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6 月 28 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与合并审理的 Relentless, Inc. v. Department of Commerce 中推翻了 1984 年的 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一句话摘要常写成“法院不再尊重行政机关”,但这既太宽,也遮住了案件真正改变的推理顺序。
本文讨论的是美国联邦行政法中的法规解释,不是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同法域、不同授权条款及不同审查对象可能采用完全不同的规则。
对象与程序姿态
争议起于《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渔业保护和管理法》下的大西洋鲱鱼监管。这部 1976 年的法律设立了八个区域渔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渔业管理计划,再由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批准并颁布为法规。法律允许要求渔船搭载联邦观察员,以收集养护渔业所需的数据;2013 年,新英格兰委员会提议修改管理计划,授权在联邦经费不足时让渔民自己为观察员付费,NMFS 于 2020 年据此颁布规则,对大西洋鲱鱼渔业设定了约一半航次须由企业付费搭载观察员的覆盖率目标。观察员的费用可达每天约 710 美元——对利润微薄的家庭渔船而言,这可能占去一趟出海收益的可观份额。
渔业经营者挑战的并不是观察员制度本身——他们承认监测数据对防止过度捕捞有价值——而是“由谁付费”这一项:国会列举了机关可以收费的若干情形,却没有把一般性的收费权力授予它。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与第一巡回法院(Relentless 案)依 Chevron 框架认为法律存在歧义,并接受了机关的合理解释。
最高法院实际受理的问题被限定为:应否推翻 Chevron,或至少澄清法规沉默是否足以触发对行政机关解释的服从。案件因此不是一次从零开始的费用核算,而是借具体授权争议重写法院以后怎样阅读模糊法规——原告要赢的不是这 710 美元,而是改变往后所有类似争议的裁判方法。
Chevron 原来要求怎样推理
先还原 1984 年那起案件本身,因为它与后来那个庞大的教义几乎认不出是同一个东西。《清洁空气法》要求各州管控“新建或改建的主要固定污染源”,里根政府的环保署——时任署长安妮·戈萨奇(Anne Gorsuch)——允许各州把同一厂区的所有排污设备装进一个“气泡”里整体计算,旧烟囱减排即可抵消新烟囱增排,从而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起诉,认为这曲解了“固定污染源”的文本。最高法院以六比零(Marshall 与 Rehnquist 因健康原因未参与,O'Connor 在口头辩论后回避)判决环保署的解释合理。Stevens 大法官执笔的意见语气平常,当时几乎没人把它当作革命——行政法学者 Thomas Merrill 后来称之为“一个意外成为里程碑的判决”。
历史的反讽不止一层。Chevron 当年的实际效果,是法院尊重一个正在放松监管的行政机关;它被保守派法官(Scalia 是最热心的捍卫者之一)长期视为司法克制的工具,直到行政国家的规模扩张、法院组成变化,攻守才完全易位。另一个细节在四十年后被多数意见特意提起:Chevron 只是由“刚好凑齐法定人数”的六人合议庭作出的。而那位里根时代署长的儿子 Neil Gorsuch,正是 2024 年写下协同意见、主张早就该埋葬 Chevron 的大法官。
经典 Chevron 两步法先问国会是否已经直接回答问题;若文本明确,法院执行国会的答案。若文本模糊或留有空白,法院不自行选择“最佳解释”,而问行政机关的解释是否属于可允许范围。其制度理由包括行政机关拥有专业能力、政策责任以及相对统一的执行位置。
在它之前,主流做法是 1944 年 Skidmore v. Swift & Co. 确立的分寸:机关的解释不约束法院,但可以根据其说服力获得尊重——考虑其论证的周详程度、推理的有效性、前后的一贯性,以及“一切使其具有说服力的因素”。Chevron 把这种逐案衡量的“软尊重”替换为歧义即服从的“硬规则”,这正是它四十年间被联邦法院判决援引逾一万八千次、成为行政法引用最多先例的原因(Kagan 异议语)。
