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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L3约 14 分钟阅读

冲突法:跨境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套规则

Conflict of Laws: Which Rules Govern a Cross-Border Civil Relation

冲突法法律选择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公共秩序

破除误解

  1. 误解第一个误解,是把冲突法当成国际法的分支,以为海牙或布鲁塞尔会派出世界法官来判合同。

    实情冲突法处理的是国内法院面对跨境民事关系时,选用哪一套私法。它不创造统一的买卖法,只决定:这一次,用法国的合同规则、中国的侵权规则,还是纽约的继承规则。没有世界政府,法院仍必须给答案。

  2. 误解第二个误解,是以为“合同写了适用英格兰法”就结束了讨论。

    实情选择准据法是起点。法院还要问:这个选择是否被允许、会不会撞上法院地不能放弃的强制规范、外国法查明失败时怎么办、以及识别——把眼前这件事先归入合同、侵权还是物权。同一套事实,归类不同,指向的连接点就不同。

  3. 误解第三个误解,是把“公共秩序保留”听成道德口号。

    实情它是一项可核对的安全阀:外国法的适用结果若明显违背法院地的基本法律原则,法院可以拒绝适用。它不是让法官用本国法替换一切外国规则的通行证。用得越宽,冲突法就越不像冲突法。

本篇是跨法域的通识解释,不构成任何司法辖区的法律建议;具体规则以当地现行有效法源为准。

历史脉络:从法则区别到法律关系本座

中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已经在问:一城的法则管不住另一城的人时,合同与财产各依什么。十七世纪荷兰的乌尔里克·胡伯把属地主权写进三条公理:一国法律在其领土内有效;在境内的人,无论定居与否,都受该法约束;既得权利可在礼让的限度内被他国承认。礼让不是友谊,是主权者之间有条件的克制。

一八三四年,约瑟夫·斯托里在《冲突法评论》里把这套思想带进普通法世界。他强调属地,也强调法院不会执行违背本地政策的外国权利。一八四九年,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提出另一种图景:每一种法律关系有一个“本座”,法官的任务是找到这个本座,而不是先问哪一国的主权更大。合同的本座常被放在履行地,侵权放在损害发生地,物权放在物之所在地。本座说后来被批评为过于几何,但它把问题从“谁的法律更强”改写成“这件事在法律地图上坐落何处”。

二十世纪后半,欧洲把选择规则从学说推进成可直接适用的立法。一九八〇年《罗马公约》统一缔约国的合同准据法。欧盟随后把它升级为条例: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通过的《罗马条例一》(593/2008)适用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订立的合同;二〇〇七年《罗马条例二》(864/2007)处理非合同之债,自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一日起适用。丹麦在合同准据法上长期不参加罗马条例体系,这提醒读者:欧洲的“统一”从来不是全覆盖。

中国把分散条文收成一部专法。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施行。第三条允许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明示选择;第九条写明: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冲突规范——也就是拒绝反致。第四十一条把合同的默认规则写成:没有选择时,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特征履行与最密切联系并列,不是口号,是两条可以在判决书里核对的路径。

核心机制:识别、连接点、意思自治与安全阀

冲突法的第一步常常不是“选哪国法”,而是识别:把事实装进哪一个法律范畴。一笔钱是合同价金、侵权赔偿,还是夫妻财产?范畴一旦定错,后面的连接点全部跟着错。识别通常依法院地法,但比较法讨论从未停止:完全依法院地,会把外国制度削成本国概念;完全依外国法,法院又可能失去自己的程序骨架。

连接点是把范畴钉上地理或属人坐标的钉子。合同常见当事人选择、特征履行地、最密切联系;侵权常见损害发生地;物权常见物之所在地;婚姻家庭常见经常居所与国籍。连接点看起来技术,其实是政策:保护消费者的规则往往限制选择自由,因为格式合同里的选择条款很少是谈判出来的。

