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写下了政治哲学史上最精炼的制度设计格言之一:"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如果天使来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进行外部或内部的控制。"
这句话道出了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制度的根本逻辑:不是因为相信掌权者是坏人,而是因为承认任何人掌握不受约束的权力都可能产生腐化——因此,必须用制度来"以野心制野心"。
破除误解:制衡不等于权力分立(三权分立)
这是两个相关但不等同的概念。"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是将政府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职能,由不同机构行使。"制衡"则是指这些机构之间相互监督、约束的机制。
权力分立是结构,制衡是功能。一个政体可以在形式上有三权分立而缺乏真正的制衡(如果一个机构能轻易压倒其他机构的话);理论上,制衡也可以在不完整的权力分立结构中实现(如通过选举问责、媒体监督等方式)。
还有一个更隐蔽的误解:以为美国宪法实现了三权的"彻底分离"。事实恰恰相反。
政治学者理查德·诺伊施塔特(Richard Neustadt)在《总统权力》(Presidential Power,1960年)中点破:1787年的制宪会议"并没有创造一个'权力分立'的政府,而是创造了一个由彼此分立的机构共享权力的政府"(a government of separated institutions sharing powers)。
总统要立法须经国会,国会拨款须总统签署,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三权在几乎每一个重要决定上都被迫合作。正是这种"共享"而非"切割"才让牵制成为可能:如果三权真的彼此绝缘,谁也无从去"制约"谁。
更古老的血统:混合政体
制衡也不是启蒙时代的发明,它有一条更古老的血统:混合政体(mixed constitution,即把君主、贵族、平民三种要素并置于同一个政体内)。
古希腊史学家波利比乌斯(Polybius)在《历史》第六卷中分析罗马共和国为何强盛:执政官(君主制因素)、元老院(贵族制因素)、人民大会(民主制因素)三者并存、彼此牵制,使任何一种纯粹政体都无法独大,也就无法堕落成它的腐败形态。
在他看来,纯粹政体逃不过"政体循环"(anacyclosis):君主制腐化为僭主制,贵族制腐化为寡头制,民主制腐化为暴民统治,周而复始。混合政体之所以稳定,正因为它把这三股力量锁进相互制约的张力中。
两千年后,麦迪逊一代人正是带着对波利比乌斯、对罗马共和的研读去设计美国宪法——制衡是古典智慧与近代理性的合流,而非凭空创造。
核心:孟德斯鸠与麦迪逊的制度设计
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论法的精神》(1748年)中,通过(他认为的)对英国政治制度的观察,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的必要性:立法权、执行权(行政)、司法权必须分别由不同机构掌握,否则自由便不可能存在。"若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同时拥有立法与执行权,就不可能有自由……若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死将随法官的随意决定而定。"
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中,将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原则具体转化为制度设计逻辑,提出了几个关键设计原则:
- 各机构应有各自的选举基础——不依赖于其他机构来产生其成员,每个机构都对不同的选民群体负责。
- 各机构应有参与其他机构事务的宪法工具——"以野心制野心"的机制,如总统的否决权、参议院的批准条约权、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等。
- 弱机构的自我防卫——较弱的机构(麦迪逊担心是立法机构太强)需要额外的保护机制,如两院制以内部制衡立法。
一个常被忽略的反讽:英国其实走向了"权力融合"
孟德斯鸠把英国当作三权分立的范本,但他笔下的英国其实是一种理想化的想象。
就在他写作前后,英国正朝相反方向演化。到 19 世纪,沃尔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在《英国宪法》(The English Constitution,1867年)中点破了英国制度的"高效秘密"(the efficient secret):行政与立法并非分立,而是"近乎完全的融合"——内阁是从议会多数中遴选出来的执行委员会,与议会共生共死。
这条线索区分了现代民主的两大家族。美国式的总统制把行政与立法真正切开,靠相互否决来制衡;英国式的议会制让二者融合,靠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随时倒阁来问责。前者重"牵制",后者重"问责"——这也为后文的争议埋下伏笔。
制衡机制的典型形式
| 机制 | 典型表现 | 功能 |
|---|---|---|
| 立法制衡行政 | 议会不信任投票、预算审批权、条约批准 | 防止行政专制 |
| 行政制衡立法 | 总统否决权(美国)、解散议会权 | 防止立法过激 |
| 司法制衡立法与行政 | 违宪审查(美国最高法院)、行政司法审查 | 维护宪法最高性 |
| 联邦制 | 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 | 防止中央权力垄断 |
| 选举问责 | 定期选举、任期限制 | 对执政者的周期性约束 |
| 媒体与公民社会 | 新闻自由、独立调查 | 非正式的权力监督 |
用数字看制衡:它到底有多大力气
抽象机制需要数字来校准。以美国为例:
否决与反否决:自 1789 年以来,美国总统共行使否决权约 2,576 次,国会以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推翻的仅 111 次,约 4%(其中"正式否决"1,510 次、被推翻 111 次,占 7.4%)。总统的否决因此是一件很重的武器,国会要反制极为困难——制衡从来不是对称的。
