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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约 15 分钟阅读

庇古vs科斯:污染应该由谁付钱

Pigou vs. Coase: Who Should Pay for Externalities

对话者

外部性交易成本产权污染税制度比较

体裁说明:本文依据两位经济学家的著作与后续研究编写为虚构对话。所有台词都是叙事重构,不是真实引语;事实与理论请以文末原始文献为准。

场景是一条河。上游工厂排放污水,下游洗衣场的布料因此变色。监管者问:究竟应当向工厂征税、让双方谈判,还是先重新定义权利?庇古的文本停在 1920 年的〈福利经济学〉;他于 1959 年去世,读不到科斯 1960 年那篇〈社会成本问题〉。对话若发生,只能隔开四十年。

第一幕:账本里消失的损害

庇古:工厂计算煤、工资和设备,却没有把下游损失写进成本。于是它生产得比社会最优水平更多。

我在 1912 年的〈财富与福利〉里已经写过这件事,1920 年扩成〈福利经济学〉。我用的词不是后人的「外部性」,而是私人净产品与社会净产品的背离:甲在向乙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无意中也给第三人带来了无法索取报酬、也无法索取补偿的服务或损害。铁路机车的火星烧着路边林木,工厂的烟侵入邻近房屋,都是同一类账本错误。

让污染者支付与边际损害相当的税,或者给带来未获补偿利益的活动发放补贴,可以把遗漏的项目送回决策。我把这类工具叫做特别的鼓励与特别的限制。最显眼的形式就是补助金和税。

科斯:你的诊断指出了相互影响,却太快把问题写成「工厂伤害洗衣场」。

假如禁止工厂排放,工厂停产、工人失业、下游买不到便宜布,也是损失。真正的问题具有互惠性:避免 A 伤害 B,往往意味着让 B 的保护伤害 A。我在 1960 年那篇文章开头写过:传统思路把问题看成如何约束 A;这是错的。真正要决定的是,该让 A 伤害 B,还是让 B 伤害 A。制度必须比较不同安排下的总产出,而不是先凭语言指定唯一加害者。

庇古:互惠不代表对称。工厂改变了河水,下游承担了它没有购买的代价。如果不给价格,企业没有理由减排。火星是火车运行的副产品,林木主人没有参加那张车票合同。

科斯:我没有否认污染损害。我质疑的是,政府是否知道正确税率,以及税就是唯一制度。先问权利如何界定、谈判成本多高、法院和监管的误差多大。你举的铁路火星,在英国法里并不总是「铁路必须赔偿」。1905 年的《铁路(火灾)法》把责任限制在很小的额度内。把「自然状态」写成铁路免费伤害农田,再要求国家纠正,等于把一部具体的法律史简化成市场失灵的寓言。

第二幕:没有交易成本的思想实验

科斯:假设双方身份清楚、信息完全、谈判和执行都不花钱。

我在文中用邻接的牧场和农田做算术。牛群从一头增到四头,每年毁坏的作物依次是一、三、六、十吨;围起农田的栅栏年费假定为九美元,作物每吨一美元。若牧人必须赔偿,他把增牛的毁坏记入成本,牛多到一定数量就会选择修栅栏。若牧人不必赔偿,农夫仍可能付钱请他少养,或自己修那道九美元的栅栏——只要这样做比继续被吃更便宜。

无论排放权一开始在谁手里,只要交易免费,资源会被推到总价值更高的用途。后来斯蒂格勒把这面镜子叫做「科斯定理」。那是他的命名,不是我论文的标题。

庇古:这就是后人所谓的定理,但你自己列出的条件几乎从不成立。城市空气涉及数百万人,谁代表每个儿童、老人和未来居民谈判?单是把受害者组织起来,就已经要花钱。我在书里写过:这类背离不能靠修改甲乙之间的契约来缓解,因为它落在契约双方以外的人身上。

科斯:正因为现实有交易成本,我才写那篇论文。零成本不是政策建议,而是一块试金石:它说明,在标准理论自己假设的世界里,庇古税并不是必需的。初始权利在理想效率上可能中性,在财富分配上却从不无关。现实任务是比较法律、企业、市场和监管哪一种安排的总社会成本更低。

我 1937 年写〈企业的性质〉时已经把交易成本引进来:市场里的每一次议价、契约和执行都有费用,企业把一部分交易搬进层级,就是为了省这笔费用。污染冲突同样如此。有时把工厂和洗衣场变成同一家企业,比让它们隔着河岸打官司更便宜。

