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Constitution
1787 年费城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迄今仍在使用的最古老的成文宪法。在此之后 230 余年间,这份拥有 4543 个英文单词的文件被修正过 27 次(其中前 10 条即《权利法案》在 1791 年一次通过),而整个文件本身却从未被推翻。相比之下,法国在同期经历了五个共和国与两个帝国,共产生超过 12 部不同的宪法文本。
这个对比揭示了一个政治学的核心谜题:宪法为什么有时候非常持久,有时候又极为脆弱?答案往往不在条文修辞,而在支撑条文运转的制度安排——谁任命法官、修宪门槛多高、联邦与各邦如何分权、紧急状态如何启动与退出。把宪法读成一套制度工程,比把它读成一份宣言,更能解释寿命差异。
破除误解:宪法不等于宪政主义
许多国家都有宪法,但并非所有都实践"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
宪法(constitution)指规定国家基本结构与政府权力来源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它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如英国宪法是由惯例、法令、判例共同构成的)。
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则是一种政治规范:政府权力应当受到宪法的实质性约束,这些约束在实践中被真正遵守。宪政主义的核心是"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不只是在文本上限制权力,而是这种限制在政治实践中真正有效。
斯大林 1936 年苏联宪法和许多独裁国家的宪法文本,在条文上可能比美国宪法更"进步",但因为缺乏实质执行机制,被称为"门面宪法"(façade constitutions)。制度上的关键特征是:名义上的权利条款没有可诉的救济通道,审查机构要么不存在,要么对行政机关没有强制力。
还有一个常被混淆的说法:把英国式宪法称为"不成文宪法"。这并不准确。
英国宪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其实都写在纸上——《大宪章》(1215)、《权利法案》(1689)、历代议会法令与法院判例——只是从未被汇编进一部单一法典。更准确的术语是"未编纂宪法"(uncodified constitution)。今天仍采用这种形式的国家极少,主要是英国、新西兰和以色列。未编纂并不等于没有约束:约束来自惯例、政治成本与法院对制定法的解释传统,而不是来自一部可被整体废止的法典。
从制度角度看,"门面宪法"与"有效宪政"的分界,常常落在三个可观察指标上:违宪判决能否被执行、修宪是否需要跨党派超级多数、独立机构的人事是否受单一行政部门操控。文本相似度很高的宪法,在这三项上分叉之后,运行结果可以天差地别。
核心:宪法的四个维度
一、权力来源 宪法回答"政治权力来自哪里"的问题。现代宪法通常宣称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主权),但如何体现人民意志、通过何种程序产生政府,则在不同宪法中有截然不同的安排。制度上,这意味着选举周期、选区划分、政党登记与竞选财政规则,往往比序言里的主权宣言更能决定谁真正掌握任命权与议程权。
二、权力组织 宪法规定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如何产生、如何运作、相互之间有何制衡关系;中央与地方如何分权(联邦制 vs. 单一制)。联邦制尤其是一套制度交易:各邦保留对某些政策的否决或并行立法权,换取在联邦立法机关中的加权代表;单一制则把地方权限写成可被中央立法随时收缩的授权。两种安排都会再长出配套制度——上议院构成、财政转移支付公式、宪法法院对事权争议的管辖权——缺一环,分权就会在实践中塌缩。
三、权力限制 宪法通过权利条款(bill of rights)划定政府权力不得侵犯的领域,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不受国家侵犯。这是宪法与一般法律的根本区别之一。但权利条款要变成制度事实,还需要诉讼资格规则、法律援助、证据开示与执行机关服从判决的惯例;否则权利只是写在纸上的愿望清单。
四、修改程序 宪法通常比普通法律更难修改(超级多数、公投、特定程序等),以防止执政多数随意修改保护少数权利的基本规范——但过难修改又可能使宪法无法适应时代变化。
