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以为法规解释是查字典加语法分析的技术活:同一条文,谁来解释结果都一样。如果真是这样,美国最高法院就不会为了"sex"一个词分裂成六比三——解释立场的差异,会系统性地把同一案件导向不同结局。
第二个误解,是以为"立法者意图"像一份遗嘱,躺在国会档案里等法官去发现。一部法律由数百名议员投票产生,投赞成票的人各怀心思——"立法机关的意图"究竟是谁的意图,是需要建构的答案,而不是可以取出的实物。
第三个误解,是以为文本、意图、目的之争只是书斋里的修辞偏好。恰恰相反:解释权归谁、按什么规则行使,决定的是法律的实际作者是谁。本篇是跨法域的通识解释,不构成任何司法辖区的法律建议;具体规则以当地现行有效法源为准。
为什么解释之争是法院权力的核心问题
成文法体制下,立法机关写文字,法院把文字用到个案上。文字与个案之间永远有缝隙:词有歧义,情形会变,立法者想不到的事总会发生。这条缝隙由谁来填、按什么标准填,就是权力分配方案的一部分。
美国法上最尖锐的版本是法院与行政机关之争:含糊的制定法该由执行机关解释,还是由法院说了算?1984 年的 Chevron 案确立了尊重行政机关解释的框架,2024 年最高法院在 Loper Bright 案中将其推翻,把解释权收回法院。中国法给出另一种分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解释权"保留给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法院只分到"具体应用"层面的解释空间。两种体制差异巨大,回答的却是同一个问题:谁有权给法律的文字"定稿"。## 三种立场:文本、意图与目的
文本主义(textualism)只问一个问题:一个理性的普通读者,在制定之时会如何理解这段文字?它的旗舰文献是斯卡利亚大法官与加纳 2012 年合著的《Reading Law: 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Texts》——全书整理五十七条"有效准则",逐条驳斥十三个"谬见",主张"公平阅读"(fair reading):不抠字面到荒谬,也不借目的绕过文字。其正当性论证是民主式的:经两院表决、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的只有文本,没经过这套程序的"意图"不是法律。
意图论(intentionalism)追问立法者实际想干什么,软肋正是前述认识论难题:所谓集体意图往往要从委员会报告、议员发言中反向拼装,而拼装的权力恰恰落在解释者手里。目的论(purposivism)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法律过程学派的主张:推定立法者是追求合理目的的理性人,法官应把条文读成实现其目的的合理方案——不问立法者"想到了什么",而问"这部法要解决什么问题"。三者的分歧是可判别的:面对同一条文,它们允许查阅的材料不同、容忍偏离字面的程度不同,在真实案件中会给出不同判决。## 解释准则的体系与卢埃林的"互搏"批评
三大立场之下,是一套更古老的工匠工具:解释准则(canons of construction)。语言准则处理文字本身——同词同义;"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概括词跟在列举词后时受同类限制(ejusdem generis)。体系准则处理条文的位置——法律要作为整体解读,一种解释不应让另一条文沦为多余。实体准则则注入价值——刑事法律作有利于被告的严格解释(rule of lenity),能避开宪法问题的解释优先。
1950 年,法律现实主义者卢埃林在《范德堡法律评论》第 3 卷上列出一个著名对照表:二十八对"成对互搏"的准则——每一条准则,都配一条方向相反的准则。比如"法律不能超出其文本"对面,站着"为实现其目的,法律可以在必要处超出文本实施"。他的结论是毁灭性的:准则并不约束法官的选择,只是为已选定的结论提供弹药。
文本主义者把这当作必须修复的漏洞,《Reading Law》的五十七条准则就是一次"清洗弹药库"的尝试。但埃斯克瑞奇在《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的书评中指出,任何疑难案件里总能找到十几条"有效准则"指向不同方向,挑哪条仍由法官决定。当代较温和的看法是:准则更像论证语法的词汇表,锁不死结论,但规定了什么样的理由合格——这与 裁判方法论 的整体定位一致。
立法史材料的可采性之争
立法史——委员会报告、听证记录、议员辩论发言——是三大立场交锋最具体的战场。文本主义者主张原则上不予采信:这些材料从未经过表决程序,不是法律;且极易被工作人员和利益集团定向投放,成为"输掉的论点在法庭上再打一次"的通道。斯卡利亚在 1993 年 Conroy v. Aniskoff 案的协同意见里借用了勒文塔尔法官的著名讥讽:援引立法史,好比"走进一场拥挤的鸡尾酒会,越过宾客的头顶寻找自己的朋友"。