关键不在“机关永远赢”,而在解释选择权何时从法院移交给机关。争论由此集中在模糊性门槛:语言有多不确定才算歧义?机关改变解释怎么办?重大经济或政治问题是否仍可交由一般授权解决?这些例外和前置判断逐渐使两步法变成一套复杂教义。
多数意见的推理链
Roberts 首席大法官代表六位大法官组成的多数意见,把《行政程序法》第 706 条放在中心。该条要求审查法院“决定所有相关法律问题,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文”。多数意见据此认为,法律含义不因困难或模糊就停止是法院必须独立判断的问题;Chevron 要求法院在机关解释“可允许”时放弃自己的最佳判断,与这一职责不相容。意见还上溯至 Marbury v. Madison(1803)那句“阐明何为法律,无疑是司法部门的职责与权限所在”——解释法律是 司法审查 自始认领的领地,Chevron 才是那个需要辩护的例外,一个凭空造出来的“司法拟制”。
多数意见没有否认专业知识的价值。机关长期、一致且有充分理由的解释仍可像其他有说服力材料一样获得尊重——多数意见在这里五次援引 Skidmore,等于宣布它重新成为默认规则;法规也可能明确授予机关裁量,例如规定一个范围内的标准制定权。区别在于:前者的重量来自说服力,后者来自国会真实授予的裁量,而不是一看到模糊词语就自动推定机关拥有最终解释权。
两份协同意见补足了多数意见刻意收窄的部分。Thomas 大法官从宪法层面推进:在他看来,Chevron 让行政机关行使了宪法第三条赋予法院的解释权,又与正当程序义务相冲突,问题不只是误读《行政程序法》。Gorsuch 大法官则单独处理先例规则:Chevron 动摇而非巩固了法律的可预期性,因为“是否歧义”这个触发条件本身没有稳定答案。
法院同时依赖先例规则推翻 Chevron:多数意见认为旧规则理由错误、可操作性差,围绕“是否歧义”的例外已经侵蚀其稳定性,而且最高法院多年没有真正依它裁判。这里的逻辑不是“旧先例错即可推翻”,而是错误程度、可实施性、后续教义和信赖利益共同作用。
异议意见在反对什么
Kagan 大法官的异议(Sotomayor 加入;Jackson 因回避 Loper Bright 而仅在 Relentless 中加入)把问题描述为制度选择:当国会使用“合理”“适当”“可行”等开放词语,或面对需要专业判断的新情势时,究竟由一般法院还是对领域负责的机关填充空白?异议认为 Chevron 给出一条稳定默认规则,把政策性与专业性判断交给行政机关,同时保留法院对清楚文本和不合理解释的控制。
异议还质疑多数意见对先例稳定性的处理。Chevron 已被援引于逾一万八千份联邦法院判决,“已成为现代政府运转的经线纬线”(warp and woof of modern government);国会明知法院在此框架下裁判仍持续立法,等于一次次默认了这套分工。一个沿用四十年、被国会和行政体系反复预期的框架即使存在边界问题,也可能形成广泛信赖;推翻它会把争议转移到“国会是否授权裁量”以及法院应给专业解释多大说服力。旧门槛消失,不表示判断成本消失,只是换了位置——从“是否歧义”的争执,换成“是否授权”与“解释有多大说服力”的争执。
holding 到底有多宽
最窄的 holding 是:法院不能仅因法规含混就依 Chevron 把法律解释权让给机关,而应运用独立判断确定最佳解释。法院可以承认明示或适当推知的裁量授权,也可以参考机关经验与一致解释。
判决没有自动废除过去所有依 Chevron 作出的案件。多数意见明确把旧判决本身视为仍受法定先例规则保护;后来当事人不能只说“当年用了 Chevron”就重新打开已经终局的争议。它也没有取消对事实认定、政策选择或正式裁量的其他审查标准。
值得注意的还有多数意见没有做的事:它没有替渔民裁判收费问题本身。法院撤销了两份下级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要求下级法院在不服从机关解释的前提下独立解释《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法》。推翻一个解释框架与回答一个法律问题是两道工序,多数意见只完成了前者——这个克制本身就是 holding 宽度的一部分。
怎样观察真实影响
真正影响不能只数诉讼胜负。至少应分别追踪:下级法院多频繁认定国会授予了裁量;法院在技术复杂案件中怎样使用机关材料;不同巡回法院是否对同一法规产生更多分歧;机关是否改用更详细的文本、历史和技术记录论证规则;国会是否开始更明确地写出授权范围。
还要控制案件选择。判决后被提起诉讼的规则可能本来就是争议最大、授权最薄弱的一组,不能把较高撤销率直接解释成全体监管能力下降。反过来,机关若因预期诉讼而放弃制定规则,单看法院判决又会漏掉这种“影子效应”。