意思自治是现代合同冲突法的基石。《罗马条例一》第三条要求选择必须明示,或由合同条款与案件情况清楚表明。当事人可以选择非成员国的法律。但第三条第三款同时写明:若选择时所有其他因素都位于另一国家,选择不得妨碍该国不能通过协议减损的规定。第四条在没有选择时,把买卖、服务、特许等类型合同指向特征履行方的惯常居所;仍确定不了,才退到最密切联系。中国《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走的是同一家族的结构,只是把特征履行与最密切联系写进同一条文,而不是先穷尽类型清单。

安全阀有两道,不要混。第一道是直接适用的强制规范(overriding mandatory provisions):某些规则因保护公共利益而必须适用,不论准据法是什么。《罗马条例一》第九条把这类规范单列,并限制外国强制规范进入法院地的条件。第二道是公共秩序: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不是外国法的抽象条文——若明显违背法院地基本法律原则,才可排除。中国《法律适用法》第五条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它针对的是结果,不是对外国立法的道德评分。

外国法如何进入程序,同样决定冲突法是否可操作。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查明失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不是惩罚当事人“选错了法”,而是承认:法院不能在无法核验的文本上判案。提供义务与查明义务如何分担,会改变跨境诉讼的真实成本。

家庭与继承把属人法推到前台。经常居所、国籍、婚姻缔结地可能同时出现,而儿童保护、扶养和继承又常带有法院地的强制色彩。把这些案件写成“合同意思自治的延伸”,会漏掉身份法真正在保护的对象。详见 家庭与继承。侵权则更常被损害地吸住:产品在甲国设计、乙国制造、丙国致害时,连接点的选择就是在分配谁有权设定注意标准。见 侵权与责任。

识别冲突的经典课堂例子,是把一份文件看成婚姻契约还是财产合同。依法院地的范畴,它可能落入家庭法,连接点走向经常居所;依另一国范畴,它是合同,连接点走向选择条款。同一文本,两套地图。一九六三年纽约上诉法院的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把美国冲突法的转向写成判决:安大略的车祸,当事人却都是纽约居民,法院适用纽约法,理由是纽约与案件的利益更真实。欧洲立法没有把“政府利益”写成操作公式,但消费者与雇佣合同里的保护性限制,做的是同一类事:承认有些连接点不能被强势方买走。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提供的是另一条路:不是让每个法院临时比较利益,而是用公约预先统一某些领域的选择规则。成功取决于批准国数量,而不是条文写得多漂亮。统一买卖实体法走不通的地方,有时会先统一“用哪国买卖法”这一层。冲突法在这里是比较法的执行臂,不是比较法的替代品。

保护性限制把“意思自治”从口号改写成可分层的装置。《罗马条例一》第六条处理消费者合同:若专业方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国从事商业或职业活动,或把活动指向该国,则选择条款不得剥夺消费者本来享有的、不能通过协议减损的保护。第八条对个人雇佣合同做平行处理:选择不得剥夺雇员在没有选择时本应适用的强制规范。这些条文承认:格式合同里的法律选择,经常只是起草者的文具,不是谈判出来的价格。

中国《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把消费者合同的默认指向消费者经常居所地;经营者在该地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第四十三条把劳动合同指向劳动者工作地,不能确定工作地时指向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它们与欧洲条例不是逐字翻译,但共享同一判断:有些连接点不能被强势方买走。把这些案件写回普通合同第四十一条,等于把保护性限制删掉。

产品责任把连接点推得更碎。设计地、制造地、投入市场地和损害地可能分属四国。冲突规则一旦选定某一国侵权法,注意标准、抗辩和赔偿范围都会跟着走。这不是消费者政策的修辞,是哪一套证据和哪一种“缺陷”定义进入判决书的技术决定。详见即将分开讨论的消费者救济,以及已经写过的 侵权与责任。

争议与边界

反致是经典难题。甲国冲突规则指向乙国法,乙国冲突规则又指回甲国或转向丙国。接受反致,追求的是判决一致;拒绝反致,追求的是规则可预期。中国《法律适用法》第九条选择了后者:外国法不包括冲突规范。欧盟罗马条例同样原则上排除反致。一致与可预期在这里不能同时最大化。

