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 返回刑法与程序
程序法L313 分钟阅读

纠纷解决:法庭之外的那百分之九十几

Dispute Resolution: The Ninety-Some Percent Outside the Courtroom

第一个误解,是以为法律纠纷的归宿是审判。数据说得很清楚:审判正在成为例外。 加兰特 2004 年那项被反复引用的研究发现,美国联邦民事案件中经由审判解决的比例,从 1962 年的 11.5% 降到 2002 年的 1.8%;更惊人的是审判的绝对数量自 1980 年代中期下降了约六成——案件在增加,审判在减少。这一趋势跨…

纠纷解决调解仲裁和解纽约公约在线纠纷解决

破除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以为法律纠纷的归宿是审判。数据说得很清楚:审判正在成为例外。 加兰特 2004 年那项被反复引用的研究发现,美国联邦民事案件中经由审判解决的比例,从 1962 年的 11.5% 降到 2002 年的 1.8%;更惊人的是审判的绝对数量自 1980 年代中期下降了约六成——案件在增加,审判在减少。这一趋势跨越所有案件类型,在州法院同样存在。我们对法律的全部想象来自法庭戏,而法庭戏描述的是不到百分之二的现实。

第二个误解,是把调解当成"和稀泥"。调解有一套可以学习、可以检验的技术,核心动作是把立场拆成利益:双方在谈判桌上说出来的要求(我要五十万)是立场,而立场背后的东西(我需要现金流撑过这个季度、我需要一个不认错的体面出口)才是利益。立场天然是零和的——你多我就少;利益经常不是,因为双方在乎的往往不是同一个维度。能被交换的维度越多,可分的蛋糕就越大,这就是调解在技术上优于对半砍的地方。

第三个误解,是相信仲裁必然比诉讼快、比诉讼便宜。在复杂商事案件里,这个优势经常消失——仲裁员费用、机构费用、听证成本都由当事人承担,而上诉救济几乎没有。仲裁真正不可替代的优势是另一件事:跨境可执行性。

需要说明的是:本篇是跨法域的通识解释,不构成任何司法辖区的法律建议;具体规则以当地现行有效法源为准。

一、纠纷的金字塔:绝大多数损害从未成为案件

法社会学有一个经典的三步描述:命名—归责—主张。一个人先要意识到自己受到了损害(命名),再把它归因于某个可责的对象(归责),最后向对方提出要求(主张)——只有走完这三步,纠纷才诞生;而在诉讼发生前,还要跨过一道更高的门槛。

每一步都在大量流失:伤害被当作运气不好,损失被归因于自己,要求因为怕麻烦而没有提出。这意味着"案件量"永远不是社会冲突量的度量,它是冲突量乘以一长串过滤器之后的残值。 案件多未必冲突多,可能只是门槛低;案件少未必和谐,可能只是绝望。看到诉讼率数字时,这是第一个要问的问题。

二、四种装置,一条控制权让渡的谱系

装置谁作决定依据公开性跨境执行力对关系的影响
谈判当事人自己利益与实力私密靠合同保留关系
调解当事人(第三方协助)利益、情理与规范私密弱(见下)常能修复关系
仲裁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合同与法律通常保密强(纽约公约)通常终止关系
审判国家指定的法官法律公开因条约而异,普遍较弱通常终止关系

从上到下是一条清晰的谱系:当事人对结果的控制权逐级让渡,而结果的强制力逐级上升。选择哪一种,本质上是在问"我更需要控制,还是更需要强制"。

值得注意的是这张表里唯一由公开性带来的差异。审判是这四者中唯一生产公共品的装置——它产出可供他人援引的先例、把规范的含义公开阐明、让类似处境的人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谈判、调解与仲裁解决的是当事人的问题,不为社会留下任何东西

三、审判为什么在消失,代价是什么

推动因素并不神秘:证据开示成本高昂、时间不可控、结果不可预测,而当事人(尤其是重复参与诉讼的机构)是风险规避的。保险公司按期望值算账,企业按声誉和管理层注意力算账,双方在算完之后往往都发现和解更划算。

美国还有一个额外的推手:合同中的强制仲裁条款。消费者协议与雇佣合同里普遍嵌入的仲裁条款,把纠纷从法院移走,且常常附带集体程序的放弃。支持者说这降低了成本;批评者指出,对单笔金额很小的大规模侵害而言,取消集体程序几乎等于取消救济——没有人会为二十块钱单独启动仲裁。

但最深的代价在别处。菲斯 1984 年那篇著名的《反对和解》给出的论证至今有效:如果所有案件都在私下了结,法律就停止生长。规范需要在具体争议中被反复阐明才会清晰;系统性的问题(产品缺陷、职场骚扰、歧视性做法)需要通过公开的判决才能被社会看见。用保密和解逐个消化的问题,永远不会浮出水面成为公共议题——这不是效率与公平的取舍,而是私人纠纷解决与公共规范生产之间的取舍。

四、跨境:两张网络的不对称

国际商事仲裁之所以压倒诉讼成为跨境争议的默认选项,原因只有一个:1958 年《纽约公约》。它要求缔约国承认并执行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只允许极窄的拒绝理由。缔约国已达一百六十余个,这意味着一份在新加坡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几乎任何一个有对方财产的国家被拿去强制执行。相比之下,一国法院的判决在他国获得承认要困难得多,取决于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 一份判决和一份裁决,法律效力相似,可执行的地理范围却相差一个数量级。

