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诉尼科尔斯:同样的英语课不等于可懂的课
Lau v. Nichols (1974)
1974 年 1 月 21 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劳诉尼科尔斯案中一致认为:旧金山约 1800 名不会英语的华裔学生没有得到英语补习,只给他们与他人相同的英语课程,违反 1964 年民权法第六条。意见没有指定唯一的双语模型。
1974 年 1 月 21 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劳诉尼科尔斯作出意见,收录为 414 U.S. 563。案件编号 72-6520,1973 年 12 月 10 日听审。道格拉斯大法官撰写法院意见,布伦南、马歇尔、鲍威尔与伦奎斯特加入。斯图尔特另写协同意见,伯格与布莱克门加入。怀特、布莱克门各自另有协同,伯格也加入布莱克门的短文。结果是一致的:改判第九巡回法院,把案件发回,以便形成适当救济。意见所依据的制定法是 1964 年《民权法》第 601 条,即第六条:任何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项目或活动,不得以种族、肤色或国籍为由歧视。对象是这一条加上卫生、教育和福利部的实施规则,怎样对待一批不会英语的学生。对象不是某一种双语教学法的许可证,也不是如何在校园里挑选儿童的步骤。
案名上的原告是一名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理,以及其他不会英语的华裔学生。被告是负责旧金山联合学区运作的官员。这是一件集体诉讼。中文教材把案名通称为劳诉尼科尔斯。意见没有把这名未成年人写成传记。地区法院认定:学区内有 2856 名不会说英语的华裔学生;其中约 1000 人得到英语补习;约 1800 人没有得到这种教学。意见把这些数字当作已经认定的事实来用。本页不把任何一个被点名的未成年人写成可以调整的材料。公开案卷已经说明类别。类别是不会英语、没有得到补习的华裔学生。类别不是招募手册。
破除误解:不是第十四修正案的新规则,也不是指定了一种双语模型
第一个误解,是把劳案读成联邦最高法院已经用平等保护条款重写了教学语言。起诉状确实主张第十四修正案,也主张民权法。法院没有把判决放在宪法修正案上。法院写的是:学区接受联邦资金,就在合同上同意遵守第六条以及据此发布的规则,并立即采取使协议生效所需的措施。1970 年,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发布澄清指南,载于 35 Fed. Reg. 11595。其中一句是:若不能说、不能懂英语,使国籍少数群体的儿童无法有效参加学区提供的教育项目,学区必须采取积极步骤补上语言上的不足,以便向这些学生开放教学项目。意见把学区的不作为放进这句指南,而不是放进一项新的宪法权利。
第二个误解,是把“积极步骤”读成法院已经选定双语教育、沉浸或过渡英语中的某一种,并命令全国照办。意见的句子是否定句:仅仅提供相同的设施、课本、教师和课程,并不等于待遇平等;听不懂英语的学生实际上被关在任何有意义的教育之外。否定句关掉的是“同样的英语课已经足够”。它没有打开一份唯一正确的课程表。救济被发回地区法院去形成。形成救济是后案的工作。后案可以失败,失败不能回溯说 1974 年没有写过那句否定句。
第三个误解,是把一致结果读成“只要有一个不会英语的孩子,学区就必须架起同一套装置”。布莱克门的协同把人数写回判决的适用范围:他想说清楚的是,约 1800 名儿童在这件案子里得不到有意义的学校教育;若另一件案子只涉及很少的孩子,或只有一个孩子,他不会把今天的判决看成已经给出结论。协同不是法院意见。它说明一致的结果仍然留着范围争议。把协同涂掉,教材就会把一件关于约 1800 人的制定法案件写成一条不分人数的宪法公式。
对象:同一套英语课,对听不懂的人是另一扇门
旧金山学区在 1971 年依照联邦法院命令完成整合,见 339 F. Supp. 1315,以及 Lee v. Johnson, 404 U.S. 1215。意见用这个背景说明:学生已经按整合命令进入同一套学校,语言障碍却没有因此消失。班级用英语授课。对已经会英语的学生,英语课是通道。对不会英语、又没有补习的学生,同一间教室是一扇关着的门。法院的比较单位不是文化本质,是能否参加已经提供的教育项目。
第六条的文本禁止的是以种族、肤色或国籍为理由的歧视。意见没有另做一项统计去证明教师的动机。它把排除本身写成歧视已经发生的方式:国籍与语言在这批学生身上叠在一起,只发英语材料等于不让他们使用这个项目。制定法案件可以这样写,是因为国会已经把接受联邦资金的项目放进第六条,机关已经把“积极步骤”写成指南,学区又在合同里接受了这些规则。文本、指南和合同是三条可以指给读者的线。线不是气质。
