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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与制度近代至当代约 16 分钟阅读

宪法法院与违宪审查

Constitutional Courts and Judicial Review

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司法独立法治

1803 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中写下了一句此后被无数次引用的话:"阐明法律是什么,断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与职责所在。"("It is emphatically the province and duty of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to say what the law is.")由此他推出:当一部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时,法院必须以宪法为准,宣布该法律无效。这一判决奠定了美国式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的基础:普通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因违宪而无效。

然而,地球上的绝大多数民主国家并未选择这条路。它们设立了一种专门机构: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一个仅负责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专业法庭,与普通司法体系相互分离。这两种模式的分歧,折射出对民主正当性与司法权力边界的深层争论。

破除误解:宪法法院不只是"更高的法院"

许多人以为宪法法院不过是最高法院的"升级版"。实际上,它是一种根本不同的制度设计。普通法院处理具体案件纠纷,逐步积累判例;宪法法院(在欧洲大陆模式下)通常不审案件,只审法律——它可以在法律生效前进行"抽象审查",也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应法院或当事人请求进行"具体审查"。

更重要的是,宪法法院法官的产生方式与普通法官截然不同,其任命往往涉及议会多数、行政首脑甚至在野党的共同参与,任期有限且通常不可连任,目的正是切断与政治的直接联系同时保留民主问责。

抽象审查允许特定机关在没有具体受害人的情况下,把一部法律径直送到宪法法院。具体审查则必须先有案件。事前审查发生在法律生效前;事后审查发生在法律已经进入生活之后。

集中审查把"这部法律是否合宪"从普通诉讼中抽出来,交给一个专门机构做一次有普遍效力的回答。分散审查则让每个法院在自己的案件里决定是否适用某条法律。美国的全国统一,靠的是先例,而不是"宣布法律从法秩序中删除"的单一判决形式。

任命程序是设计的一部分,不是污染。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由联邦议院与联邦参议院各选一半,通常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现制为十二年任期且不得连任。任期有限是为了让民主机构周期性介入;不得连任是为了降低法官对提名者的回报激励。

两种模式:凯尔森式与马歇尔式

凯尔森模式(集中式审查)由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设计,于 1920 年在奥地利宪法中首次实现。其特点:

  • 设立单一专门宪法法院,垄断违宪审查权
  • 普通法院不得宣布法律违宪,只能将问题"送交"宪法法院
  • 法律被宣布违宪后自动失效,具有一般约束力
  • 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法国、东欧诸国及大部分战后新生民主国家均采用

马歇尔模式(分散式审查)以美国为代表:

  • 任何普通法院均可在具体案件中不适用违宪法律
  • 判决只约束当事案件,最高法院判决逐步形成全国性先例
  • 英国传统上无正式违宪审查,但 1998 年《人权法》引入了有限形式的不符合声明
维度凯尔森模式(欧陆)马歇尔模式(美国)
审查机构专门宪法法院所有法院(终审:最高法院)
审查时机可在生效前抽象审查仅在具体诉讼中
判决效力一般效力(法律失效)相对效力(先例)
法官产生议会/行政任命,有限任期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终身制

1920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奥地利《联邦宪法》把宪法法院写入成文宪法。凯尔森不仅提供理论,也参与起草,并在 1921 年起担任宪法法院法官,直至 1930 年去职。他把宪法法院称作"消极立法者":它不制定法律,只把违宪的法律从法秩序中减去。

1933 年陶尔斐斯政府以紧急法令绕开议会,第一共和国的宪法审判随之停摆。1945 年后宪法法院才按新的共和国安排恢复。集中审查的命运说明:法院不能在宪法本身被抛弃时独自存活。

马歇尔在 1803 年 2 月 24 日宣判的 Marbury v. Madison 走了另一条策略。他一方面认定威廉·马伯里有权获得委任状,另一方面又以 1789 年《司法法》第 13 条逾越宪法对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的规定为由,拒绝发出执行令。杰斐逊政府因此没有一份可以公开违抗的令状,而"阐明法律是什么"的句子留了下来。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 78 篇里预先为这种权力辩护:司法部门既无武力也无钱袋,是"最不危险"的部门。亚历山大·比克尔(Alexander Bickel)1962 年的《最不危险的部门》把同一弱点写成理论问题——反多数主义难题由此成为美国宪法学的核心课目。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依据 1949 年《基本法》设立,1951 年在卡尔斯鲁厄开始运作。它有两个审判庭,共十六名法官。个人可以提起宪法诉愿(Verfassungsbeschwerde),主张公权力侵害其基本权利。1958 年的吕特案(Lüth)裁定,基本权利构成一套客观价值秩序,可以辐射进私法关系。

