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8 年,美国总统安德鲁·约翰逊(Andrew Johnson)以 35:19 的参议院投票差一票躲过弹劾。1974 年,尼克松(Richard Nixon)在众议院弹劾程序推进前选择辞职。1998 年,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被众议院弹劾,但参议院投票未达定罪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而获保留职位。2019 年和 2021 年,特朗普(Donald Trump)成为美国史上唯一两度被弹劾的总统,均在参议院获免于定罪。
这一系列案例并非历史巧合,而是揭示了弹劾制度的本质:它是宪政体制中最强大也最难使用的政治工具之一。
核心:弹劾的制度逻辑
弹劾(Impeachment)是立法机构对行政或司法官员启动的正式政治-法律追责程序,其目的是在任期届满前免除官员职务。它是宪政体制对"当选后的权力滥用"问题的制度性回应——选举不能在任期内持续约束权力,弹劾填补了这一空白。
各国弹劾制度的基本结构大同小异:
- 启动阶段:下议院或议会多数提出弹劾动议,进行调查和辩论
- 表决阶段:议会一院(通常是下院)以多数或特定多数通过弹劾指控
- 审判阶段:上院或特别机构(如宪法法院)作为"陪审团"审理,通常需要三分之二多数才能定罪并免职
弹劾理由各国不同,是制度设计中争议最大的部分。美国宪法规定的理由是"叛国、受贿或其他重罪和轻罪"(Treason, Bribery, or other high Crimes and Misdemeanors),最后一项的模糊性留下了巨大的解释空间。法学家查尔斯·布莱克(Charles Black)在 1974 年的经典研究中主张:"高罪和轻罪"主要指对公职的严重滥用,不必然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比较视野:全球弹劾实践
总统制国家的弹劾压力最为真实,因为总统不能被简单的不信任投票驱逐。拉丁美洲是案例最丰富的地区:
| 国家 | 案例 | 结果 |
|---|---|---|
| 巴西 | 科洛尔(1992)、罗塞芙(2016) | 均免职 |
| 委内瑞拉 | 卡洛斯·安德烈斯·佩雷斯(1993) | 免职 |
| 厄瓜多尔 | 布卡拉姆(1997)、古铁雷斯(2005) | 以"精神失常"为由免职;后者经议会投票 |
| 韩国 | 卢武铉(2004)、朴槿惠(2016) | 前者宪法法院否决;后者定罪免职 |
| 秘鲁 | 多次弹劾(2000–2023) | 政治动荡的常规工具 |
政治学家阿尼瓦尔·佩雷斯-里涅亚(Aníbal Pérez-Liñán)等人研究发现,拉丁美洲总统遭弹劾的主要驱动因素不仅是腐败本身,更是低民意支持率与立法机构的对立的组合——弹劾在政治上的可行性由此决定。
议会制国家的"弹劾"功能由不信任投票实现,正式弹劾机制往往针对国家元首(通常是礼仪性职位)或法官。
罢免:直接民主的替代路径
罢免(Recall)是另一种提前终止官员任期的机制,但由选民而非议会发起,是直接民主工具。
典型程序:一定数量的选民联署请愿(通常是上次选举投票人数的 25%–40%)→ 触发罢免投票 → 简单多数通过则官员下台。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是罢免制度的著名案例:2003 年,州长格雷·戴维斯(Gray Davis)被罢免,阿诺德·施瓦辛格(Arnold Schwarzenegger)当选接替;2021 年,针对州长纽瑟姆(Gavin Newsom)的罢免投票以 61.9% 反对、38.1% 支持而失败。
罢免制度的批评:
- 可能被有组织的少数派或敌对资金利用,迫使官员不断应对昂贵的罢免运动而无法专注施政
- "持续的选举压力"可能促使官员追求短期民粹政策而非长远良政
- 政治学家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指出,罢免在缺乏成熟政治文化的社会可能成为政治不稳定的常态化工具
罢免制度的辩护:
- 给选民提供任期内的问责机制,弥补选举周期的局限
- 作为威慑存在本身即有价值,促使官员维持与选民的联系
弹劾的异化:政治武器化
研究者们注意到一个令人忧虑的全球趋势:在政治极化加剧的背景下,弹劾从"最后防线"演变为"常规政治工具"。当多数党控制立法机构时,弹劾门槛的法律要求变得相对次要,政治动机主导了程序启动。
这种"弹劾通货膨胀"(impeachment inflation)削弱了弹劾作为制度安全阀的功能:当弹劾与否被广泛视为党派政治而非宪法问题时,其正当性基础瓦解,即便成功免职也可能加剧而非平息政治危机。
跨域连接
- 问责:选举无法在任期内持续约束权力,这套机制填补的正是这段空白。但它填补的方式代价极高:定罪门槛高到几乎从未真正落下,因而它更多以威慑而非以执行发挥作用。可检验的推论是,衡量它是否有效,不能只数成功免职的次数,还要看它是否改变了在任者的行为边界。
- 时间贴现:调查、辩论与审判会占满议程数月,期间正常立法几近停摆。可检验的推论是:门槛越高、耗时越长的问责工具,越会被当作信号而非手段使用——发起者的目标从免职转向表态。在议会制里这项成本低得多,不信任投票几乎不占用议程,这也解释了两类政体的问责节奏差异。
- 确认偏误:武器化的前提是同一批证据能被两个阵营读出相反结论。当程序的启动权掌握在多数手中,法律要件就退居次要。若裁决结果高度可由投票者的党派预测,这道程序的信息量就趋近于零。
- 限流算法:由选民发起的罢免必须设联署门槛,否则通道本身会被用来消耗被问责者,使其无法专注施政。可检验的取舍很直接:门槛越低,滥用越多;门槛越高,救济越形同虚设。
- 语义学:"其他重罪和轻罪"这类开放性措辞留下了巨大的解释空间。机制在于模糊条款把裁量权从立法者转移给了适用者,可推出的结论是:条款越模糊,最终解释越取决于当时的权力分布,而非文本本身。这既是它能覆盖立法者未预见之恶的原因,也是它容易被当作党争工具的原因。
参考文献
- Black, C. Impeachment: A Handbook.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4). New ed. with Bobbitt (2018).
- Pérez-Liñán, A. Presidential Impeachment and the New Political Instability in Latin Americ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 Tribe, L. & Matz, J. To End a Presidency: The Power of Impeachment. Basic Books (2018).
- Baumgartner, J. & Kada, N. (eds.) Checking Executive Power: Presidential Impeachment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Praeger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