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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L3约 13 分钟阅读

婚姻、家庭与继承:从身份共同体到个人选择

Marriage, Family and Inheritance: From Status Community to Individual Choice

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离婚自由同性婚姻

破除误解

  1. 误解第一个误解,是以为婚姻法只管"结婚离婚那点家务事",是私事中的私事。

    实情恰恰相反,历史上没有哪一个领域像家庭这样被国家法律系统性地塑造:谁可以结婚、财产归谁、孩子跟谁姓、谁能继承——每一个问题背后都是国家对社会再生产方式的深度安排。家庭法是"私"字里公共性最强的领域。

  2. 误解第二个误解,是以为婚姻的世俗化、离婚的自由化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实情事实上几乎每个现代化社会都独立走过了这段路:中国 1950 年第一部《婚姻法》比多数西方国家更早确立离婚自由;而天主教欧洲直到二十世纪末还在为离婚合法化拉锯。差异不在"东方西方",而在宗教权威、财产结构与政治革命的先后次序。

第三个误解,是以为继承就是"家里的钱按血缘分"。继承制度是宪法级别的分配装置:遗嘱自由与特留份的比例,决定了一个社会把财富代际传递交给个人意志还是家族结构,进而影响慈善、税收乃至阶层流动。本篇是跨法域的通识解释,不构成任何司法辖区的法律建议;具体规则以当地现行有效法源为准。

历史脉络:从身份到契约

1861 年,梅因在《古代法》里写下了法学史上最著名的断语之一: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古代社会,一个人的权利义务几乎完全由他在家族中的位置决定——罗马法中的家父对家子、妻子、奴隶握有生杀予夺的家父权;传统中国的"三纲"把妻、子、臣编入同一张身份网络。婚姻在这个结构里不是两个人的结合,而是两个家族的结盟:聘礼、媒妁、父母之命,都是结盟的程序条款。

教会法给欧洲加上了一层神圣锁链:婚姻是圣事,不可解除,顶多允许"分居而不许再婚"。打破锁链的是革命。1792 年 9 月 20 日,法国立法议会颁布世俗离婚法,把婚姻重新定义为民事契约——既然契约出于合意,自然可以因合意或性格不合而解除;法律实施的头几年,城市离婚数量激增,提出离婚的多为女性。1804 年《拿破仑法典》大幅收紧,1816 年波旁复辟干脆废除了离婚,直到 1884 年第三共和国的纳凯法才重新恢复——离婚制度在法国的百年拉锯,是世俗国家与教会权威此消彼长的精确气压计。

二十世纪的转折是无过错离婚。1969 年加州通过《家庭法法案》,1970 年生效,成为美国第一个不问过错、仅以"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为准的离婚法;此后数十年间,无过错原则席卷各法域。英格兰走得更晚:2020 年《离婚、解除与分居法》取消过错陈述,2022 年 4 月 6 日起生效,一方只需声明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中国的路径更为激进:1950 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第一条即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在当时多数农村地区仍通行买卖婚姻的背景下,这是一部以国家力量直接改造社会结构的法律;1980 年《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确立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2020 年《民法典》将婚姻家庭编入典,同时引入三十日离婚冷静期,把离婚自由的钟摆又向限制方向拨回了一格。

婚姻一旦被写成民事契约,财产怎么算就成了无法回避的条款。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允许约定分别财产。共有制保护的是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分别财产制保护的是个人作为 法律主体 的边界。选择哪一种,就是在给"家"下财产学定义,细节与 所有权 的权利束拆分直接相连。

离婚制度的解放与限制

离婚制度的核心争议,从来是自由的代价由谁承担。过错制把离婚变成对"违约方"的惩罚,看似保护无辜,实际制造了两种恶:想离婚的人被迫捏造或夸大过错,法庭上互揭隐私;没有过错证据的一方——通常是经济弱势的女性——被困在死亡的婚姻里。

无过错制承认一个朴素事实:婚姻死于感情枯竭,而感情不是法律能裁决的东西。但完全自由的离婚把全部风险推给了弱势方:为家庭放弃职业的一方,离婚后的人力资本贬损谁来补偿?各法域的补丁大致相同:离婚后扶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家务劳动的折价、子女抚养安排中对主要照护者的倾斜。中国《民法典》在确立离婚冷静期的同时增设了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限制与补偿被捆绑进同一次修法,正是这种代价再分配逻辑的样本。

冷静期写在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分两段计时。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须亲自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即视为撤回。它缓冲的是冲动,也推迟了家暴情境里的出口。

这项程序只卡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走法院,不适用这三十日。同一编里,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把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较多义务折成补偿请求权;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则在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形下保留损害赔偿。自由被加上了程序刹车,代价被写成可请求的债权。

法定继承与遗嘱自由

继承制度要解决三组矛盾:死者意志与家族结构、配偶与血亲、自由处分与弱者保障。法定继承回答"没有遗嘱时按什么规则分",通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优先,各国排列组合的差异体现了对"核心家庭"还是"扩大血族"的不同侧重。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把第一顺序定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时,第二顺序不参加。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遗嘱自由回答"能不能按自己的意愿打破规则"——英美法传统上给遗嘱人以极大自由,理论上可以把财产全部留给慈善机构而分文不给子女;大陆法则用特留份制度划出禁区:法国、德国、日本都规定直系血亲享有不可剥夺的法定份额,遗嘱人只能自由处分其余部分。中国《民法典》走中间道路:承认遗嘱自由的优先地位,但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要求遗嘱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一份完全剥夺失能子女继承权的遗嘱,会在该限度内被法律矫正。

