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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雇佣法:当合同的一方是活人

Labour and Employment Law: When One Party to the Contract Is a Person

第一个误解,是把劳动合同当成一份普通合同。它在形式上确实是合同——双方合意、约定报酬、可以解除。但劳动法这整个部门之所以存在,恰恰是因为合同自由在这里失灵了:谈判桌的一边是可以等待、可以换人、可以把风险分摊到成千上万笔交易里的组织,另一边是下个月要交房租的具体的人。19 世纪的法律曾经严格地把它当普通合同处理,结果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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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把劳动合同当成一份普通合同。它在形式上确实是合同——双方合意、约定报酬、可以解除。但劳动法这整个部门之所以存在,恰恰是因为合同自由在这里失灵了:谈判桌的一边是可以等待、可以换人、可以把风险分摊到成千上万笔交易里的组织,另一边是下个月要交房租的具体的人。19 世纪的法律曾经严格地把它当普通合同处理,结果不是自由,而是童工、十二小时工作制和"工伤自负"。劳动法是那次失败的产物,它的每一条强制性规范都是在说同一句话:这份合同不能只当合同看。

第二个误解,是以为劳动法只保护劳动者、必然损害企业。它同时在做一件对企业至关重要的事——为竞争设定底线。没有统一的工时与安全标准,市场会奖励最不守规矩的那一家:谁把成本转嫁给工人的身体,谁的报价就最低。19 世纪的工厂立法最初的支持者里就有守规矩的厂主,因为他们正在被不守规矩的同行拖垮。劳动标准与其说是对企业的约束,不如说是对"向下竞争"的封堵。

第三个误解,是相信一纸"合作协议"就能决定关系的性质。全世界法院在这一点上惊人地一致:认定看事实,不看标签。你怎么称呼这段关系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决定价格、谁分配任务、谁承担风险、谁可以把你换掉。

需要说明的是:本篇是跨法域的通识解释,不构成任何司法辖区的法律建议;具体规则以当地现行有效法源为准。

从"主仆法"到劳动法:一次范畴的更换

19 世纪英国的雇佣关系归《主仆法》(Master and Servant Acts)管辖,那个名字本身就是判决书。这套规则的不对称近乎赤裸:工人擅自离职属于犯罪,可能被判监禁;雇主拖欠工资只是民事违约,赔钱了事。同一段关系,一方违约进监狱,一方违约进法庭——这不是疏忽,而是把雇佣关系理解成身份关系(主人与仆人)而非平等交换的必然结果。

现代劳动法从三个方向拆掉了这套结构:

  • 工厂立法:把工时、童工、女工与安全从"可以约定的事项"变成"不可以约定的事项"。这是强制性规范第一次系统进入私人合同领域。
  • 结社权合法化:工人联合起来争取待遇,在早期普通法里是"限制贸易的共谋",是犯罪。把它从犯罪改为权利,用了近一个世纪。
  • 工伤补偿脱离侵权法:让受伤的工人证明雇主有过错,等于把事故风险留给最没有能力承担的一方。德国 1884 年的工伤保险开创了另一条路——不问过错、按伤害赔付、由雇主集体缴费。侵权法在这个领域的失败,直接催生了社会保险。

1919 年国际劳工组织随《凡尔赛和约》成立,第一次把劳动标准变成国际事务。它今天维护着五项"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与权利":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消除强迫劳动、废除童工、消除就业歧视,以及 2022 年 6 月新增的第五项——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相应地把 1981 年第 155 号公约与 2006 年第 187 号公约升格为基本公约)。这项增补的意义在于:不论会员国是否批准了那两个公约,仅凭成员国身份就负有尊重与促进的义务。花了一百零三年,"不在工作中受伤"才被写进基本权利的清单。

三根支柱:个别、集体、社会保障

层次处理什么典型工具谁在使用它
个别劳动关系一个人与一个雇主:录用、工资、工时、解雇强制性最低标准、解雇保护、反歧视全部法域,是劳动法的最小公分母
集体劳动关系一群人与一个(或一批)雇主:谈判、罢工、协议工会法、集体合同、协议扩展机制欧陆与北欧的重心
社会保障风险不在雇佣关系内部解决:工伤、失业、养老强制保险、社会统筹与劳动法互为表里,边界因国而异

