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人们出于理性,同意放弃部分自由,将权力交托给主权者,以换取安全与秩序。这是政治权威的唯一理性基础。
这个思想实验——人们在建立政治社会之前处于某种"自然状态",为了摆脱这种状态而达成某种契约——成为此后三个世纪政治哲学最重要的思维框架之一,尽管不同思想家对"自然状态"是什么、契约包含什么条款、契约能否被撤销,给出了截然不同甚至互相矛盾的答案。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并非彼此注释的“同一学派”,而是共用一套隐喻却走向对立制度方案的思想竞赛:同一句“人们同意结成政治体”,在内战记忆、财产权争论与直接民主理想里分别长出绝对主权、有限政府与公意自治。阅读这一传统,关键不在背诵条款,而在看清:改动自然状态的人性前提,几乎必然改写正当政府的形态与人民可否反抗的边界。
破除误解:社会契约不是历史事件
社会契约理论最常见的误解是将其视为历史陈述:人类在某个时间点真的签订了一份契约,建立了政治社会。
没有任何社会契约论者(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认为这是历史事实。社会契约是一个思想实验(thought experiment)或规范性模型(normative model)——它不是在描述政治权威如何实际形成,而是在追问:政治权威的正当性(legitimacy)基础应该是什么?
以契约类比的政治意涵是:政治权威不是天赐的、自然的或传统的,而是人造的、来自人们的同意(consent)——这是一个具有深远革命含义的现代命题:如果权威来自同意,那么权威者系统性地违背契约,人民就有权反抗。也正因为权威被“去神圣化”,契约论必须回答一个更尖锐的追问:谁的同意算数、同意如何表达、默示服从是否等于同意。霍布斯强调理性恐惧驱动下的一次总转让;洛克强调信托式委托与可撤销性;卢梭强调不断自我立法的集体参与。三人共用“同意”一词,却把同意的强度、频率与撤销条件设成了完全不同的开关。
三种社会契约论的比较
霍布斯:利维坦与不可撤销的主权
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的自然状态是一幅黑暗图景:没有政府,人人为战——"人与人的战争"(war of all against all)。在这种状态下,人的生命是"孤独的、贫穷的、肮脏的、残忍的和短暂的"(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
出于理性的自我保全需求,人们同意将权力转让给一个主权者(君主或议会),并约定彼此不再相互侵害,主权者保护他们不受外部侵略和内部冲突的威胁。关键在于,这种权力转让是几乎不可撤销的:一旦主权者建立,人民只有在主权者威胁其生命时才能反抗(因为保全自己是加入契约的唯一目的)。霍布斯的逻辑最终倾向于支持强大的中央权威,反对反叛——他在英国内战中得出的政治教训是:无论哪种政府,都好过无政府状态。
还要注意霍布斯论证的“工程结构”:他先把自然权利压缩为自我保全,再把自然法写成理性规则,最后用契约把分散的个人权利汇成单一人格化的主权。利维坦因此不是神授王冠的修辞,而是一台为结束内战而设计的人造机器——其可怕之处也在此:为换取和平,它要求臣民把评判正义与解释法律的最终话语权交出去。后来的自由主义者批评霍布斯把安全置于自由之上;但若不理解他面对的无政府恐怖,就很难理解何以“不可撤销”在他那里几乎是逻辑必然,而非单纯的威权偏好。
洛克:有限政府与反抗权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自然状态要温和得多:理性的人们能够遵守自然法(由上帝赋予,要求人们尊重彼此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自然状态并非战争状态,而是一种不完善的和平。建立政治社会的原因不是逃离恐怖,而是需要一个公正的裁判者解决自然法的解释争端。
洛克的契约包含重要的限制条款:人民将权力托付给政府,目的是保护其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如果政府系统性地侵犯这些权利,就违背了契约,人民有权推翻它——这是"反抗权"(right of revolution),也是 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直接援引洛克的核心段落:当政府违背其委托,"人民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
