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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与制度现代至当代约 19 分钟阅读

选举制度:多数制与比例制

Electoral Systems — Majoritarian and Proportional

选举制度比例代表制多数制迪韦尔热定律

同样是民主选举,结果可以差别巨大。2015 年英国大选,英国独立党(UKIP)获得 12.6% 的全国选票,赢得议会席位 1 席;苏格兰民族党(SNP)只拿到约 4.7% 的全国选票,却赢得 56 席。

关键在于:UKIP 的选票薄薄地铺满全国,在哪个选区都不是第一名;SNP 的选票则高度集中在苏格兰(在苏格兰本地得票率高达 50%),于是横扫了那里 59 个选区中的 56 个。这个悬殊结果的根源,不是民意的歪曲,而是选举制度的设计逻辑——它奖励地理上集中的支持,惩罚分散的支持。

把这个例子读成"英国制度不公",会漏掉真正的机制。相对多数制并不承诺席位应与全国得票成比例。它承诺的是:每个选区选出一名当地代表,得票最多者当选。全国票席比因此是事后观察,不是制度目标。

选举制度是民主的"操作系统"——它将选票转化为席位,深刻影响政党体系、政策方向乃至整个政治文化。然而对于哪种制度更优,政治学家和政治家至今无法达成共识。本文也不做这种裁决,只说明规则如何工作、会把哪些价值推到前台。

核心:主要选举制度类型

比较政治学通常先把规则分成四类:相对多数制、绝对多数制、比例代表制、混合制。名字容易混,差别却很大:相对多数只要"第一名",绝对多数要求过半,比例制按得票分席,混合制则把前两类与比例制叠在一起。叠法不同,结果可以像比例制,也可以像多数制。

相对多数制(plurality / First-Past-The-Post, FPTP):选区内得票最多者胜选,无需过半。英国下议院、加拿大、印度采用。规则最简单,但"浪费票"最多——所有非赢家候选人的票均不转化为席位。2015 年 UKIP 的遭遇,正是这套规则在全国尺度上的可见后果。

绝对多数制(majority):获胜需过半。达不到时,制度会再走一步:法国总统选举自 1962 年修宪后采用两轮投票,第一轮无人过半则由前两名进入第二轮;澳大利亚众议院自 1918 年起采用优先顺序投票(alternative vote),选民给候选人排序,逐轮淘汰最弱者并转移其选票,直到有人过半。两轮制与排序制都在追求"过半正当性",计票成本与选民认知负担也更高。

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PR):选票尽可能按比例转化为席位,目标是让政治多元性忠实反映于议会。荷兰、以色列采用全国或近乎全国的政党名单;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多用多席位选区名单。比例制不是单一机器,选区规模、门槛和名单类型会把它推得更"比例"或更"克制"。

  • 政党名单制(Party List PR):选民投票给政党,各党按得票比例分得席位。封闭名单由政党事先排定当选顺序;开放名单允许选民在党内挑选人选,从而把一部分人事权从党部转给选民。
  • 混合成员比例制(MMP):选民投两票,一票给选区候选人(通常是 FPTP),一票给政党;政党票用于补偿选区结果的比例偏差。德国联邦议院和新西兰议会采用这一设计。

混合制把多数制与比例制叠进同一议会。名字听起来像折中,真正决定结果的却是两层席位是否互相补偿。这里要分清两类,差别极大:

  • 补偿式混合(如德国 MMP):政党票用来"补偿"选区票造成的不成比例,整体结果接近比例制。
  • 并联式混合(如日本众议院):选区席位与名单席位各算各的、互不补偿,整体结果更接近多数制。

很多人把"混合制"当成一个统一类别,其实补偿与否,决定了它本质上更像 PR 还是更像 FPTP。日本 1994 年废除中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改用选区加比例的并联制,1996 年首次用于众议院选举。同一年新西兰举行第一次 MMP 选举。两个岛国都在 1990 年代改了规则,方向却相反:一个把比例层用来补偿,一个让两层各算各的。

可转移单票制(STV)/排序复选制(Ranked-Choice Voting, RCV):选民对候选人排序,而非只投一票。RCV 在单一席位下用于逐轮淘汰最弱者并转移其选票(澳大利亚众议院、爱尔兰总统、美国部分城市与缅因/阿拉斯加州采用);STV 在多席位选区下实现近似比例的结果。