联邦宪法法院并不只审德国法律。1974 年的"只要"裁定(Solange I)提出:只要欧洲共同体尚未提供与《基本法》相当的权利保护,卡尔斯鲁厄仍可审查共同体派生法。1986 年的 Solange II 则在认定欧洲法院已提供大体相当保护后,撤回日常审查。这把集中审查从国内立法延伸到了超国家规则的入口。

法国 1958 年宪法设立的宪法委员会,起初主要在法律颁布前做抽象审查。1971 年结社自由裁决把宪法序言——从而把 1789 年《人权宣言》——纳入审查基准。2008 年修宪引入优先合宪性审查(QPC),2010 年生效后,普通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可以把合宪性问题送交宪法委员会。

英国 1998 年《人权法》于 2000 年 10 月 2 日生效。法院可以依据第 4 条作出"不相容宣告",但宣告并不使议会立法失效。加拿大 1982 年《权利与自由宪章》第 33 条走得更远:议会可以明示某项法律在一定期限内"尽管"与宪章部分条款抵触而继续有效。马克·图什奈特(Mark Tushnet)把这类设计称为弱形式审查:法院指出问题,民选机构保留最后发言权。

宪法法院的政治逻辑

政治学家汤姆·金斯伯格(Tom Ginsburg)在 2003 年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保险理论":精英们同意设立有权威的宪法法院,部分原因是为了给自己留一条退路——如果将来在选举中失败,可以通过法院继续对多数党施加约束,保护少数派权利和既有的政策遗产。

这一解释很有解释力,但也揭示了宪法法院的内在张力:它同时被期望是法律的守护者和少数派的保护人,而这两种角色并不总是兼容的。

法院作为民主放大器还是民主阻碍?

宪法法院的扩权引发了"司法优越主义"(juristocracy)的批评——兰·赫希尔(Ran Hirschl)在 2004 年的《走向司法统治》中指出,法院的权力扩张往往是政治精英有意为之的结果,通过将争议政策"司法化"来规避民主问责。

另一方面,支持者认为:立法多数并不必然代表正义,历史上多数民主的失败——如魏玛德国——警示人们,不受约束的议会民主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宪法法院正是用来防止民主多数破坏民主本身。

保险理论有一个可核对的含义:当制宪各方都觉得自己可能很快变成少数,他们更愿意给法院足以约束多数的权力。若一方自信可以长期垄断议会,保险就没有必要买。民主轮替的预期,比口头上的法治承诺更能预测法院被写出多强。

亚历克·斯通·斯威特(Alec Stone Sweet)在《与法官一起统治》(2000)中描述欧陆的另一种动态:一旦抽象审查就位,反对党会把议会里打不赢的战斗送到宪法法院,立法过程开始提前把法官可能的反应计算进去。法院于是不只在判决时介入,也在起草时投下影子。

这并不自动等于司法篡权。它意味着立法与审判的边界在集中审查国家会被重新谈判,而且谈判是公开的、反复的。支持者把它看成宪政把政治纳入法律语言;批评者看成政治披上法律外衣。

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在 2006 年的论文里给出当代最系统的反司法审查论证:在立法机构大体公正、权利观念存在真诚分歧的社会里,法官之间的分歧并不比公民之间的分歧更高级。他承认司法审查在立法机构失灵的地方有补救价值,但反对把它当作民主的默认配置。

代价与争议

正当性危机:宪法法院法官是选拔而非选举产生的。当法院宣布民选议会的立法违宪时,批评者质问:未经选举的法官凭什么推翻选民的意志?这一"反多数主义难题"(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是宪法理论中迄今未解的核心争议。

政治化风险:法官任命过程天然具有政治属性,不同政治力量竭力将自己的人送入法院。匈牙利自 2010 年以来的"民主倒退"案例表明,执政多数可以通过扩大法院规模、批量任命自己人来"填塞法院"(court-packing),实质性地剥夺宪法法院的独立性。

民主化中的法院建设:对于从威权走向民主的国家,宪法法院的建设面临独特困境:在规则意识尚未稳固、司法独立文化尚未形成的条件下,法院很容易沦为新旧势力争夺控制权的工具,而非成为真正的宪法守护者。

