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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谁来审查"立法者"自己

Constitutional Review: Who Guards the Guardians

第一个误解,是以为违宪审查就是"最高法院判政府败诉"。真正的违宪审查针对的不是某个官员的行为,而是法律本身——一部经民主程序通过的法律,可能因为抵触宪法而被宣告无效。这听起来顺理成章,却是宪法制度里最不"民主"的装置:少数非民选的法官,可以推翻多数民选代表的作品。它凭什么?这个问题叫"反多数难题",两百多年来没有标准答…

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法院备案审查

破除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以为违宪审查就是"最高法院判政府败诉"。真正的违宪审查针对的不是某个官员的行为,而是法律本身——一部经民主程序通过的法律,可能因为抵触宪法而被宣告无效。这听起来顺理成章,却是宪法制度里最不"民主"的装置:少数非民选的法官,可以推翻多数民选代表的作品。它凭什么?这个问题叫"反多数难题",两百多年来没有标准答案,只有各种制度上的折中。

第二个误解,是以为有宪法就有违宪审查。成文宪法与违宪审查没有必然联系:英国至今没有一部可以据以推翻议会立法的成文宪法;许多国家的宪法长期只是"宣示",没有牙齿。违宪审查是一种需要被专门设计出来的制度,设计得不同,性格就完全不同。

第三个误解,是以为审查越强硬,宪政越稳固。审查权的硬度与它的可持续性并不成正比——一个每次判决都被无视的"强硬"法院,不如一个懂得何时出手的克制法院。本篇是跨法域的通识解释,不构成任何司法辖区的法律建议;具体规则以当地现行有效法源为准。

历史脉络:从马伯里到凯尔森

违宪审查的两大原型诞生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逻辑。美国模式是"附带"的:1803 年,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裁判一桩政治任命纠纷,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借机宣布:宪法是更高的法律,与宪法抵触的立法无效,而"阐明法律的意义是司法部门的职权与责任"。马歇尔没有引用任何明文授权——宪法里没有写这句话——他是从"法院要判案、判案要择法、择法要认宪法优先"的链条里推出来的。美国模式因此是分散的:任何法院在审案时都可以审查法律,终审权在最高法院。

欧洲模式是"专门"的。1920 年,凯尔森为奥地利起草宪法,创设了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宪法法院。他的理由与美国相反:审查法律是否合宪,本质上是"制定法律"的消极一面,这么重的权力不能散落在普通法官手里,必须集中给一个专门机构,让它抽象地、事前或事后地审查法律本身,而不是附带在具体案件里。1949 年德国《基本法》继承并放大了这个设计,1951 年联邦宪法法院在卡尔斯鲁厄开始运作,拥有抽象审查、具体审查、宪法诉愿等广泛权能,成为集中式审查最成功的样本。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1958 年随第五共和国宪法设立,起初只是监督选举与权力分立的"政治机构",直到 1971 年 7 月 16 日的结社自由裁决,它宣布宪法序言——连同 1789 年《人权宣言》——具有宪法效力,从此把自己改造成基本权利的守护者。

两种模式的核心机制

分散式审查长什么样:一个当事人打官司,主张适用于他的法律违宪;法院若认定违宪,只在判决中拒绝适用该法,法律条文形式上还在,但因先例约束而事实死亡。它的优点是审查总有真案真事垫底,缺点是被动——没人起诉,违宪的法律就一直活着。

集中式审查的典型动作包括:立法机关少数派或特定机关提请抽象审查(不看具体案件);普通法院在审案时遇到法律合宪性疑问,中止审理、移送宪法法院(具体审查);公民穷尽其他救济后直接诉称基本权利被侵害(宪法诉愿——德国每年收到数千件,绝大多数被筛选掉,但少数成为里程碑,比如 1958 年的吕特案)。集中式的优点是权威统一、一锤定音,一部法律被宣告无效即从法秩序中消失;代价是宪法法院本身被推到政治风暴的中心,法官遴选因此高度政治化。集中式也在不断自我修正:法国原本只允许少数政治行为体在法律生效前提请审查,普通公民与其基本权利无关;2008 年修宪引入"合宪性问题移送程序",2010 年起,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于本案的法律侵害宪法保障的权利,经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过滤后移送宪法委员会——事后审查的闸门就此打开,法国模式的"政治机构"底色进一步被司法化冲淡。

中国的路径与两者都不同。宪法监督权在立法者自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2000 年《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了法规的备案审查程序,公民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2003 年的孙志刚事件是这套程序第一次被公众看见:三位法学博士依据立法法上书,建议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式审查程序未及走完,国务院即于同年 6 月公布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并废止收容遣送办法。2018 年修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开始从纸面走向机制化;近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逐年公开,撤销、纠正了一批与上位法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这是一种以立法机关为中心、以沟通协商为特色的审查形态——它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法规而非法律本身,逻辑是纵向的规范层级控制,而非法院对立法的外部制衡。