缅因州 2016 年公投通过排序复选,2018 年中期选举首次使用;阿拉斯加州 2020 年通过,2022 年首次使用。它试图同时保留"选区代表"和"减少废票",但计票复杂、对选民认知要求更高,是近年改革讨论的热点。

三类参数会把同一标签推成很不同的机器。选区规模(district magnitude)是每个选区应选席位数:规模为 1 时,规则就是 FPTP 或绝对多数;规模越大,小党越容易获得席位。

法定门槛把过低得票挡在议会门外。德国联邦议院长期以全国第二票 5% 为进入比例分配的条件;新西兰 MMP 要求政党票达到 5%,或至少赢得一个选区;以色列全国名单制自 2014 年起把门槛定为 3.25%。名单类型决定选民能改写党内排序到什么程度。比较制度时,只说"比例制"或"混合制"往往不够,这三项才是真正的旋钮。

迪韦尔热定律与政党体系

法国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Maurice Duverger)在 1951 年的《政党》(Les partis politiques;英译本 1954)中写下后来几乎成了选举研究入门句的一条命题:

FPTP 倾向产生两党制;比例代表制倾向产生多党制。

其机制有两层。机械效应是:FPTP 把选区第一名以外的票全部丢掉,小党的席位远低于得票。心理效应是:理性选民会策略性投票给更有胜算的党,精英也不愿把资源投给几乎当选无望的人。

加里·考克斯(Gary Cox)在 1997 年《让选票作数》(Making Votes Count)中把这条逻辑推广为 M+1 规则:在一个应选 M 席的选区里,有竞争力的候选人数往往收敛到大约 M+1。FPTP 只是 M=1 的特例。

迪韦尔热定律是一种倾向性规律,而非铁律。印度采用 FPTP 但有多达几十个有效政党,因为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主要党派,全国加总后看起来像多党制,选区内部仍常接近两强对决。以色列采用全国比例代表制,门槛虽经多次上调,联合组阁仍是常态,小党在谈判桌上的分量也因此更大。

制度效应受社会结构(族裔、宗教、阶级分裂)深刻调节。考克斯强调:定律首先在选区层面起作用,并不能自动推出"全国只有两个党"。

各制度的权衡

维度多数制(FPTP)比例代表制
代表性低(小党被过度惩罚)高(接近选票比例)
政府稳定性高(通常产生稳定多数)较低(联合政府更脆弱)
问责性高(选区内明确的代表)较低(政党名单降低个人问责)
排除极端政党较强(门槛高)较弱(小极端党也能入席)
政策温和化是(两党都争中间选民)不确定(联合谈判可能给小党过大影响力)

这张表描述的是倾向,不是成绩单。FPTP 的问责优势,来自选民知道"这人是我这个选区的议员";比例制的代表优势,来自席位更接近得票。

两者很难同时最大化。本地议员的个人问责,与议会整体的比例性,是选举制度里最稳定的一对取舍。

鲍威尔(G. Bingham Powell)的研究发现,比例制民主在"回应性"(responsiveness)——政策与多数选民偏好的接近程度——上总体优于多数制,但代价是政策连贯性和执行力的一定牺牲。这是一项经验比较,不是对"更好制度"的判决。

迈克尔·加拉格尔(Michael Gallagher)1991 年在《选举研究》提出的最小二乘指数(least squares index,常称 Gallagher 指数),用各党得票率与席位率之差的平方和来度量不成比例程度。指数越高,票席落差越大;接近 0 表示几乎按票分席。

它是温度计,不是判决书。高指数说明转换更"陡",并不自动等于舞弊,也不等于该制度在问责或稳定上失败。

2015 年英国那种全国票席悬殊,用它会读出偏高的读数;德国式补偿混合则会读出低得多的读数。读数回答的是"差了多少",不是"哪一种更正当"。

四个真实案例:同一问题,四种接法

英国下议院是当代 FPTP 的教科书。每个选区一人当选,全国政府多数往往由席位而非得票堆出来。2011 年 5 月 5 日,英国就"是否改用排序复选(AV)"举行公投,67.9% 的有效票反对,投票率约 42%,改革被否决。选民拒绝的并不是"要不要民主",而是要不要用另一种规则去换那套熟悉的选区问责。