有些宪法把"难以修改"推到极致。德国《基本法》(1949 年)第 79 条第 3 款设立了所谓"永恒条款"(Ewigkeitsklausel):涉及人的尊严(第 1 条)以及联邦制、民主、法治与社会国原则(第 20 条)的内容,永远不得被修宪触动——即便全体议员一致同意也不行。
这是制宪者从魏玛共和国崩溃中吸取的教训。1933 年,纳粹正是借助合法的授权与修宪程序摧毁了民主;把某些底线原则置于多数意志之外,正是为了防止"用民主的程序埋葬民主"。永恒条款本身仍是制度设计:它把最终解释权交给宪法法院,并要求任何"伪装修宪"的普通立法也接受同一套审查。
这四个维度的不同组合,造就了形态迥异的宪法。美国宪法以约 4500 个英文单词写就,刻意简短、把大量分歧留待后世解释;印度宪法则走向另一极端——1950 年生效时即有 395 个条款、约 14.5 万词,是当今世界篇幅最长的成文国家宪法,把选举、公务员、邦际关系等细节直接写进了宪法文本。简短宪法把争议交给解释者,冗长宪法试图当场把一切讲清,两条路各有代价。制度后果也很清楚:短宪法抬高法院与惯例的权重,长宪法抬高修宪政治与行政细则的权重。
宪法解释:文本主义 vs. 活宪法论
在使用成文宪法的国家,谁有权解释宪法、如何解释宪法,是宪法政治中最核心的争议之一:
| 解释方法 | 核心主张 | 代表人物(美国语境) |
|---|---|---|
| 原旨主义/文本主义 | 应当忠实于宪法文本的原始文义或制宪者意图 | 斯卡利亚(Scalia)、托马斯(Thomas) |
| 活宪法论 | 宪法应当随着社会发展与道德理解的进步而扩展其含义 | 布伦南(Brennan)、史蒂文斯(Stevens) |
| 结构性推理 | 从宪法整体结构推导出特定条款的含义 | 布莱克(Black)等 |
这场争论不只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了堕胎权、枪支管制、总统权力等具体议题的宪法地位。从制度视角看,解释方法之争其实是在争夺任命政治的下游收益:谁控制最高法院与下级联邦法院的人事,谁就在长期内塑造哪一种解释方法成为默认操作手册。因此,法官任期、退休年龄、确认程序中的阻挠规则,往往比方法论教科书更能预测判决走向。
比较各国还会看到:有的制度把解释权集中在单一宪法法院,有的分散给普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有的允许抽象审查(法律生效前即可被挑战),有的只允许具体案件中的附带审查。这些程序阀门决定了利益集团是在立法阶段、还是在诉讼阶段投入资源。
司法审查:宪法的守护者?
美国模式:Marbury v. Madison 案(1803年)确立了联邦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这一"违宪审查权"(judicial review)并非宪法明文规定,而是由马歇尔(John Marshall)大法官在判决中推导出来的。这使美国最高法院成为世界政治历史上最强大的法院之一。配套制度包括: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案件受理的裁量性(certiorari)、以及国会通过管辖权立法与修宪才能系统性反制法院的高门槛。
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设计了另一种方案: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由专门的宪法法官集中行使合宪性审查,而不是由普通司法系统的最高法院兼任。凯尔森亲自起草了 1920 年《奥地利联邦宪法》,缔造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的宪法法院,并出任该院法官(1921—1930)。二战后这一"集中式"模式被广泛效仿,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意大利与西班牙宪法法院等都属此列。集中式审查的制度卖点是专业化与政治可见性:宪法争议被明确标定为"宪法案件",法官选任往往需要跨党派多数,从而把部分政治交易前置到人事环节。
无违宪审查模式:英国议会主权理论传统上不承认法院有权推翻议会立法——1998年《人权法》引入后,情况有所改变,但"议会主权"与"司法制衡"之间的张力仍在持续讨论中。制度上的折中常见于"不一致宣告":法院指出立法与权利标准冲突,却把最终是否修改留给议会,从而保留议会主权外壳,同时提高政治成本。
全球扩散:违宪审查曾是稀罕之物。1947 年,全世界设有专门集中式宪法审查机构的国家屈指可数;二战后它却迅速扩散。
宪法学者金斯伯格(Tom Ginsburg)观察到:今天"几乎没有人在制定新宪法时不规定权利保护与某种审查机制"。换言之,"成文宪法 + 司法审查"已成为现代立宪的全球默认范式。扩散并不等于同质:审查强度、受案范围、判决执行力,仍随各国行政—司法权力对比剧烈变化。
宪法的脆弱性:何时失效?