洛克的框架对现代自由主义和宪政民主的影响极为深远。
这里有一个被广泛误传的细节值得澄清:人们常以为《政府论》(1689 年匿名出版)是洛克为 1688 年"光荣革命"事后辩护而写的。剑桥学者彼得·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的考据推翻了这一通行说法——他证明该书主体写于 1679—1683 年的"排斥危机"(Exclusion Crisis)期间,目的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一派阻止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继位提供理论武器。用拉斯莱特那句名言说:"《政府论》是一份排斥危机的小册子,而非一份革命的小册子。"换言之,洛克的反抗权论证不是对既成革命的追认,而是一份为尚未发生的反抗预先准备的激进纲领——这让它的革命性比传统印象更加彻底。
与霍布斯对照,洛克把契约改写成了信托(trust):立法权与执行权是受委托的权力,目的绑定在保护生命、自由与财产;一旦受托人系统性背约,信托关系破裂,权力回归人民。财产权在此不仅是经济条款,更是限制政府的制度支点——未经同意的征税被视为对财产权的侵犯,从而把财政同意与政治正当性拴在一起。美国革命文献大量借用这一语法,并非偶然:洛克提供的是一套可操作的违约检测标准,而不只是抽象的自由颂歌。
卢梭:公意与集体自由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是三人中最激进也最模糊的。他的自然状态接近于一种质朴幸福的状态,是社会和私有制的引入腐化了人类。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 1762)中追问:如何建立一种政治秩序,使服从法律的同时又保持自由?他的回答是"公意"(general will,volonté générale):每个人将自己完全让渡给整体(社区),而不是让渡给任何具体的个人(国王或代表);当整体做出决定时,这个决定体现的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因而是自由的。
理解卢梭的关键,在于一个常被忽略的精确区分:公意(volonté générale)不等于众意(volonté de tous)。众意只是所有个人私利意愿的简单加总,而公意指向的是共同体作为整体的公共善。卢梭明确说,公意"永远正确",但人民的判断却可能犯错——正是这道裂缝,为后世的危险误用打开了大门:如果公意可能与多数人当下表达的意愿不一致,那么谁有资格宣称自己"真正"代表公意?卢梭本人寄望于全体公民的直接立法参与来锚定公意,但一旦这个角色被某个先锋党或领袖僭取,"我代表公意"就成了压制异见的万能借口。
卢梭的"公意"概念有其深刻之处,但也造成了严重的诠释分歧:
- 民主共和主义解读:公意是真正民主的自我立法,每个公民参与立法就是自己统治自己。
- 威权主义利用:历史上,独裁者援引卢梭的"公意"为其"代表人民意志"提供正当性,强制推行政策——"我代表人民,你们的反对是对公意的背叛"。雅各宾派和 20 世纪的许多威权政体都援引过这一逻辑。
罗素(Bertrand Russell)和塔尔蒙(J.L. Talmon,在《极权主义民主的起源》中)将卢梭视为极权民主的思想渊源之一,但许多学者认为这是对卢梭的误读,将他的思想与其历史滥用混为一谈。
把三人并置,更能看清社会契约作为共享问题框架的力量:霍布斯问“如何结束战争状态”,答案是几乎不可撤销的主权集中;洛克问“如何守护自然权利”,答案是可反抗的有限政府;卢梭问“如何在服从中仍做自己的主人”,答案是以公意自我立法。三者都拒绝把政治权威还原为神意或血统,却在人性预设、同意形态与违约救济上分道扬镳。后世宪政、革命话语与民主理论反复回到这组对照,正因为现代政治仍在这些开关之间做选择:要更强的秩序,还是更硬的权利边界,或是更彻底的集体自治——而每一种选择都带着可被误用的代价。
罗尔斯的新社会契约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1971)中以康德式方式更新了社会契约传统:他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思想实验实质上是一种新型契约论——理性的个体在不知道自己社会地位的情况下会同意什么原则?