这三根支柱的配比,决定了一个国家劳动法的性格。北欧把重量压在集体谈判上——法律条文可以很少,因为标准由协议写就;美国把重量压在个别关系与市场上;中国与许多东亚国家则把重量压在个别关系加行政监管上。同样是"保护劳动者",实现路径可以完全不同,比较劳动法真正要比的是这个配比,而不是条文数量。

难题一:谁算"劳动者"

这是当代劳动法最尖锐的问题,因为所有保护都挂在这个身份上:不是劳动者,最低工资、工时上限、解雇保护、工伤赔付、社保缴费全部落空。判断标准各国大同小异——控制程度、是否被整合进对方的组织、经济上是否依附、谁承担盈亏风险——但把标准用在同一批人身上,结论却可以完全相反。

平台司机是最好的实验场,因为事实几乎相同,而三个法域给出了三种答案:

  • 英国:Uber BV v Aslam [2021] UKSC 5,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司机属于制定法上的"worker"(介于雇员与自雇之间的中间类别),且工作时间从登录 App、可接单起算,而非仅计接单后的行程。判决的核心理由值得记住:制定法权利的适用范围不能由合同文本自行处置,否则受保护者就得靠对方起草的文件来决定自己是否受保护。
  • 美国加州:先有 AB5 把从属推定写进法律,再有平台出资推动的 2020 年 22 号公投把网约车与外卖司机排除在外,最后 2024 年 7 月 25 日加州最高法院在 Castellanos v. State of California 中一致认定 22 号公投合宪。结果是司机保持独立承包人身份,换取一组有限的、由公投条文规定的福利。
  • 欧盟:平台工作指令(EU)2024/2831 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布、12 月 1 日生效,成员国须在 2026 年 12 月 2 日前转化。它引入可推翻的雇佣推定,并把举证责任放到平台一侧——平台要主张不是雇佣,得自己证明。但"控制与指挥"的具体含义留给各国既有劳动法,这意味着同一条指令会在二十七个国家长出二十七个样子

把三者并排看,得到的判断力比任何单一结论都重要:"劳动者"不是一个等待被发现的自然事实,而是一个关于保护该给谁的政治决定。法院在裁量事实的同时,也在决定风险由谁承担;立法与公投则把这个决定摆到了台面上。

难题二:解雇

两种模式长期并存。美国的"任意雇佣"(employment at will)原则上允许雇主以任何理由或无理由解雇,例外来自反歧视法、公共政策(如不得因举报而解雇)与隐含合同;欧陆、日本与中国则要求解雇有法定或正当理由,并常附加程序要求与补偿。

关于"解雇保护是否推高失业率"的争论持续了三十余年,诚实的结论是证据混合:更强的保护确实提高在职者的稳定性,但也可能抬高雇佣的门槛,把成本转嫁给尚未进入市场的人——这就是内部人—外部人理论描述的机制。它更可能改变的是失业的分布(谁失业、失业多久)而非总量。任何声称此处有干净因果结论的说法,都值得怀疑。

难题三:集体力量的两个数字

理解集体劳动关系,要分清两个经常被混淆的指标:工会会员率(多少人加入工会)与集体协议覆盖率(多少人受协议保护)。二者可以差得极远——法国的工会会员率不到一成,覆盖率却接近全员,因为行政程序可以把行业协议"扩展"适用于整个行业,包括没有工会的企业。

OECD 范围内的覆盖率从 1985 年的 47% 降到 2024 年的 33.6%;北欧仍保持在高位(瑞典约 89%、芬兰约 88%、丹麦约 82%),而美国只有其零头。下降的主因不是工人不想要保护,而是扩展机制被削弱、行业谈判被企业层谈判取代——制度设计的细节,比意愿更能解释结果。

算法作为新的管理者

平台经济带来的不只是身份认定问题,还有一个更根本的变化:管理权被写进了代码。派单、评分、定价、封号,这些原本由工头与人事部门行使的权力,现在由算法执行,而算法既不是雇主的意思表示,也不受传统劳动纪律程序的约束。

