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民主选举,结果可以差别巨大。2015 年英国大选,英国独立党(UKIP)获得 12.6% 的全国选票,赢得议会席位 1 席;苏格兰民族党(SNP)只拿到约 4.7% 的全国选票,却赢得 56 席。关键在于:UKIP 的选票薄薄地铺满全国,在哪个选区都不是第一名;SNP 的选票则高度集中在苏格兰(在苏格兰本地得票率高达 50%),于是横扫了那里 59 个选区中的 56 个。这个悬殊结果的根源,不是民意的歪曲,而是选举制度的设计逻辑——它奖励地理上集中的支持,惩罚分散的支持。
选举制度是民主的"操作系统"——它将选票转化为席位,深刻影响政党体系、政策方向乃至整个政治文化。然而对于哪种制度更优,政治学家和政治家至今无法达成共识。
核心:主要选举制度类型
多数制(Majoritarian/Plurality Systems):
- 相对多数制(First-Past-The-Post, FPTP):选区内得票最多者胜选,无需过半。英国、加拿大、印度采用。最简单,但"浪费票"最多——所有非赢家候选人的票均不转化为席位。
- 绝对多数制(Majoritarian):获胜需过半。如需两轮投票(法国总统选举)或优先顺序投票(澳大利亚众议院)。
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PR):选票尽可能按比例转化为席位,目标是让政治多元性忠实反映于议会。
- 政党名单制(Party List PR):选民投票给政党,各党按得票比例分得席位。荷兰、以色列、斯堪的纳维亚广泛采用。
- 混合成员比例制(MMP):选民投两票,一票给选区候选人(FPTP),一票给政党;政党票用于补偿选区结果的比例偏差。德国、新西兰采用。
混合制(Mixed Systems):结合多数制与比例制要素。这里要分清两类,差别极大:
- 补偿式混合(如德国 MMP):政党票用来"补偿"选区票造成的不成比例,整体结果接近比例制。
- 并联式混合(如日本众议院):选区席位与名单席位各算各的、互不补偿,整体结果更接近多数制。
很多人把"混合制"当成一个统一类别,其实补偿与否,决定了它本质上更像 PR 还是更像 FPTP。
可转移单票制(STV)/排序复选制(Ranked-Choice Voting, RCV):选民对候选人排序,而非只投一票。RCV 在单一席位下用于逐轮淘汰最弱者并转移其选票(澳大利亚众议院、爱尔兰总统、美国部分城市与缅因/阿拉斯加州采用);STV 在多席位选区下实现近似比例的结果。它试图同时保留"选区代表"和"减少废票",但计票复杂、对选民认知要求更高,是近年改革讨论的热点。
迪韦尔热定律与政党体系
法国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Maurice Duverger)在 1951 年提出了政治学中最著名的"定律"之一:
FPTP 倾向产生两党制;比例代表制倾向产生多党制。
其机制:FPTP 下,小党的选票大量"浪费",理性选民会策略性投票给更有胜算的党,小党被压缩;PR 下,即便得 5% 的票也能获得席位,多党共存有制度激励。
迪韦尔热定律是一种倾向性规律,而非铁律。印度采用 FPTP 但有多达几十个有效政党(因为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主要党派);以色列采用 PR 但政党碎片化带来严重的政府不稳定。制度效应受社会结构(族裔、宗教、阶级分裂)深刻调节。
各制度的权衡
| 维度 | 多数制(FPTP) | 比例代表制 |
|---|---|---|
| 代表性 | 低(小党被过度惩罚) | 高(接近选票比例) |
| 政府稳定性 | 高(通常产生稳定多数) | 较低(联合政府更脆弱) |
| 问责性 | 高(选区内明确的代表) | 较低(政党名单降低个人问责) |
| 排除极端政党 | 较强(门槛高) | 较弱(小极端党也能入席) |
| 政策温和化 | 是(两党都争中间选民) | 不确定(联合谈判可能给小党过大影响力) |
鲍威尔(G. Bingham Powell)的研究发现,比例制民主在"回应性"(responsiveness)——政策与多数选民偏好的接近程度——上总体优于多数制,但代价是政策连贯性和执行力的一定牺牲。
代价与争议
策略性投票:FPTP 下,选民为避免投票给"一定输的候选人"而策略性改变投票,这导致选票无法忠实反映真实偏好——选民"不是在投他们想要的,而是在阻止他们最不想要的"。
选区划分的政治操弄(Gerrymandering):在单一选区制下,执政党可通过操纵选区边界(政治选区划分,或称 gerrymandering)来为己方制造选区优势,这是对民主代表性的严重扭曲。比例制下选区通常较大,受 gerrymandering 影响较小。
