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政治
Religion and Politics
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常被画成一条直线:中世纪政教合一,近代一刀切开,当代再为“回归”争吵。可核对的制度史不是这条直线。主教叙任权之争、奥斯曼米勒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法国 1905 年《政教分离法》,以及 1979 年伊朗革命,给出的是多种可并存的安排,而不是单一进化阶段。
本文描述权力如何分配:谁征税、谁任命、谁主持婚姻、谁能合法使用强制。神是否授权某政权,只作为当事人的主张出现。
比较政教关系,优先核对四类材料:宪法与组织法条文、教产与免税档案、神职任命程序、以及婚姻与教育的管辖权。口号史可以当索引,不能当证据。同一“世俗”标签下,学校是否悬挂宗教符号、军队是否设随军教士、广播执照是否对教团开放,答案可以完全相反。差异来自立法史,而不是来自民族性格传说。
破除误解
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把选项缩成“神权政治或彻底无神”。实情历史上大量政体既不是教法学家执政,也不是无神论国家:国教、宽容特许、人身法分流、象征性君主兼任教职,都长期存在。把复杂安排写成两个开关,是在用当代口号改写年表。
误解
第二个误解,是把世俗主义当成宗教的自然消失。实情塔拉勒·阿萨德在《世俗的形成》(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3)中主张:世俗不是中立背景,而是一套重新定义“宗教可以公开做什么”的政治技艺。法国的 laïcité 与美国的不确立国教条款,对公共空间的宗教符号给出不同答案。
误解
第三个误解,是以为宗教一旦进入政治就必然不宽容。实情洛克 1689 年《论宽容》把不宽容写成对民事和平的威胁,本身是宗教战争之后的政治论证。宽容安排可以被信仰者主张,也可以被国家出于治安理由推行。动机与制度要分开写。治安理由下的宽容,与良心权利话语下的宽容,共享部分制度外观,却对应不同的正当性叙事;外观相似不等于谱系相同。谱系不同,意味着改革压力来自不同的制度杠杆:有的改刑法,有的改教育法,有的改结社法。
误解
第四个误解,是把东亚的礼乐政治直接写成“儒教神权”。实情郊祀、封禅和科举取士把经典放进帝国行政,皇帝本人却不是教法学家。政教纠缠的形式是经学与礼官,不是教宗废黜君主那种西欧程序。比较必须保留这种差别。
误解
第五个误解,是把政教关系缩成“谁信什么神”。实情可核对的冲突往往先落在财产与程序:教产可否买卖、什一税由谁征收、婚姻登记以哪套规则生效、神职人员是否豁免兵役。这些条款改写了,礼拜用语即使未变,权力分配已经变了。把制度史写成教义史,会漏掉法庭与财政档案。
误解
第六个误解,是以为近代条约一旦写下“各邦自定宗教”,个人信仰自由就自动完成。实情奥格斯堡与威斯特伐利亚主要调整的是邦君与帝国法的关系;臣民迁移、改宗与公开礼拜的边界,仍要回到各邦敕令与后来的宪法文本。把十七世纪的邦际安排直接读成二十世纪的良心权利,是把时间尺度弄错了。
核心
马克斯·韦伯区分了教权政治与凯撒教皇主义:前者是宗教权威约束世俗统治者,后者是统治者支配教会官职。1075 年格列高利七世《教皇敕令》宣称教宗可废黜皇帝;1077 年卡诺莎只是这场冲突中的一个场面。1122 年《沃尔姆斯宗教协定》把主教叙任拆成神职象征与世俗权力两套动作。这是可核的制度妥协,不是“信仰战胜王权”的寓言。