特留份的比例把抽象原则写成算术。法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三条按子女人数切分:一名子女时保留遗产二分之一,两名三分之二,三名及以上四分之三,其余才是遗嘱人可自由处分的部分。德国《民法典》第二千三百零三条把特留份定为法定应继份的一半,被排除的直系卑亲属、父母或配偶可向继承人主张金钱债权,而不是直接取回特定物。

中国的必留份窄得多:只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不自动保护所有子女。同一句"给家人留一份",在巴黎、柏林和北京对应三套完全不同的禁区。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继承法里社会观念变迁最敏感的试纸。传统制度把非婚生子女排除在继承序列之外,作为对婚外关系的间接惩罚——代价却由无过错的孩子承担。二十世纪以来,各法域先后完成平等化: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则是当代的前沿。2001 年 4 月 1 日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2015 年 6 月 26 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奥贝格费尔案中确认同性伴侣的结婚权受宪法保护;2017 年 5 月 24 日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释字第 748 号解释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违宪,2019 年 5 月 24 日专法施行,成为亚洲首例。伴侣制度与婚姻制度的区分、收养与人工生殖子女的身份认定,是这场法律变迁尚未完成的章节。

争议与边界

家庭法今天的争议集中在三处。其一是冷静期类限制的得失:支持者称它为冲动离婚提供了缓冲,反对者指出它对家暴受害者的程序性伤害——限制性制度对"后悔"与"受困"两种情形无法区分对待,这是它天生的钝感。其二是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如何计量:补偿、分割、养老金折算,各种技术都在尝试把无偿照护折算成法律语言,但折算标准本身仍严重依赖司法裁量。

其三是多元家庭的承认边界:单身生育、代孕、重组家庭、多代同堂的照护责任,正在逐一叩问以"一对异性夫妻加未成年子女"为默认模型的法律体系。这些争议的共同结构是:家庭法每放宽一分对个人选择的承认,就必须同时回答一分关于代价分配的问题——选择者的自由与依赖者的安全,永远要在同一条条款里结算。

为什么今天仍然重要

家庭法正在成为老龄化社会与低生育率社会的基础设施: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居住权这些中国《民法典》的新工具,实质是在为"家庭照护能力下降之后怎么办"提供法律答案。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允许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并依约取得遗赠。总则编第三十三条把监护从亲属默认改成可事先指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物权编第三百六十六条则把居住权写成用益物权,让"住在房子里"从所有权的附属变成可以单独登记、有期限的权利。这些条款把身后分产,提前改写成失能之后的生活安排。

同时,家庭结构的多元化使身份法的每个默认值都在被重新谈判——婚姻与生育解绑、生育与婚姻解绑、照护与血缘解绑。家庭法的历史告诉我们,这个领域的法律从不只是"反映"社会变化,它本身就是社会变化的战场:1792 年的法国、1950 年的中国、2015 年的美国,每一次家庭法的变革,都是关于"人应当以什么方式结合与分离"的公开论战。理解这部法律,就是理解一个社会如何想象它最小单位的形状。

跨域连接

  • 家庭与亲属:社会学对家庭的研究揭示了法律文本之外的实情:核心家庭从来不是"自然形态",而是工业化、城市化与福利制度共同塑造的历史产物;亲属网络在养老、育儿中的实际功能,决定了法定扶养义务的可执行性。法律若按理想模型而非真实结构配置权利义务,条文就会空转。
  • 佩特曼:佩特曼在《性契约》中论证,社会契约论从一开始就有一个隐藏的另一半:男性之间签订"社会契约"的同时,也签订了对女性的支配契约——婚姻正是这个隐性契约的装置。这把"从身份到契约"的叙事补上了一刀:对一半人口而言,契约自由的到来要晚得多,也残缺得多。
  • 性别与社会:性别研究证明,离婚法、财产制、冠姓权这些"中立"条款的实际效果从来是有性别的:无过错离婚解放了被困者,也曾让长期主妇暴露在贫困风险中;共同财产制保护谁,取决于谁的贡献被算作"财产"。法律文本与性别化后果之间的落差,是家庭法修正的持久动力。
  • 老龄化社会:老龄化把继承与监护从身后事务变成了生前规划:长寿意味着遗产在继承开始前可能已被医疗与照护耗尽,遗嘱、意定监护、遗赠扶养的功能正在从"分财产"转向"安排失能后的生活"。家庭法与养老政策的接口,将成为未来二十年立法最密集的地带之一。
  • 财产权:家庭内部恰恰是最能看清"所有权是一束权利"的地方: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共同财产中的管理权与收益权、继承期待与既得权——家庭法每天都在拆用财产权的各个零件。反过来看,婚姻财产制的选择(共有制还是分别制),就是一个社会对家庭共同体的财产学定义。

参考文献

  • Maine, Henry Sumner. Ancient Law. John Murray, 1861.
  • Pateman, Carole. The Sexual Contract. Polity Press, 1988.
  • 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644 (26 June 20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年)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多版)。
  • 巫昌祯、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多版)。
  • 费孝通:《生育制度》,商务印书馆(重印本)。

延伸阅读

  • Glendon, Mary Ann. The Transformation of Family Law.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9.
  • Okin, Susan Moller. Justice, Gender, and the Family. Basic Books, 1989.
  • 王歌雅:《中国近代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法律出版社,2011。
  • 夏吟兰:《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