庇古:后人常用你的名字说「让市场自己谈」。你却在说谈判失败可能需要法院或监管。

科斯:是的。把我的论点缩成「政府别管」,恰好漏掉了交易成本。零成本世界里税是多余的;正成本世界里税、禁令、责任和放任都要拿总费用来比,没有一张特权券。

第三幕:税率从哪里来

庇古:污染税的原则仍然清楚。每多排一单位,就按它给社会增加的损害收费。企业会减掉所有成本低于税率的污染,剩余排放则支付代价。相比逐台指定技术,价格让企业自己寻找便宜办法。同一吨烟,在人口稠密区和空旷谷地损害不同,税率也可以不同。这不是惩罚「坏企业」,而是把边际私人成本补齐到边际社会成本。

科斯:可监管者如何知道边际损害?同一吨污水在枯水季和洪水季不同,对洗衣场的染色、对渔获、对下游饮用水的风险也不同。健康损害会延迟,生态累积更难写成一张年度账单。税率错了,行为也会错。定高了,洗衣场也许本可以改用抗污布料或搬家,却被税「保护」在原地;定低了,河继续黑。

庇古:信息不完美不是不行动的理由。法院判损害、产权谈判同样需要测量。你那张牛群表里的吨数,现实中也要有人去量。税率可以依据监测更新,也可以与标准、许可证和责任规则组合。关键是让损害不再免费。若完全交给双边谈判,洗衣场可能缺乏化学检测,工厂可能隐瞒夜间偷排。公共测量至少提供一个可争辩的公共数字。

科斯:我同意比较不能把政府当全知者,也不能把市场当零成本机器。监管会被游说,法院会昂贵,企业可能隐藏排放,受害者也可能策略性夸大损失。我们要比较的都是不完美制度。我反对的是那种习题:先画一条社会成本曲线,再假定财政部能把税正好钉在交点上。那把最难的一步——认识损害——当成已经完成。

第四幕:产权能否解决一切

科斯:清楚权利能减少争议。如果渔民拥有可执行的水质权,工厂必须购买同意;如果排放额度可交易,减排便宜者会多减。产权不是道德奖章,而是一套决定谁有资格说「不」、谁必须付费的规则。

普通法里的妨害诉讼,其实一直在做这件事。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里,医生的诊室挨着糖果作坊的机器,法院要决定谁有权继续自己的行当。判决会把权利交给一方;此后若另一方估价更高,仍可能买回使用权——前提是买得成。

庇古:但有些对象无法被完整产权化。空气流动,生态系统相连,未来世代不能签约。把权利分给现有使用者,还可能把历史占用合法化。免费给污染者排放权与免费给居民清洁空气权,即使理想产量相同,财富分配也完全相反。

我担心的不是「工厂可不可以存在」,而是谁在初始分配里被当成必须出钱的人。下游若先穷,谈判桌上的支付意愿会被收入压低。那不是清洁河水不值钱,是受害者没有同等的出价能力。

科斯:这点必须承认。所谓效率中性只在强条件下谈资源配置,不代表正义中性。若收入效应改变支付意愿,连最终配置也未必相同。权利给谁,决定谁必须花钱去买回自己的生活。把这个问题从效率分析里删掉,分析会显得干净,政治上却是假的。

庇古:所以「谁先得到权利」不是可以略过的步骤。受害者缺钱购买清洁,并不说明清洁空气价值低。税把收入从污染者转到公共账户,至少还留下再分配的接口;把排放权直接送给现有工厂,再分配就被锁进了资产。

第五幕:一条河需要怎样的制度

科斯:让我们回到这条河。若只有一家工厂和一家洗衣场,污染容易测量,双方能签长期合同,谈判或责任规则可能比统一税更灵活。也许最便宜的办法不是工厂安装昂贵处理设备,而是洗衣场改用另一段水源,或工厂在枯水季减产。哪一种总费用低,要看现场,不能从「污染者付费」这句口号直接推出设备清单。

庇古:若上游有数千排放者、下游有数百万人,污染累积且健康影响延迟,逐一谈判就会崩溃。每个人都想让别人去谈,自己坐享清洁。排放税、总量限制和统一标准更可能可执行。此时「互惠」仍然成立——禁止排放会伤害工厂——但组织成本已经高到使双边契约失去意义。这正是我当初把这类背离排除在私人契约之外的原因。

科斯:如果监管部门无法持续监测,纸面税率也无效。工厂可以在检查日达标、其余时间偷排。也许需要自动监测、行业许可、民事责任和公众信息共同作用。企业把排放内部化,有时比让一万名居民每人雇律师更便宜。选择的单位不是「市场或政府」,而是哪一种治理结构少浪费。