弹劾:美国历史上仅三位总统被众议院弹劾——安德鲁·约翰逊(1868年)、比尔·克林顿(1998年)、唐纳德·特朗普(2019、2021年两次)——但没有一位被参议院定罪免职,因为定罪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这道极高门槛。弹劾是制衡的"核武器",门槛高到几乎从未真正落下。
司法审查的"无中生有":法院推翻违宪法律的权力,宪法文本里其实并无明文授予。它是 1803 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判决推理"确立"出来的。换言之,制衡体系里最锋利的一环,本身就是制度自我生长的产物。
法院规模也能被"扳手腕":最高法院该有几名大法官,宪法没有规定,由国会立法决定(1869 年《司法法》定为 9 名)。1937 年,罗斯福因新政法案屡被最高法院推翻,提出"填塞法院"(court-packing)计划,欲为每位年过七十的大法官增设一名新法官、最多把法院扩到 15 人。计划最终在国会失败,却赤裸裸地展示了:制衡机构之间的边界,本身也是政治博弈的对象。
当代挑战:制衡被规避的多种方式
制衡制度在 21 世纪面临了一系列新的挑战,政治学者对此有广泛研究:
行政权力的扩张:自 20 世纪以来,行政机构(总统/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紧急状态、专业监管机构等方式扩展了权力,立法制衡的实际效力受限。
司法政治化:当司法任命高度党派化,法院是否还能提供真正中立的制衡?美国最高法院的党派化任命争议是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
政党纪律打破权力分立的初衷:麦迪逊的设计假设立法与行政机构之间存在结构性张力。但当总统所在政党同时控制国会两院时,政党忠诚可能使横向制衡失效——"统一政府"(unified government)条件下的制衡问题是当代政治学的重要议题。
民粹主义领导人的制度侵蚀:学者 Levitsky & Ziblatt(《民主国家如何死亡》)记录了民选领导人通过"合法"手段(法院填塞、选举规则修改、媒体收购)系统性弱化制衡机制的模式——所谓"民主的退化"(democratic backsliding)往往不是通过政变,而是通过制度内部的侵蚀来实现的。
制衡的代价与争议
制衡设计并非没有代价:
效率问题:多机构制衡必然导致决策程序复杂、速度缓慢。在需要快速应对危机的情况下(公共卫生危机、金融危机),制衡是否是障碍?威权主义者的批评正是利用"效率"话语来攻击制衡机制。
分裂政府的僵局:当行政与立法机构由不同政党控制,制衡可能变成相互否决的政治僵局(gridlock),使政府无法有效施政。美国债务上限危机、预算关门等现象,是这一问题的典型表现。
民主意志的阻断:若多数党赢得选举后其政策被法院或参议院阻断,这究竟是保护少数权利,还是反多数主义地阻止民主问责?这一张力至今没有普遍接受的答案。
总统制本身是否更脆弱?:政治学者胡安·林茨(Juan Linz)在《总统制的风险》("The Perils of Presidentialism",《民主》期刊 1990年)中给出一个更尖锐的判断——把行政与立法彻底分立的总统制,比议会制更容易崩溃。
症结在于"双重民主合法性":总统与议会都由人民直接授权,一旦两者对立,谁也压不过谁,宪法又缺少打破僵局的常规出口,冲突便容易外溢到街头乃至军队。林茨主要以拉丁美洲的经验立论。这一论断引发了延续至今的大辩论:制衡究竟是民主的保险丝,还是它的结构性弱点?答案很可能取决于政党体系、选举制度等配套条件,而非制度形式本身。
跨域连接
- 博弈论:否决玩家理论把这套设计形式化——政策要改变现状,须经所有否决玩家同意;玩家越多、立场越远,现状越难撼动。这不是好坏判断,而是一条明确的取舍曲线:同一批否决点既阻止了倒退,也阻止了纠错。可检验的推论是,否决点密集的体制会同时表现出政策稳定与积重难改这两种看似相反的特征。
- 问责:水平问责指法院、审计、监察等同级机构的横向约束,垂直问责指选民经由选举自下而上的约束。可检验的诊断是:许多新兴民主国家定期选举尚可、水平问责却薄弱,制衡因此形存实亡。只看选举是否按期举行,会完全漏掉这一类退化。
- 分布式系统:制宪会议创造的不是彼此绝缘的三权,而是共享同一决定链的机构。完全隔离的部件无法互相约束,只有共享才有否决位置。代价同样明确:每增加一个必须签字的环节,完成时间的方差就上升。
- 群体思维:机制的前提是各机构成员的忠诚对象不同。当党派认同压过机构认同,同一批人虽坐在不同机构里,判断却高度一致。可检验的推论是:制衡的实际效力应随统一政府与政党纪律强度而下降。
- 罗马共和国:执政官、元老院与人民大会并存互相牵制,被用来解释纯粹政体为何逃不过循环腐化。这条更古老的血统提醒我们:制衡是古典经验与近代理性的合流,而非凭空创造。近代制宪者正是带着对这段历史的研读,才把三股力量锁进相互制约的张力里。
参考文献
- Madison, J. The Federalist No. 51. (1788). 中译本见《联邦党人文集》。
-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the Laws. (1748). 中译本:《论法的精神》。
- Levitsky, S. & Ziblatt, D. How Democracies Die. Crown (2018). 中译本:《民主国家如何死亡》。
- Dahl, R. A. 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1).
- Ackerman, B. The Decline and Fall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 Neustadt, R. E. Presidential Power: The Politics of Leadership. John Wiley & Sons (1960).
- Bagehot, W.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1867). 中译本:《英国宪法》。
- Polybius. The Histories, Book VI. (约公元前 150 年)。中译本:《历史》。
- Linz, J. J. "The Perils of Presidentialism." Journal of Democracy 1, no. 1 (1990): 51–69.
- O'Donnell, G. "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 in New Democracies." Journal of Democracy 9, no. 3 (1998): 112–126.
- Tsebelis, G. Veto Players: How Political Institutions Wor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