目的论者的反击同样具体。卡茨曼法官在《Judging Statutes》(2014)中论证:委员会报告是两院正式授权的工作产品,法官对立法过程闭眼,不是中立而是自我蒙眼。中国法上没有对应的证据规则之争,但有一个平行的制度事实:法律草案说明、审议结果报告在司法实践中被法官参考,却始终未被赋予正式的"立法史"地位——立法机关保留了"原意"的最终宣告权。
三个案例:方法如何改变命运
Holy Trinity 案:意图论的纪念碑。 1885 年美国《外国合同劳工法》禁止以合同方式输入外国人"从事任何种类的劳动或服务"。纽约圣三一教堂从英国聘来一位牧师,政府按字面起诉。1892 年,最高法院在 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 v. United States(143 U.S. 457)中判决教会胜诉,布鲁尔大法官写下意图论最著名的一句话:"一件事物可以在法条的文字之内,却不在法律之内——因为它不在法律的精神中,也不在立法者的意图中。"法院翻阅法案标题与委员会报告,论证国会要打击的只是廉价体力劳工的输入。
King v. Burwell 案:目的论救了一部法律。 《平价医疗法案》把保费补贴发给在"由州建立的交易所"(Exchange established by the State)购买保险的人,但三十多个州拒绝自建交易所,由联邦政府代建;若按字面,这些州的数百万参保人将失去补贴,保险市场可能陷入"死亡螺旋"。2015 年,最高法院以六比三保住补贴(576 U.S. 473),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执笔:"本院解释的是法律,不是孤立的条文片段。"斯卡利亚的异议怒不可遏,称多数意见是"解释上的变戏法"(interpretive jiggery-pokery),并讽刺"我们该开始把这部法律叫作 SCOTUScare 了"。Bostock 案:文本主义打了一场内战。 1964 年《民权法》第七章禁止雇主"因……性别"(because of sex)歧视;解雇同性恋或跨性别员工,算不算因性别歧视?2020 年 6 月 15 日,最高法院以六比三认定构成(590 U.S. 644)。戈萨奇大法官的多数意见是教科书级文本主义推理:若解雇一名员工的理由换成异性便不会成立,性别便是决定的必要原因(but-for cause)——法律禁止的正是这种因果链。同样以文本主义者自居的阿利托大法官在异议(托马斯加入)中回击:多数意见是"一艘打着文本主义旗号航行的海盗船",1964 年"sex"的通常含义无论如何不包括性取向。此案划出方法论的边界:文本主义内部对"通常含义该在哪个抽象层级上把握"仍有根本分歧——方法约束论证,却不能代替判断。## 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工与"准立法化"争议
中国不走判例法路线,解释权被制度化地切分。1981 年 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确立三分格局:条文本身需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其余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解释。1982 年宪法第六十七条确认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2000 年《立法法》(2015 年修正后见第四十五条)再次明确"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解释实例不多,但分量极重:2000 年 4 月,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界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何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直接关系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范围;最受关注的则是对香港基本法的五次解释(1999 年至 2016 年)。
司法解释才是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多以抽象条文形式出现,成体系、可反复援引,功能上与补充立法难以区分,学界称之为"准立法化",批评者直言其"借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2015 年《立法法》修正新增第一百零四条作出回应: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辩护者则提醒:在立法长期"宜粗不宜细"的年代,正是详尽的司法解释维系了全国裁判尺度的统一;民法典施行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既有司法解释开展了大规模清理整合,但解释权的天平如何校准,仍是未竟议题。 ## 争议与边界:不能推出什么
第一,不能从"文本主义更客观"推出"结论确定":Bostock 案中文本主义法官读同一段文字得出两种结论——方法约束的是论证形式,不是答案本身。