意见也停在发回。它没有计算应该开多少节补习,没有规定师资来源,没有规定评估必须用哪一种语言。这些是设计问题。双语总览把毛利语恢复学校和加拿大法语沉浸写成可描述的设计:目标语言、年限、师资、评估语言。劳案给这些设计的是一条否定性的边界,不是一张施工图。边界是:不能用“课表已经相同”来回答“学生听不懂”。施工图要由学区、指南的后来版本和后续案件去画。画错了,是施工图的错,不是 1974 年那句否定句没有出现。
它证明了什么,没有证明什么
它证明:在 1974 年 1 月 21 日的记录上,旧金山约 1800 名不会英语的华裔学生没有得到英语补习,学区仍只用英语提供与他人相同的课程,这一安排违反第六条和当时的实施指南。它证明“相同待遇”在语言这个接口上可以等于排除。它证明救济尚未在最高法院这一页上被写成某种唯一模型。
它没有证明双语教育在效果上优于每一种其他补习。效果要另测。另测要用语言能力、年级和谁进入样本,并且仍然不是本页。它没有证明第十四修正案已经把教学语言变成与种族隔离同类的宪法分类。宪法论证被起诉状提起,没有成为法院意见的依据。它没有证明一个不会英语的儿童在任何学区都会自动得到与本案相同的命令。布莱克门把人数留在协同里,就是为了挡住这种自动推论。它也没有证明升学考试必须改用学生的家庭语言。证书环节用哪一种语言,是另一套高利害装置。劳案保护的是参加学区已经提供的项目。项目在证书处被另一张试卷覆盖时,覆盖本身要另有文本。
涉及儿童的句子到此为止。本页不讨论如何在校园识别不会英语的学生、如何比较兄弟姐妹、如何用语言分数组织班级。那些是另一类程序。1974 年意见的内容是第六条、指南和一间只用英语的教室。
深一层:可懂是参加的条件,不是文化本质
总览把劳案放在教学语言的设计里,是因为判决把语言写成可以关闭课程的装置。装置的检验是可懂:学生是否理解教学所用的句子。可懂可以核对。文化本质不能核对。意见没有说华裔学生必须接受某一套文化课程,也没有说英语不能作为公共学校的教学语言。它说的是,当英语是唯一通道而学生没有被给到走上通道的步骤时,国籍少数群体等于没有被允许参加。
这也是它和课程选择的接口。课程选择决定哪些文本进入课堂。劳案更靠前一步:文本即便已经进了课堂,听不懂的人仍然没有进入课程。选择与可懂可以同时失败。只改文本的文化来源,不处理句子是否可懂,第六条的问题还在。只开语言补习,却不让社区参与文本,是另一个政治问题。劳案没有回答后一个问题。把两个问题焊成“法院已经规定文化”,会让一份制定法意见承担它没有写过的任务。
旧金山 1971 年的整合命令也必须留在背景里,不能升成原因。整合处理的是谁进入哪一所学校。劳案处理的是进入之后,课堂语言是否仍把一部分学生关在项目之外。两份命令可以指向同一座城市。它们不是彼此的证据。用整合已经完成来证明语言问题不存在,正是意见拒绝接受的那种形式。形式上学生在同一座学校。结构上约 1800 人没有英语补习。
跨域连接
- 双语教育是一种设计:总览用劳案说明,只提供英语、不给语言支持,不等于平等教育,并且判决没有规定唯一模型。本页把第 601 条、1970 年指南和约 1800 人的认定事实摊开。对读时把否定句和后来的课程设计分成两层。
- 课程是一种选择:课程决定哪些文本算知识。劳案决定听不懂的人是否算已经在场。对读时不要用文化代表性代替可懂,也不要用可懂代替谁有权选择文本。两件装置都在,证据不同。
- 殖民课程与教学语言:殖民学校常把宗主国语言写成现代学科的唯一合法介质。劳案不是那一段帝国史的判决,它是 1964 年制定法在旧金山的一次适用。对读时看“合法介质”与“能否参加”是不是同一问。不是。介质的政治可以继续,参加的制定法问题已经有一句否定回答。
- 学校是一种制度:学校是时间、编制和规则,不是气质。1971 年的整合命令改变入学,1974 年的意见追问入学之后的课堂语言。对读时把两份命令的日期分开,才能看见整合没有自动生产可懂。
- 评估即推断:语言能力若被收成一次分数,分数仍是推断,不是儿童本质。劳案没有发布这种分数。它判断排除是否已经发生。对读时不要向意见索取某种教学法的效应量。意见把救济留在发回之后。
-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布朗处理公共教育里的种族分类。劳案处理接受联邦资金的项目里,语言排除是否构成第六条上的国籍歧视。对读时不要把 1974 年写成 1954 年的语言版。制定法依据、事实表和救济都不同。
参考文献
- Lau v. Nichols, 414 U.S. 563 (1974).
- Lee v. Johnson, 404 U.S. 1215 (1971).
- Identific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Denial of Services on the Basis of National Origin, 35 Fed. Reg. 11595 (1970).
-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 601, 42 U.S.C. § 200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