国际趋势:20 世纪末以来,多个使用 FPTP 的国家经历了制度改革讨论或实际改革——新西兰 1996 年从 FPTP 改为 MMP,意大利多次改变选举制度;英国 2011 年举行选举制度改革公投,最终选民否决了改革。
更深一层:没有"完美"的选举制度
为什么政治学家对"哪种制度最好"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这不只是品味之争,背后有一个数学结果。
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1951 年证明了著名的不可能性定理:当有三个或更多选项时,不存在任何一种把个人偏好汇总成"社会偏好"的方法,能同时满足几条看似最起码的合理条件(如非独裁、无关选项独立性等)。换句话说,"完美公平地把众人意愿变成一个集体决定"在逻辑上就做不到。
更让人不安的是吉巴德–萨特斯韦特定理(Gibbard–Satterthwaite,1973–1975):在三个以上候选人的情况下,任何非独裁的、确定性的投票规则,都无法做到防策略操纵——也就是说,总会存在某些情形,选民通过"不老实地投票"能得到对自己更有利的结果。前文提到的 FPTP 下的策略性投票,并非该制度独有的缺陷,而是所有投票制度都逃不掉的数学宿命的一个具体表现。
这两个定理的政治含义很深:选举制度的选择,本质上不是在"对"与"错"之间选,而是在不同的价值取舍之间选——你更看重比例代表、政府稳定、个体问责,还是抑制极端?没有一种制度能让你全要。理解这一点,能让关于选举改革的争论从"谁对谁错"转向"我们想优先保住什么"。
跨域连接
- 概率论:席位分配是把连续的得票率映射到整数席位的函数,选区应选席位越少,取整造成的损失越大。有效政党数的上限主要由选区规模决定,而不由选民想不想要小党决定——这是可以直接从制度参数算出来的,不必等选举结果。
- 辛普森悖论:全国得票率与议席比之间的落差往往不是舞弊,而是分区聚合的后果:整体与分组可以给出相反结论,转换率取决于支持的地理集中度。推论是,用全国票比去校验席位比,前提是支持均匀分布,而这一前提几乎从不成立。
- 博弈论基础:策略性投票是均衡行为而非选民不诚实——在只取第一名的规则下,投给没胜算的人等于弃权,于是选民自己完成了对小党的淘汰。推论是:把"废票"的定义写进规则,就能改变均衡本身,而不必改变任何人的真实偏好。
- 共识算法:排序计票要把全部选票集中汇总才能逐轮淘汰,简单多数则可在每个投票站独立完成并当场公布。推论是:制度选择必须同时权衡表达精度与结果被独立复核的难度,后者在信任度低、观察员不足的环境里往往更要紧,因为无法复核的精确并不产生信任。
- 联合政府:当单党过半在结构上罕见,政策就是在选举之后谈出来的。这把问责从"选谁执政"改成"谁在谈判桌上让步",而后者可由联合协议的条款归属来检验,不必依赖选民对竞选承诺的事后印象。
参考文献
- Duverger, M. Political Parties. (1951). Wiley 英译本 (1954).
- Lijphart, A. Electoral Systems and Party System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 Powell, G. B. Elections as Instruments of Democracy.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0).
- Norris, P. Electoral Engineeri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 Gallagher, M. & Mitchell, P. (eds.) The Politics of Electoral System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 Arrow, K. J. 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 Wiley (1951; 2nd ed. 1963).
- Gibbard, A. Manipulation of Voting Schemes: A General Result. Econometrica 41, no. 4 (1973): 587–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