1555 年《奥格斯堡和约》写下“谁的领地,谁的宗教”;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把加尔文宗纳入这一逻辑,并确认各邦在帝国法下的宗教安排。它没有发明信仰自由,而是把宗教选择权主要交给邦君,以结束大规模战争。个人良心作为权利,要到更晚的法律文本里才被写成可诉讼的条款。亨利八世 1534 年《至尊法案》把英格兰教会的最高首脑改成国王,是凯撒教皇主义的成文法实例:改的是任命权与税收,不是一夜之间的私人信仰。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791)并列两条:不确立国教,不禁止自由行使。杰斐逊 1786 年《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是其前史。法国 1905 年法律宣布共和国不承认、不资助任何宗教。两套安排都把国家与教会的财政、任命关系改写了,却对学校、象征和公共仪式给出相反的后续判例。1929 年《拉特兰条约》让意大利承认梵蒂冈主权,天主教获得特殊地位,说明“政教分离”在同一欧洲内部仍可被改写为条约安排。
奥斯曼米勒特让穆斯林、希腊正教、亚美尼亚人和犹太人等共同体在人身事项上适用本群体规则,同时把军事与财政主权留在帝国。1979 年伊朗革命建立伊斯兰共和国,以法基赫监护把教法学权威写进宪法结构。印度共和国宪法宣称世俗,同时保留宗教共同体的人身法,形成与法国式分离不同的分流。何塞·卡萨诺瓦 1994 年《现代世界中的公共宗教》把当代变化概括为“去私人化”:宗教行动者重新进入公共辩论。这是社会学解释,不是预言。
波兰团结工会与天主教会在 1980 年代的同盟、巴西解放神学对威权的批评、美国福音派进入选举联盟,都是公共宗教的具体形态。它们证明宗教可以进入民主或反威权政治,也证明进入方式取决于工会、政党和媒体,而不是取决于“信仰强度”这一个变量。把这些事件写成神权复辟或写成世俗化失败,都会丢掉组织史。
教产与任命权构成另一条可核轴线。中世纪西欧的主教区同时是大地产与司法单位;叙任权之争之所以持久,正是因为谁授戒指与权杖,谁就连带控制俸禄与地方行政。近代国有化、没收与归还教产的立法——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教产出售,到二十世纪若干国家的赔偿谈判——证明“政教分离”常常先是财产清算,然后才是象征语言的重写。分析若停在口号,会看不见资产负债表。
英国的安立甘国教、北欧路德宗的国立教会,以及若干穆斯林占多数国家的宗教事务部,展示了“国家管理宗教”的多种强度:从礼仪日历进入公法,到教职薪俸部分由国家预算支付。强度不同,并不自动等于神权;关键仍是:强制力的合法垄断者是谁,异议者能否在不失去民事权利的前提下退出或另立团体。把国立教会一律写成中世纪残留,会抹平议会立法与官僚科层已经改写过的部分。
条约与协定是第三种安排。1929 年拉特兰之后,二十世纪还有多项政教协定(concordat)调整主教任命、学校与婚姻登记。这类文本把主权国家与教廷写成缔约双方,说明“分离”可以是谈判结果,而不是自然状态。比较政治若只使用“政教合一/政教分离”二元标签,会把协定史挤出视野。
殖民与后殖民情境下的宗教政治,同样不宜写成单一剧本。帝国当局曾用承认某些教团、打压另一些教团来降低治理成本;独立之后的宪法起草者,则在世俗条款、人身法保留与国教象征之间做不同组合。印度、土耳其与若干西非共和国的条文差异,提醒我们:同一批欧洲法学词汇,落到地方政党与法庭后会分叉。分叉是制度史,不是文化本质。
争议
阿萨德与卡萨诺瓦的分歧,在于世俗化究竟是职权分化,还是一种把“宗教”造成可管理对象的权力。前者强调范畴本身的近代性;后者强调经验上教会与法庭、学校的分离可以测量。两者都可以用制度材料检验,不能互相替代。
马克思 1844 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把宗教写成“被压迫生灵的叹息”和“人民的鸦片”。完整句子同时包含慰藉与批判,不能缩成“宗教等于麻醉”。韦伯则把卡理斯玛、传统和法理三种正当支配并置,宗教可以进入其中任何一种,而不是只属于前现代。
当代争论还包括:政党以宗教语言动员,是否等于神权;国家承认节日与免税,是否破坏中立。这些问题要回到具体法律条款。把它们写成“宗教正在夺回国家”或“理性已经获胜”,都超出描述。