政治学研究(Zachary Elkins、Tom Ginsburg 等)发现,宪法的寿命差异极大:
- 全球平均:一部成文宪法的平均寿命约为 19 年
- 发展中国家、经历政变历史较多的国家,宪法持续时间往往更短
- 包含更多权利条款、更严格修正程序的宪法,统计上更为持久
宪法失效的原因包括:军事政变、革命推翻、被新政权以"制宪会议"名义替换。更微妙的是:通过修改宪法的合法程序,逐步瓦解其立宪主义内核("宪法侵蚀",constitutional erosion)——这是 Levitsky & Ziblatt 所描述的当代民主退化的核心机制之一。
制度层面的侵蚀路径通常可分解为几步:先用合法多数改写选举与媒体规则,再打包任命忠诚于执政联盟的法官与监察官,最后用紧急状态或安全立法架空权利条款的日常适用。每一步单独看都可能符合文本程序,合在一起却改变了权力是否仍受约束的事实。因此,评估一部宪法是否"还活着",要比对条文更要比对人事任命、预算控制与强制执行机关的服从习惯。
代价与争议
反多数主义困境(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这一术语由耶鲁法学家亚历山大·比克尔(Alexander Bickel)在《最不危险的部门》(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1962)中提出,指一个尖锐的张力——由未经选举的法官推翻民选议会的立法,本身就是一种"反多数"的力量。
更根本的问题是:宪法在特定历史时刻由特定人群制定,为什么当代多数应当受过去制宪者的约束?托马斯·杰斐逊在 1789 年 9 月 6 日致麦迪逊的信中给出过激进答案——"大地属于活着的人",每一部宪法、每一条法律都应在约 19 年后自动失效,以免任何一代人被前代人的规则永久绑架。制度回应通常不是全盘重写,而是定期修宪窗口、日落条款与解释性更新:用可预期的修订通道吸收代际压力,同时保留底线约束。
谁的宪法?:宪法的制定过程本身充满权力政治。美国宪法由 55 名白人男性财产拥有者起草,女性、黑人奴隶、无产者完全被排除在外。这些历史事实对宪法的规范性权威有何影响?这是宪法史与宪政理论的根本性开放问题。后续修正案与权利扩展,往往依赖社会运动把排除在外的群体推进制度入口——选举权、诉讼资格与代表结构的改变,比单纯改写序言更能改写"谁的宪法"。
宪法文化:同样的宪法文本,在不同的政治文化土壤中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制度供给与文化实践之间的关系,是比较政治学的核心议题。军队是否服从文人统帅、公务员是否中立、媒体与大学是否能承受政治压力——这些非正式制度,常常决定正式宪法条款是被当作约束还是被当作装饰。
跨域连接
- 公共选择理论:立宪经济学把根本法读成一份降低集体决策成本的契约。机制清楚:修改门槛越高,单次决策的成本越高,被临时多数改写的风险却越低。取舍的最优点随社会分歧程度移动,因而没有普适答案。这也是同一套门槛设计在分歧较小的社会里显得稳健、在分歧剧烈的社会里显得瘫痪的原因。
- 司法审查:由未经选举的法官推翻民选议会的立法,本身就是一种反多数力量。这道困境无法靠"法官更懂法"化解——更根本的问题是,为什么当代多数应当受过去制宪者的约束。有人给过一个极端答案:大地属于活着的人,每部宪法都该在一代人之后自动失效。
- 版本控制:极简文本把争议留给解释者,冗长文本试图当场把一切讲清,两条路各有代价。可检验的规律是:规则写得越细,越容易被新情况绕过;写得越简,越取决于谁有权解释。这与工程上配置项该显式还是该约定的老问题完全同构。
- 悖论:永恒条款用规则禁止后人修改规则,理由是可以用民主程序埋葬民主。但这道防线仍需某个机构判定何为"触动"——问题只是被推给了解释者,而非被取消。
- 比较历史分析:把"宪法为何持久"变成可用寿命数据回答的问题之后,研究发现权利条款更多、修正程序更严的文本统计上更耐久。但这是相关而非因果:也可能是稳定的社会既写得出细致宪法,也留得住它。因果方向未定,是这类跨国寿命研究最需要标注的限制。
参考文献
- Hamilton, A., Madison, J., Jay, J. The Federalist Papers. (1787–1788). 中译本:《联邦党人文集》。
- Jefferson, T. Letter to James Madison, 6 September 1789 ("The Earth Belongs to the Living"). Founders Online, National Archives.
- Bickel, A.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2).
- Buchanan, J. M. & Tullock, G.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62).
- Ginsburg, T. "The Global Spread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Law and Politics (Whittington, Kelemen & Caldeira ed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 Elkins, Z., Ginsburg, T. & Melton, J. The Endurance of National Constitu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 Ackerman, B. We the People (3 vol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2014).
- Levitsky, S. & Ziblatt, D. How Democracies Die. Crown (2018).
- Ginsburg, T. & Huq, A. How to Save a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