第二场争论是:冲突法应不应该追求实体公正,还是只追求选择规则的中立。美国二十世纪中叶的“政府利益分析”与“较好法”理论,批评传统连接点像抛硬币。欧洲立法没有照搬这套方法,但仍在消费者、雇佣和保险合同里写入保护性限制。中立规则与保护性例外并存,本身就是妥协。

第三道边界是管辖权与法律选择的分离。选定英格兰法,不等于英格兰法院当然有权审;选定中国法院,也不等于必须适用中国实体法。把两者捆成一句“去某国打官司”,会把程序问题与准据法问题一起弄乱。仲裁条款、协议管辖和冲突规则是三套装置,只是经常写在同一份合同里。

不能从冲突法推出“一定存在正确的世界答案”。两家法院对同一合同给出不同准据法,并不自动意味着有人枉法。连接点不同、识别不同、强制规范名单不同,结果就会分叉。冲突法能做的,是把分叉写成可检查的步骤,而不是假装分叉不存在。

为什么今天仍然重要

跨境消费品、远程劳动、平台合同和数据流动,让“外国因素”从例外变成日常。一份点击即成立的用户协议,可能同时触及服务器所在地、付款地和用户居所。如果选择条款只对起草者有利,而法院地的强制规范又被写成可有可无,冲突法就会退化成强势方的文具。

它也是比较法真正落地的地方。比较法方法可以在书斋里并置两种合同法;冲突法强迫法官在一个案件里选用其中一套,并说明为什么另一套退下。选用本身就是一次有记录的比较。理解冲突法,就是理解现代私法如何在没有世界立法者的情况下,仍然给跨境生活一个可以上诉、可以核对的答案。消费者合同里的保护性限制,与 消费者救济 的强制规范是同一弱者问题的两面:一面决定选用哪套私法,一面决定那套私法里哪些条款不能被格式文本点掉。

跨域连接

  • 主权:冲突法预设多个主权者并存,各自的私法在境内有效,却可能被他国法院选用。礼让不是取消主权,而是主权者决定:在什么条件下承认另一套规则的效果。把冲突法写成“世界法”,等于把这一政治前提删掉。
  • 比较方法:连接点、特征履行与最密切联系都是比较设计。样本怎么选——经常居所还是履行地——会预先决定结论。政治学比较方法里“最相似体系”的偏差,在法律选择里同样出现:只拿商业合同当样本,会低估身份法的强制规范。
  • 科斯:准据法选择改变的是默认规则与强制规范的菜单,也就改变交易成本。当事人愿意选择某国法,常常是因为那套默认条款省去逐条谈判;消费者保护限制选择自由,则是承认格式合同里的选择很少是自愿定价。
  • 认识论:外国法查明是认识问题,不是修辞。法院必须回答:文本从哪里来、译本是否可核、专家意见冲突时采哪一边。查明失败改用法院地法,等于承认“不知道”也是一种必须公开的认识状态。
  • 民族志:识别依赖对外国制度如何被使用的描述,而不仅是条文对照。婚姻、继承和宗教规范在生活中的位置,常常要靠对实践的描述才能判断它更接近合同、身份还是礼仪。把外国法当成词条翻译,识别就会在第一步失真。

参考文献

  • Savigny, Friedrich Carl von. System des heutigen römischen Rechts, Band VIII. Veit, 1849.
  • Story, Joseph. 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Hilliard, Gray, 1834.
  • Regulation (EC) No 593/2008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June 2008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Rome I). OJ L 177, 4.7.2008, p. 6.
  • Regulation (EC) No 864/200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July 2007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non-contractual obligations (Rome II). OJ L 199, 31.7.2007, p.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 Symeonides, Symeon C. Codifying Choice of Law Around the Worl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 Babcock v. Jackson, 12 N.Y.2d 473 (1963).

延伸阅读

  • Dicey, Morris & Collins. The Conflict of Laws. 16th ed., Sweet & Maxwell, 2022.
  •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各版次.
  • Muir Watt, Horatia. "Party Autonomy in Global Context." Collected Courses of the Hague Academy,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