第二,不能从"目的论更灵活"推出"目的论就是法官随心所欲"。目的解释受体系解释、先例和公开说理的多重牵制。
第三,不能从中国体制"立法解释权归常委会"推出"法官不做解释":个案中的适用解释每天都在法庭上发生,被集中保留的只是具有普遍效力的解释权。
第四,不能把解释立场简单等同于政治立场:King v. Burwell 中是保守派首席大法官用体系—目的方法保住奥巴马医改,Bostock 中是文本主义方法得出 LGBTQ 权利的胜利。
为什么今天仍然重要
两条新战线正在形成。一条是技术的:语料库语言学开始进入法庭,法官用大规模语料统计词在立法当年的实际用法,为"通常含义"提供数据底座——李与莫里岑 2018 年在《耶鲁法律杂志》的研究是这一路线的标志。另一条是制度的:行政立法、平台规则、算法标准以爆炸速度生产"准法律"文本,解释权归属的老问题会在每一个新载体上重演。
跨域连接
- Loper Bright 案与 Chevron 的终结:2024 年最高法院推翻 Chevron 尊重原则,是解释权归属之争在行政法领域的总爆发。本案追问的问题——含糊制定法由行政机关还是法院解释——正是文本主义论证的直接运用:解释法律是法院的本职,把解释权让给行政机关,等于让执行者兼任作者。
- 法官如何裁判:本篇聚焦"成文法解释"这一件工具,而裁判方法论展示整个工具箱——事实认定、法律发现、政策考量如何在判决中交织。解释立场的选择只是裁判的一个环节,却是最公开、最可批评的环节。
- 语义学:文本主义以"普通读者的通常含义"为准,可"通常含义"如何测定,本质是语言学问题。语言学研究既为文本主义提供工具(语料库证据),也暴露其软肋——词义从来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分布;选定分布上的哪一点,判断并未消失,只是藏得更深。
- 维特根斯坦:后期的"意义即使用"与规则遵循悖论,是对一切解释理论最深层的哲学压力:没有任何规则能自我规定其适用方式,遵循规则最终依赖共同体的实践。这给文本主义"文字自动约束法官"的图景划出哲学边界,也解释了为什么解释共同体的纪律比任何准则清单都更根本。
- 司法与司法审查:政治科学的制度视角补足了法学内部的方法之争:解释权争得再激烈,判决仍须有人执行、法官仍须被问责。解释方法回答"法院该怎样读法律",制度研究回答"为什么法院的解释有人听"——每一回合解释权之争,背后都有制度权威作为赌注。## 参考文献
- Scalia, Antonin & Bryan A. Garner. Reading Law: 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Texts. Thomson/West, 2012.
- Llewellyn, Karl N. "Remarks on the Theory of Appellate Decision and the Rules or Canons about How Statutes Are to Be Construed." Vanderbilt Law Review, vol. 3, 1950, pp. 395–406.
- Eskridge, William N. Jr. "The New Textualism and Normative Canons."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113, 2013, pp. 531–592.
- Lee, Thomas R. & Stephen C. Mouritsen. "Judging Ordinary Meaning." Yale Law Journal, vol. 127, 2018, pp. 788–879.
- Katzmann, Robert A. Judging Statut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 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 v. United States, 143 U.S. 457 (1892).
- King v. Burwell, 576 U.S. 473 (2015).
- Bostock v. Clayton County, 590 U.S. 644 (2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 年制定,2015 年、2023 年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 年).
延伸阅读
- Hart, Henry M. Jr. & Albert M. Sacks. The Legal Process: Basic Problems in the Making and Application of Law. Foundation Press, 1994(1958 年讲义).
-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
- Posner, Richard A. How Judges Think.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