范围之争:宪法法院是否应该涉入社会权利(教育权、医疗权、居住权)的审查?积极司法干预可以推动社会平等,但批评者认为这已超出法律判断的范围,进入了本应由民选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领域。

填塞法院不是 21 世纪的发明。罗斯福在 1937 年提出《司法程序改革法案》,拟为年满七十仍不退休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增设席位,方案因民主党内部与参议院抵制而失败。比较的意义在于:改变法院规模、任期或任命规则,可以在不撕毁宪法文本的情况下改写宪法的实际内容。

匈牙利 2010 年议会选举后,青民盟(Fidesz)获得修宪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2011 年通过的《基本法》于 2012 年 1 月 1 日生效,宪法法院法官由十一人增至十五人,并由执政多数完成选举。法院对预算与税收事项的审查,在公债超过规定门槛时受到限制。2013 年《基本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基本法生效前的宪法法院判例不再具有约束力。

波兰的路径更短、更陡。2015 年 10 月法律与公正党(PiS)赢得议会多数后,总统拒绝为卸任议会选出的宪法法庭法官举行宣誓,执政多数另行补入人选。政府一度拒绝公布宪法法庭认定相关立法违宪的判决。欧盟委员会于 2017 年 12 月对波兰启动《欧洲联盟条约》第 7 条第 1 款程序。

金·莱恩·谢佩勒(Kim Lane Scheppele)把这类手法称为"专制法律主义":每一步都有制定法依据,整体却把审查机构改造成执政多数的延伸。沃伊切赫·萨杜尔斯基(Wojciech Sadurski)在《波兰的宪法崩溃》(2019)中把拒绝公布判决视为转折点——当执行部门可以决定哪份判决存在,法院就不再是法院。

社会权利审查把同一难题推到预算桌上。南非宪法法院在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v. Grootboom(2000)中认定,国家对适足住房负有逐步实现的义务,但法院并不代替行政机关去分配每一套房子。积极一点,可以迫使政府提出合理方案;再积极一步,就会被指责在编制预算。权利清单越长,法院与立法机关的分工就越不稳定。

跨域连接

  • 司法审查:宪法法院不是"更高一级的法院",而是另一种装置:它常常不审案件而审法律,可以在法律生效前作抽象审查,判决具有一般效力。这决定了它的政治位置与普通司法不同——它的产出直接就是立法结果,而不是个案结论。
  • 语义学:违宪审查的核心动作是断定条文的含义,而条款越抽象,可辩护的解释区间越宽。这正是任命政治得以生效的入口:不需要法官违心裁判,只要在合理区间内稳定偏向一端,长期就能改变宪法的实际内容。
  • 风险与不确定性:保险理论把设立强势法院解释为精英的避险行为——在自己可能落选时,仍保留一条约束多数的通道。这条解释带有可检验的含义:制宪时各方胜率越不确定,越倾向于给法院更强的权力。
  • 权利:反多数主义难题不能靠"法官更懂正义"来回答。支持者真正的论证是时序上的:不受约束的立法多数可能拆掉未来多数纠错的条件,因此有些选择要被移出当下多数的处置范围。反对者的反驳同样在时序上——谁来防止法院做同一件事。
  • 形式化验证:抽象审查与具体审查的取舍,与事前验证和运行时检查的取舍同构:事前覆盖面广却要预判所有情形,事后精确却只在问题发生后才起作用。两种模式的国家因此会积累不同类型的宪法错误,而不是同一种错误的多寡。

参考文献

  • Kelsen, H. "Judicial Review of Legislation." Journal of Politics 4(2), 1942.
  • Ginsburg, T. Judicial Review in New Democrac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 Hirschl, R. Towards Juristocrac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 Stone Sweet, A. Governing with Judg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 Kommers, D. & Miller, R. Th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3rd ed.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12).
  • Hamilton, A. The Federalist No. 78 (1788).
  • Bickel, A. M.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Bobbs-Merrill (1962).
  • Tushnet, M. Weak Courts, Strong Rights: Judicial Review and Social Welfare Rights in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 Waldron, J. "The Core of the Case Against Judicial Review." Yale Law Journal 115(6), 2006.
  • Scheppele, K. L. "Autocratic Legalism."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85, 2018.
  • Sadurski, W. Poland's Constitutional Breakdow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