最后,Loper Bright 不是孤立的转折点。三天后判决的 Corner Post, Inc. v. Board of Governors 把挑战联邦法规的六年诉讼时效解释为“从原告受害之日起算”而非从规则颁布之日起算——二者叠加,意味着一项颁布数十年的规则仍可能被新成立的当事人起诉、并由法院从头审查其合法性。评估判决的真实影响,必须把这组“组合拳”放在一起看,而不是单独统计 Chevron 的替代效果。
反事实压力测试
若国会在法规中明确写明“行政机关可在列举因素范围内界定必要费用”,多数意见的框架仍允许法院尊重这项裁量;问题会转为机关有没有越出授权边界。若机关解释只涉及技术事实而非词语的法律含义,专业记录可能获得更大实际重量。若两个专业机关对同一跨部门法规给出冲突解释,Chevron 式统一理由本来也无法直接决定该听谁。
这些反事实说明判决改变的是默认分工,而不是把所有行政判断交给法官。之后最重要的写作任务,是把“解释法律”“发现事实”“在授权范围内选择政策”三件事分开。
阅读后续判决的记录表
追踪影响时,可以对每份下级法院意见记录四个彼此独立的变量:法院是否认定文本只有一种最佳解释;是否发现国会授予了裁量;机关的专业材料被当成法律结论、事实证据还是说服性理由;最后的胜负究竟由哪一步决定。只统计“机关赢或输”会把这些路径全部折叠,无法判断新框架怎样实际运转。
还应保存案件所在巡回区、法规年代、规则制定程序与政府是否改变解释。若分歧集中在古老而开放的法规,问题可能是立法更新不足;若同一技术记录在不同法院得到相反权重,才更接近制度能力之争。这样的编码不会替代法理分析,却能防止少数高关注案件被误当成整个行政国家的趋势。
跨域连接
- 行政法:判决重写了法院与机关之间的解释分工,却没有取消通知评论、理由说明和任意反复无常审查。评价一项规则仍需把授权、程序与证据记录分层。
- 法院如何裁判:文本并不会自己说话。多数与异议都诉诸文本、制度能力和先例,只是给它们不同权重,展示“方法”本身也包含价值排序。
- 权力分立:多数担心行政机关兼具执行与解释权,异议担心法院接管政策和专业判断。两边争的不是要不要分权,而是哪种误差更危险。Thomas 的协同意见把这种担忧推到了宪法层面,而不止于《行政程序法》的文本。
- 制衡:判决把“谁说了算”的问题从机关手里收回法院,但制衡从来不是单向的加码——Corner Post 放宽起诉时效后,真正受约束的是规则的时间稳定性;一项制度安排的总效果,要看它同时改变了哪几个阀门。
- 法律解释:本案的全部分歧最终落在解释方法论上——模糊词语究竟是“国会留下的裁量空间”还是“法院须独立回答的问题”。这不只是美国的争论;任何法域处理开放性立法语言时,都要回答同一个默认规则问题。
- 制度经济学:规则会改变信息成本和决策位置。独立司法判断可能增加多法院分歧,行政统一可能增加政策随政府更替摆动;优劣需要比较完整制度成本。
- 因果推断:判决后的监管数量、胜诉率与投资变化同时受案件选择、政府更替和宏观环境影响。简单前后比较不能识别判决效应。
参考文献
-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603 U.S. 369 (2024), Nos. 22-451 and 22-1219.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3pdf/22-451_7m58.pdf
- 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 467 U.S. 837 (1984).
- Skidmore v. Swift & Co., 323 U.S. 134 (1944).
- Marbury v. Madison, 5 U.S. (1 Cranch) 137 (1803).
-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706.
- Corner Post, Inc. v.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603 U.S. 799 (2024).
- Merrill, T. W. "The Story of Chevron: The Making of an Accidental Landmark."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Vol. 66 (2014).
-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Docket No. 22-451 and Question Presented. https://www.supremecourt.gov/docket/docketfiles/html/public/22-451.html
本文用于法律教育与判决阅读训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