德国联邦议院是补偿式混合的原型,德语里常称"个性化比例代表制"。选民投两票:第一票选选区候选人,第二票选政党州名单。总体席位主要由第二票决定,选区当选者计入该党配额,差额由名单补上。

5% 的第二票门槛(历史上另有"赢得三个选区"的例外)用来抑制过度碎片化。封闭名单保住了政党对人选顺序的控制,也削弱了选民对具体议员的点名权。2023 年德国再次修改超额议席规则,说明即使是被广泛模仿的 MMP,内部旋钮仍在被拧动。

新西兰走了一条更罕见的路:先公投,再换系统。1986 年皇家委员会建议改用 MMP;1992 年指示性公投显示改制度的意愿很高;1993 年与大选同时举行的约束性公投中,约 54% 支持 MMP、约 46% 支持保留相对多数制。

1996 年 10 月 12 日举行第一次 MMP 选举,议会从两党轮流多数转向联合组阁成为常态。进入议会仍须政党票达到 5%,或至少拿下一席选区。改革没有取消本地议员,而是用第二票去补偿选区层的不成比例。

日本众议院的并联混合说明:两票并不等于 MMP。1994 年改革用单记不可让渡的中选区制,换成单选区相对多数加区域比例名单,两层席位独立分配。选区赢家全部保留,比例层不再把他们"补回去"。

因此大党仍能在选区层获得超额席位,小党主要依赖比例层存活。1996 年首次实施后,自民党并未如部分改革者预期的那样迅速让出主导地位。混合制的标签相同,补偿与否却把激励结构分成了两种。

代价与争议

策略性投票:FPTP 下,选民为避免投票给"一定输的候选人"而策略性改变投票,这导致选票无法忠实反映真实偏好——选民"不是在投他们想要的,而是在阻止他们最不想要的"。比例制并不能取消策略,只是把策略从"选区内两强"移到"要不要过门槛、要不要联合组阁"。开放名单还会把策略带进党内排序。

选区划分的政治操弄(Gerrymandering):在单一选区制下,执政党可通过操纵选区边界(政治选区划分,或称 gerrymandering)来为己方制造选区优势,这是对民主代表性的严重扭曲。比例制下选区通常较大,受 gerrymandering 影响较小。

这并不等于比例制没有操纵空间:门槛高低、名单封闭与否、补偿层怎么切,同样可以由当权者改写。差别在于,单一选区把操纵集中在地图上,比例制把操纵集中在公式上。

总统制与议会制的交互:同一套选举规则,接到不同的行政立法关系上,后果并不相同。议会制里,立法选举直接决定谁组阁,FPTP 常把席位奖给最大党,比例制则把组阁推迟到选举之后的谈判。

总统制里,总统与议会分别授权。立法选举若用比例制,总统更容易面对一个自己无法控制的多党议会;若用 FPTP,总统所属的党又可能在立法机构里被过度放大。

法国把两轮绝对多数用于总统,把两轮多数用于国民议会,是在行政与立法两端同时加压,逼政党在第二轮结盟。拉丁美洲不少国家则把比例制议会与相对多数或两轮总统叠在一起,双重正当性更容易变成僵局。选举制度不是孤立旋钮,它和政府形式锁在同一套机器里。

国际趋势:20 世纪末以来,多个使用 FPTP 的国家经历了制度改革讨论或实际改革——新西兰 1996 年从 FPTP 改为 MMP;日本 1994 年改用并联混合,1996 年首次实施;意大利在 1993 年、2005 年、2017 年数次改写选举法(从混合多数到带多数奖励的比例,再到新的混合制);英国 2011 年举行选举制度改革公投,最终 67.9% 的有效票否决了改用 AV。改革频繁本身说明:没有一种规则能同时满足比例性、稳定性和选区问责。

更深一层:没有"完美"的选举制度

为什么政治学家对"哪种制度最好"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这不只是品味之争,背后有一个数学结果。规则可以改,这条逻辑限制改不掉。

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1951 年证明了著名的不可能性定理:当有三个或更多选项时,不存在任何一种把个人偏好汇总成"社会偏好"的方法,能同时满足几条看似最起码的合理条件(如非独裁、无关选项独立性等)。换句话说,"完美公平地把众人意愿变成一个集体决定"在逻辑上就做不到。