政治问题:审查的自我设限

再强大的审查权也有自己不敢碰的疆域。美国最高法院发展出"政治问题原则":有些宪法争议——比如弹劾程序如何进行、哪个政府是某州的合法政府——由政治部门自行决定,法院拒绝裁判。1962 年的贝克诉卡尔案划下了这条原则的现代边界:选区划分是否公平,不是"政治问题",法院可以审——这一判决开启了选区平等化的一系列裁判,也说明"回避"本身是法院根据时势不断重新谈判的结果。德国宪法法院没有明文的政治问题教义,但对议会程序、外交决策保持明显的尊让。中国的合宪性审查则主要在立法机关内部运作,天然回避了"法院对抗议会"的形态。回避不是软弱,而是审查者对"自己与政治部门之间那条线"的持续校准——跨过线的代价,历史上往往是审查权威本身的折损。

争议与边界

反多数难题至今没有消散。比克尔在 1962 年的《最不危险的部门》中系统地提出:法院既无钱袋也无刀剑,它的权力完全依赖被服从,而推翻民选立法是对这种服从最奢侈的消费。为审查辩护的方案大致有两路:一路说审查保护的是民主的前提(言论自由、选举公平),所以它是在修民主的机器而不是拆民主的台;另一路说宪法本身就是人民在更郑重时刻的意志,审查者只是让"深思熟虑的人民"约束"一时冲动的人民"。两路辩护都预设了审查者的克制。

现实的麻烦在于,审查机构正成为政治博弈的直接目标:改变法官任命规则、扩编法院席位、限制管辖权——这些"法院填充"手段在近年的波兰、匈牙利、以色列都真实上演过。施密特在 1931 年与凯尔森论战时断言"宪法的守护者只能是政治性的",法律机构担不起这个角色——他的结论服务于威权,但他指出的问题是真的:当政治多数决意不理会宪法法院,法院的判决书只是纸。违宪审查的终极担保不在法院之内,而在政治共同体对"规则算数"的持续共识。

为什么今天仍然重要

过去二十年,"宪政倒退"成为比较政治研究的关键词,而每一次倒退的第一站几乎都是宪法法院——因为它是有权力的法律机构里最难被收买的那个。与此同时,审查的对象正在更新:数据立法、紧急状态立法、算法治理规则,越来越多塑造日常生活的决定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出现,违宪审查是唯一能在体系内部对它们说"不"的常规装置。中国的备案审查近年从"冷冻条款"变成每年有公开报告、有撤销案例的运行机制,说明审查的意义不在形式而在运转:一套再好的审查设计,如果常年无人启动、无案可查,与没有无异。

跨域连接

  • 麦迪逊: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写下"用野心来对抗野心",为分权与制衡提供了经典表述。违宪审查正是这一逻辑的延伸:让法院这个"最不危险的部门"握有否决立法的权力,是用制度互相约束的最后一环——麦迪逊本人对司法审查态度审慎,但他的制衡理论成了后人论证审查正当性的常备武库。
  • 施密特:施密特 1931 年的论文《宪法的守护者》与凯尔森针锋相对:凯尔森要一个法律化的宪法法院,施密特认为宪法的实质是政治决断,只能由政治权威守护。这场魏玛论战至今是理解违宪审查张力的钥匙——审查既是法律行为又无法脱离政治,假装它是纯法律的,恰恰会让它在政治风暴中措手不及。
  • 宪法法院:政治科学对宪法法院的实证研究回答了一个法学答不了的问题:法院什么时候敢判政府输?研究发现,判决勇气与政治碎片化的程度、公众支持度、判决可执行性密切相关——审查权威不是靠判决书上的法理堆出来的,而是靠法院对政治地形的精确计算。
  • 民主倒退:民主倒退研究的标志性发现是,今天的威权化很少靠政变,而靠合法手段逐步掏空制衡机构,宪法法院通常是第一个目标。这个研究议程反向证明了违宪审查的价值:它是倒退者必须首先拆除的警报器。
  • 制衡:制衡概念把违宪审查放回它的制度生态:审查只是立法、行政、司法互相嵌套的诸多否决点之一,它的效力依赖整个生态——独立的司法人事、自由的信息环境、服从判决的行政文化。孤立地移植一部宪法法院,而不移植生态,是比较宪法史上最常失败的实验。

参考文献

  • Bickel, Alexander M.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Bobbs-Merrill, 1962.
  • Kelsen, Hans. "La garantie juridictionnelle de la constitution." Revue du droit public 45 (1928): 197-257.
  • Schmitt, Carl. Der Hüter der Verfassung. Mohr, 1931.
  •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
  •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延伸阅读

  • Shapiro, Martin & Alec Stone Sweet, eds. On Law, Politics, and Judicializ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 Ginsburg, Tom. Judicial Review in New Democrac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 翟国强:《宪法判断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