庇古:这说明我们的争论不应以一个人获胜结束。我的框架提醒制度把外部损害计价;你的框架提醒制度自身也有成本。好的政策既不假定私人交易免费,也不假定公共纠正无误。这条河要的不是一份教人如何合法排污的说明书,而是一套能被监测、能被修改、失败时有人承担责任的安排。

第六幕:从污染到平台

庇古:今天的外部性不只是一缕烟。平台推荐可能扩大虚假信息,抗生素使用会增加耐药性,碳排放影响未来世代。共同问题是行为者获得即时收益,却把一部分代价交给别人。碳的损害落在尚未出生的人身上,他们进不了 1960 年那张两人谈判桌。

科斯:而每个问题的交易成本结构不同。少数企业之间的频谱干扰、全球数十亿人的气候损害、无法识别具体受害者的数据泄露,不能用同一种合同解决。制度分析必须从谁能谈、谁不能退出、谁掌握信息开始。把气候写成「让排放者和地球签一份合同」,只是把我的镜子当成了窗户。

庇古:税和监管也必须面对分配。碳价若提高能源账单而没有返还,低收入家庭承受更高比例负担。纠正效率不能把正义当脚注。我谈国民红利的大小,也谈它的分配;两者在〈福利经济学〉里不是附录关系。

科斯:产权同样如此。把个人数据权写在条款里,却让用户只能「同意或离开」,形式权利未必降低真实交易成本。纸上选择不是有效谈判。权利要能被理解、能被拒绝、拒绝之后还有别的路可走,才进入我所说的那种交易。

庇古:社会保护也是制度比较。基本收入与就业保障分别把选择交给领取者或公共岗位组织者,也分别产生财政、行政和劳动市场外溢。比较它们时,不能只算转账金额或岗位数,而要追踪成本怎样落到家庭、雇主与照护者身上。

争论留下的判断框架

庇古与科斯不是「政府」与「市场」的简单化身。庇古问:私人决策遗漏了谁的损害,怎样让行动者面对社会成本?科斯问:在现实交易成本下,哪一种权利和机构安排能以较低总代价处理冲突?

评估外部性政策时,可以依次检查:受害者是否可识别,损害能否测量,参与者有多少,谈判与执行成本多高,权利初始分配怎样改变财富,监管是否有信息和执法能力,以及错误由谁承担。税、交易、标准、责任与公共供给因此常需组合,而不是争夺唯一答案。

常见误区

  • 「科斯定理证明政府不应干预」:零交易成本是分析基准;科斯的现实问题正是法律和制度如何降低社会成本。
  • 「庇古税等于惩罚坏企业」:其逻辑是让边际私人成本包含边际社会损害,不依赖对企业动机作道德判断。
  • 「权利给谁不影响结果」:即使理想条件下产量相同,收入分配也不同;现实中的财富效应、谈判能力与信息不对称还会改变配置。
  • 「能谈判就一定会谈成」:搭便车、钉子户、代表性、测量与执行都会阻止互利交易。

跨域连接

  • 外部性:概念页说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为何分离,本篇进一步展示纠正并非只有一种按钮。税、产权、责任和标准分别把信息与执行任务交给不同机构;选择工具前必须先画出损害如何产生和传播。
  • 科斯定理:定理的价值不在宣称谈判万能,而在暴露交易成本。参与者越多、权利越模糊、损害越延迟,零成本基准与现实差距越大;这条差距本身就是制度选择的依据。
  • 碳税还是总量交易:碳定价继承庇古式“让排放有价”,许可证交易则同时依赖权利界定与交易。全球气候还加入跨国协调和未来世代,使简单双边谈判最难成立,也让混合制度更有吸引力。
  • 知情同意与共同决策:科斯式谈判假设参与者理解选项并能拒绝。医疗与平台场景显示,信息差距和退出成本会让形式同意失去实质;有效权利不仅要写在合同里,还要提供理解、代理与可行替代。
  • 公地治理:奥斯特罗姆研究提醒,国家与私有产权之间还存在使用者自我治理。共同体规则、监测与渐进制裁也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不应被“市场或政府”的二分法抹掉。

这些连接共同说明,外部性不是一张只需填入税率的习题。每个领域都必须先识别谁能表达损害、谁被排除在谈判之外、信息如何验证,以及一项制度失败时能否被纠正;同一个工具在不同权力结构下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参考文献

  • Pigou, Arthur C.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Macmillan, 1920.
  • Coase, Ronald H.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 (1960): 1–44. https://doi.org/10.1086/466560
  • Dahlman, Carl J. “The Problem of Externality.”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2, no. 1 (1979): 141–162. https://doi.org/10.1086/466936
  • Medema, Steven G. The Hesitant Hand: Taming Self-Interest in the History of Economic Idea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