罗尔斯的创新是将契约从历史性/建立性的(founding a society)转变为辩证性的/批判性的(testing principles of justice):契约不再是解释政治权威起源的故事,而是检验正义原则的方法论工具。这一转变使得契约理论能够绕开"假设的同意能产生真实的义务吗?"这一老问题。换言之,霍布斯—洛克—卢梭关心“我们何以有义务服从”,罗尔斯更关心“哪些分配与自由原则配得上被称作公正”;契约从建国神话变成了公平程序的过滤器。后来的政治哲学争论——自由优先、差异原则、公共理性——大多是在这一新契约平台上展开,而不是简单回到十七世纪的主权转让条款。
批评:谁的契约?
社会契约理论受到了来自多个方向的根本性批评:
女性主义批评(卡罗尔·佩特曼,The Sexual Contract, 1988):传统社会契约论是男性之间的"兄弟协议",将女性排斥在公共政治领域之外,将家庭和性别关系置于契约之外的"私人领域",从而将父权制度自然化。洛克、卢梭等人的公共/私人划分,以政治平等的名义维持了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
种族批评(查尔斯·米尔斯,The Racial Contract, 1997):历史上的社会契约实际上是"种族契约"——白人之间关于将非白人种族排斥在政治共同体之外的协议,使得对非白人的种族压迫制度化。社会契约论的普世语言("所有人")掩盖了其实际上只适用于特定种族群体的历史现实。
可行性批评:契约理论建立在"假设的同意"(hypothetical consent)上——我们没有实际同意过任何契约。为什么假设性的同意能产生真实的政治义务?休谟(David Hume)早在 18 世纪就提出了这一批评:大多数人之所以服从政府,是出于习惯和实际考量,而非任何真实的或假设的同意。
这些批评并不取消契约传统的价值,而是迫使其自我限定:霍布斯—洛克—卢梭留下的,与其说是一份可法庭执行的“建国合同”,不如说是一套关于正当性、同意与违约的公共语言。它可以动员革命与宪政改革,也可能被选择性征用去掩盖排斥与压迫。因此,今天重读社会契约,最有用的姿势或许不是问“哪一份契约最正确”,而是问:在具体制度争议里,我们究竟在启用霍布斯式的安全逻辑、洛克式的权利信托,还是卢梭式的集体自治——以及这一启用是否同时把某些人重新推回了契约之外。
跨域连接
- 无知之幕:罗尔斯把契约从"解释起源的故事"改造成"检验原则的方法"。思想实验的价值不在还原历史,而在提供一个可反复施加的约束:一条原则若在不知自己位置时仍被选择,它就不依赖提出者的具体处境。
- 正当性:没有任何契约论者认为历史上真签过一份契约。这个框架追问的始终是正当性的根据应该是什么,而非权威实际如何形成——混淆这两者,是对整个传统最常见的误读。它真正的革命含义在于:既然权威来自同意,系统性违约就使反抗获得依据。
- 机制设计:两者问的是同一类问题:给定自利的参与者,什么规则会被他们自愿接受。差别在于契约论把"会被接受"当作正当性的判据,机制设计只把它当作可行性的约束。这个差别解释了休谟式批评为何始终有效——假设的同意能否产生真实义务,是规范问题,不是设计问题。
- 公理:自然状态是分析装置,功能类似公理系统的原始设定。改一条初始设定,结论就整体改变:同一套框架下,人性互不信任推出不可撤销的主权,人性温和推出反抗权,这正是最好的演示。
- 性别与社会:女性主义批评指出,公共与私人的划分把家庭排除在契约之外,从而使其中的权力关系自然化。可检验的推论是:凡把某类关系判为"私人领域"的规范框架,都会同时豁免该领域内的权力不对称。种族批评沿同一思路指出,普世语言下的"所有人"在历史上从未真的指所有人。
参考文献
- Hobbes, T. Leviathan. (1651). 中译:《利维坦》.
- Locke, J.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689). 中译:《政府论》.
- Rousseau, J.-J. On the Social Contract. (1762). 中译:《社会契约论》.
- Rawls, J.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中译:《正义论》.
- Pateman, C. The Sexual Contract. Polity Press (1988).
- Mills, C. The Racial Contract.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7).
- Laslett, P. (ed.)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0). 含考据洛克写作年代的经典导言。
- Talmon, J. L. 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 Democracy. Secker & Warburg (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