调解一直缺这张网。2019 年签署、2020 年 9 月 12 日生效的《新加坡调解公约》正是为填补它而生——为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建立类似的跨境执行机制。但推进远比仲裁艰难:截至 2025 年 9 月,签署国五十九个,而真正完成批准的缔约方只有十九个

这个对比本身就是一条判断力:同样是替代性纠纷解决,仲裁获得了网络效应,调解没有。 制度的成败往往不取决于它内在的优劣,而取决于一个看起来很技术的变量——它的产出能不能在别处被强制执行。

五、调解的东亚经验,与一个要小心的解释

中国的人民调解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人民调解法》于 2010 年 8 月 28 日通过、2011 年 1 月 1 日施行,把长期存在的基层实践纳入法律框架,并明确了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机制。规模是量级上的差异:仅 2009 年一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间纠纷就有 767 万余件,调解成功率约 97%。

要小心的是一个流行的解释:把这归因于"东亚厌讼文化"。 文化解释有它的道理,但它常常掩盖了更可检验的制度变量——诉讼费高不高、法院离得远不远、判决能不能执行、有没有律师可请。当诉讼昂贵而调解免费、当判决难以执行而调解协议靠社群压力兑现时,任何文化的人都会更多选择调解。 比较法上一再出现的教训是:先看制度供给,再谈文化偏好;把可以用激励解释的现象归给文化,会让人错过真正可以改变的东西。

六、代价与争议

权力不对等下的"合意"。调解假定双方能为自己争取,而当一方是个人、另一方是机构,信息与耐力都不对等时,"自愿达成"的协议可能只是弱势方在耗不起时的投降。调解员的中立本身在此变成一个问题:对不平等的双方保持中立,等于强化不平等。 这是所有强制调解前置程序都要面对的诘问。

保密性与公共问责。保密是当事人选择替代性程序的主要理由之一,也是社会付出的主要代价。当同一家企业的同一类问题被数十份保密协议逐个消化,模式就永远不会被识别出来。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的正当性危机。企业可以就一国的公共政策(环保立法、税制改革)向国际仲裁庭索赔,而仲裁员由当事方选定、程序不公开、无上诉机制。批评集中在两点:它把公共政策问题交给了私人裁判,且可能产生"规制寒蝉"——政府因为担心巨额索赔而不敢立法。改革方向(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透明度规则)已讨论多年,进展缓慢。

在线纠纷解决与算法调解。电商平台每年处理的纠纷量早已超过任何一国的法院系统,靠的是高度标准化的在线流程与自动化规则。它把成本降到了近乎为零,也把程序保障压到了最低——没有听证、没有说明理由、没有上诉。 这条路线正在被各国法院系统部分借鉴(小额诉讼在线化),而它提出的问题是根本性的:当纠纷解决的边际成本趋近于零时,我们愿意为程序保障付多少钱?

跨域连接

  • 纳什均衡:讨价还价的形式化分析给了调解一套精确语言——双方的"最佳替代方案"(谈不成时各自的处境)决定了协议区间的位置,而不是谁更强硬;调解员做的许多工作本质上是帮双方看清各自的替代方案有多糟,因为高估自己的替代方案是谈判破裂最常见的原因
  • 合作的科学:重复博弈与声誉机制解释了为什么调解在长期关系中远比诉讼有效——当双方还要继续打交道,破坏关系的成本进入了每一次计算;这也反过来解释了调解的适用边界:一次性交易、匿名对手、没有未来的关系里,正是调解最不容易起作用的地方,而那恰恰是强制执行力最重要的场景
  • 分配正义:结果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可以分离——一个人可能接受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只要他认为过程是公正的;这一发现是程序正义研究的基石,也解释了调解为何常有更高的履行率:亲自参与达成的方案,比被判给的方案更容易被当成自己的承诺,即使内容更差
  • 社会资本:人民调解、村庄长老、行业协会仲裁都依赖同一种基础设施——社群内部的信息流通与声誉惩罚,让没有强制力的协议也能被履行;一旦人口流动打散了这张网络,同样的调解制度就会失效,这正是城市化过程中基层调解普遍面临的困境,也是它必须被司法确认机制加固的原因
  • 民族志:人类学对纠纷的实地研究是这个领域最早的经验来源——从非洲村庄的公开评理到美国小镇的邻里冲突,民族志反复发现同一件事:人们在意的常常不是判给谁,而是有没有被认真听过;这个发现后来被程序正义的实验研究以另一种方法重新证实,是定性与定量在同一问题上罕见的收敛

参考文献

  • Galanter, Marc. "The Vanishing Trial: An Examination of Trials and Related Matters in Federal and State Courts."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vol. 1, no. 3, 2004, pp. 459–570. DOI: 10.1111/j.1740-1461.2004.00014.x.
  • Fiss, Owen M. "Against Settlement."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 93, no. 6, 1984, pp. 1073–1090.
  • Felstiner, William L. F., Richard L. Abel, and Austin Sarat.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 Law & Society Review, vol. 15, no. 3/4, 1980–81, pp. 631–654.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New York, 1958).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 (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 2018;2020 年 9 月 12 日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 年 8 月 28 日通过,2011 年 1 月 1 日施行)。

延伸阅读

  • Fisher, Roger, and William Ury. Getting to Yes: Negotiating Agreement Without Giving In. Houghton Mifflin, 1981.
  • Menkel-Meadow, Carrie. Dispute Processing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Theory, Practice and Policy. Ashgate, 2003.
  • Nader, Laura. Harmony Ideology: Justice and Control in a Zapotec Mountain Village.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