更让人不安的是吉巴德–萨特斯韦特定理(Gibbard–Satterthwaite,1973–1975):在三个以上候选人的情况下,任何非独裁的、确定性的投票规则,都无法做到防策略操纵——也就是说,总会存在某些情形,选民通过"不老实地投票"能得到对自己更有利的结果。前文提到的 FPTP 下的策略性投票,并非该制度独有的缺陷,而是所有投票制度都逃不掉的数学宿命的一个具体表现。

这两个定理的政治含义很深:选举制度的选择,本质上不是在"对"与"错"之间选,而是在不同的价值取舍之间选——你更看重比例代表、政府稳定、个体问责,还是抑制极端?没有一种制度能让你全要。理解这一点,能让关于选举改革的争论从"谁对谁错"转向"我们想优先保住什么"。

跨域连接

  • 民主:选举制度决定"人民"怎样被数出来,而不是民主已经完成后再加一套手续。相对多数制把人民落实为每个选区的第一名,比例制把人民落实为可加总的政党份额。推论是:争论某次选举"够不够民主",必须先说明你用的是哪一种人民定义,否则票席落差既可以被写成歪曲,也可以被写成制度按设计运行。
  • 政党:迪韦尔热的倾向性规律说明,政党数目很大程度是规则筛出来的,而不只是社会分裂的镜子。FPTP 在选区层压缩小党,比例制给小党留座位,并联混合则让大党吃选区、小党吃名单。推论是:同一社会改规则,有效政党数应随选区规模和门槛移动;印度的全国多党与选区两强可以同时成立,正因为定律首先作用于选区。
  • 宪法:把选举公式写进宪法还是留给普通立法,决定改革有多难。德国基本法要求选举"普遍、直接、自由、平等、秘密",具体门槛与超额议席却在选举法里反复修改;新西兰 1993 年用约束性公投锁定 MMP,等于给下一次改规则加上更高的政治成本。推论是:越容易改的选举法,越可能随执政党利益摆动;越难改的,越可能把上一代的取舍冻进下一代。
  • 社会选择理论:阿罗与吉巴德–萨特斯韦特给出的不是"FPTP 不公平"的评语,而是任何汇总规则都无法同时满足一组看起来很弱的公理。策略性投票因此不是选民品德问题,而是规则可被操纵的数学事实。推论是:改革辩论应比较各制度牺牲了哪一条公理、把策略赶到了哪一层,而不是寻找不会被策略碰到的完美程序。
  • 联合政府:当单党过半在结构上罕见,政策就是在选举之后谈出来的。这把问责从"选谁执政"改成"谁在谈判桌上让步",而后者可由联合协议的条款归属来检验,不必依赖选民对竞选承诺的事后印象。MMP 与全国比例制都会把大量政治决定推到这一层;FPTP 则更常在选举当晚就给出单一执政党。

参考文献

  • Duverger, M. Les partis politiques. Armand Colin (1951). 英译本 Political Parties, Wiley (1954).
  • Lijphart, A. Electoral Systems and Party System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 Powell, G. B. Elections as Instruments of Democracy.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0).
  • Cox, G. W. Making Votes Count: Strategic Coordination in the World's Electoral System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 Gallagher, M. "Proportionality, Disproportionality and Electoral Systems." Electoral Studies 10, no. 1 (1991): 33–51.
  • Gallagher, M. & Mitchell, P. (eds.) The Politics of Electoral System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 Norris, P. Electoral Engineeri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 Arrow, K. J. 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 Wiley (1951; 2nd ed. 1963).
  • Gibbard, A. "Manipulation of Voting Schemes: A General Result." Econometrica 41, no. 4 (1973): 587–601.

延伸阅读

  • Satterthwaite, M. A. "Strategy-Proofness and Arrow's Conditions."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10, no. 2 (1975): 187–217.
  • Taagepera, R. & Shugart, M. S. Seats and Votes: The Effects and Determinants of Electoral System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
  • Shugart, M. S. & Wattenberg, M. P. (eds.) Mixed-Member Electoral Systems: The Best of Both World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 英国下议院图书馆. General Election 2015: full results and analysis (CBP-7186, 2015); Alternative Vote Referendum 2011 (RP11-4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