这正是欧盟平台工作指令的第二根支柱经常被忽略的原因——它不止处理"是不是雇员",还规定了算法管理的透明与人工复核:重要决定不得完全由自动化系统作出、劳动者有权获得解释、平台不得处理与工作无关的情绪或私人状态数据。它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 22 条关于自动化决策的规则在劳动场景中汇合。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支柱适用于平台上的所有人,无论最终被认定为雇员还是自雇——保护第一次不完全依附于身份。

代价与争议

保护的悖论。在正式部门保护越强、而执法能力越弱的地方,企业越可能把用工推向非正式部门。发展中国家常见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受严格保护的少数与完全无保护的多数——部分正是这样形成的。这不是反对保护的理由,而是提醒:保护的强度必须与执行能力一起设计,否则保护只会在两个市场之间画出一道更深的界线。

供应链的责任断点。全球价值链让品牌与实际生产者之间隔了三到五层,法律上的雇主是最末端的工厂,而定价权在最前端。2013 年孟加拉拉纳广场大楼倒塌造成上千名制衣工人死亡后,各国开始尝试把责任向上追溯:德国《供应链尽责法》自 2023 年 1 月起适用于在德国雇员三千人以上的企业、2024 年起降至一千人;欧盟《企业可持续尽责指令》(EU)2024/1760 于 2024 年 7 月生效,但随后的"简化一揽子"修订上调了适用门槛、推迟了时点。这条路线的争议正在于此:把人权尽责变成企业义务是一次真正的扩张,而它同时也是最容易在经济压力下被回调的立法。

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紧张。反歧视法禁止基于性别、年龄、种族的差别对待,但真正的机会平等常常需要差别对待(育儿假、无障碍改造、配额)。哪些差别是歧视、哪些是矫正,没有形式化的答案,只能在具体制度里逐项判断。

跨域连接

  • 福利国家:工伤保险是福利国家最早的构件,而它是从劳动法与侵权法的失败里长出来的——当"证明雇主过错"成为受伤工人无法跨越的门槛,德国 1884 年的无过错工伤保险把风险从个案诉讼转成了集体缴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的分界线,正是理解 20 世纪社会政策扩张的一条暗线,也解释了为什么解雇保护弱的国家往往失业保险更强
  • 劳动经济学:经济学把劳动力当作要素市场分析,法律则在同一张图上画出禁止交易的区域——最低工资的经典争论(价格下限是否必然减少就业)在买方垄断模型里得到相反答案,而这恰恰是劳动法的经济学理由:如果雇主在局部市场上有定价权,法定底线可以同时提高工资与就业
  • 工作与劳动组织:社会学关注工作如何被组织、身份如何被塑造,法律关注权力如何被约束——科层制把管理权变成可预期的规则,这正是解雇程序、申诉机制得以嵌入的结构;而平台把管理权重新分散到算法里时,法律失去的正是那个可以被质问的"人事部门"
  • 算法管理与劳动者权力:评分、派单与自动封号构成了一套没有人格的管理权——社会学记录了它如何改变劳动过程与反抗形式,劳动法则被迫回答一个新问题:当纪律处分由模型作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落在谁身上;欧盟指令的人工复核条款,是法律对这个问题的第一份成文答复
  • 社会分层:劳动法是分层机制的调节阀而非旁观者——正式与非正式部门的分界、内部人与外部人的分界、受协议覆盖与不受覆盖的分界,每一条都在制造可继承的位置差异;集体谈判覆盖率与收入不平等之间的负相关,是这条机制最清晰的痕迹

参考文献

  • Deakin, Simon, and Gillian S. Morris. Labour Law. 6th ed., Hart Publishing, 2012.
  • Kahn-Freund, Otto. Labour and the Law. Stevens & Sons, 1972.
  • Steinfeld, Robert J. Coercion, Contract, and Free Labor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 OECD. Negotiating Our Way Up: Collective Bargaining in a Changing World of Work. OECD Publishing, 2019.
  •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Resolution on the Inclusion of a Safe and Healthy Working Environment in the ILO's Framework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 110th Session, 2022.
  • 常凯:《劳动关系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年。

延伸阅读

  • Weil, David. The Fissured Workplace: Why Work Became So Bad for So Many and What Can Be Done to Improve I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 Prassl, Jeremias. Humans as a Service: The Promise and Perils of Work in the Gig Econom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 Supiot, Alain. Beyond Employment: Changes in Work and the Future of Labour Law in Europ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