哈贝马斯在 2001 年之后讨论“后世俗社会”,把宗教理由进入公共辩论当成翻译问题:信仰者必须把主张转成他人可理解的语言,世俗公民也不再预设宗教已经退场。这是规范理论,不是人口预测。皮尤等机构的参与率数据可以检验“退场”是否发生,却不能裁决翻译规则是否正义。
公民宗教是另一条易混的线。把国旗、烈士墓和开国文献当成类似神圣的符号,是社会学观察;把它写成“美国其实是一种宗教”,则把类比升级成了本质。政治仪式可以借用宗教语法,仍要核对其财政与法律来源是国会还是教会。世俗化命题若被写成宗教必然消退,会与卡萨诺瓦拆开的测量项相撞:职权可以分离,公共动员仍可上升。阿萨德提醒,测量项本身已经预设了“宗教”是一块可被国家划界的领域。划界是政治行为,不是自然事实。谁有权划这条线,本身就是政教问题。
另一条争论线,是宗教政党与民主程序能否相容。欧洲基督教民主党、若干伊斯兰主义政党进入选举与联合政府的经验表明:进入议会并不自动取消教义权威,也不自动证明民主已被“俘获”。需要分别核对其党章、候选人资格、对非成员权利的立法记录,以及是否接受败选后的权力交接。把“宗教政党”当成一个道德类别,会妨碍这种核对。
国际法与人权文书提供了第三种语言。信仰自由条款保护的是个人与团体的崇拜、教导与改宗(在若干文本里受到公共秩序限制),同时通常不授权宗教规范自动成为对非成员的刑法。国内法如何把这些条款落实到学校着装、屠宰与节日休假,又回到判例与行政裁量。描述工作应停在条款与判例,而不是宣布某一种安排为历史终点。
主权概念本身也有宗教政治的前史。让·博丹与后来的霍布斯把最高命令权从纷争的教俗权威中抽象出来,是为了结束内战式的管辖权冲突;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则在帝国与邦国层面固定了部分结果。把“主权”写成纯粹世俗发明,会忽略它如何吸收并改写了原先由教宗、皇帝与城市同盟分享的正当性语言。吸收不是消灭:国庆、加冕与宣誓仍可借用神圣语法,同时把强制力的垄断留给国家机构。
当代“宗教自由”诉讼进一步显示条款内部的张力。不确立国教,可能被解读为政府不得资助教派学校;自由行使,可能被解读为某些礼仪应获豁免。同一宪法修正案的两条,在不同判决里此消彼长。比较美国、法国与印度的判例汇编,比比较“文化是否宗教性”更接近可检验的政治史。文化本质命题无法预测下一纸判决;程序、先例与任命到法院的法官构成,反而可以进入机制解释。
跨域连接
- 韦伯:正当支配的三种类型让“宗教政治”不再是一个含混标签。卡理斯玛先知、传统教职和法理官僚可以共存在同一政体里。比较政教关系,首先要问哪一种支配在征税和任命上真正生效。卡理斯玛会例行化成教职,例行化之后的教会又可能被法理国家接管,这条轨迹比“政教合一”四个字更可检验。
- 自由:不确立国教与自由行使是两条可以冲突的条款。保护礼拜不被警察打断,并不自动允许宗教规范约束非成员。柏林式的消极自由在这里变成制度问题:国家不干涉的边界画在哪里。积极自由若被写成“按真正自我去崇拜”,又可能把强制重新请回来。
- 马克思:上层建筑命题要求追问教产、什一税和宗教政党的阶级构成。它可以解释某些同盟,却不能单独推出“一切宗教政治都是骗局”。鸦片隐喻必须连同“无情世界的心”那半句一起读。教会作为地主、雇主和学校主办者,比作为“错误观念”更先进入政治分析。
- 宗教与世俗化:制度分化——法庭、学校、医院不再由教职任命——是可测变化。它不等于信仰消失,也不等于宗教语言退出民族主义。政治分析若把分化写成无神论胜利,会把测量项换掉。卡萨诺瓦拆开的三层含义,正是为了阻止这种偷换。职权分化可以推进,公共宗教动员仍可上升;两者同时为真,并不需要先选定一个文明命运剧本。
- 帝国与宣教:宣教扩张往往与治外法权、学校和医院特许绑在一起。政治分析若只读教义手册,会漏掉领事裁判与土地契约如何把“信仰传播”写成可执行的特权。反过来,去殖民之后的国有化与登记制度,也会重写教会的法人地位。帝国遗产是政教关系的材料,不是道德标签。
- 宗教与暴力:把冲突归因于“宗教本性”或完全归因于“政客利用”,都会丢掉组织中介。民兵、教产网络与政党机器如何动员象征,属于可追问的机制;机制研究不等于为任何一方开脱。政治暴力的宗教语言要回到谁掌握武器与财政,而不是停在经文引语。
- 公民宗教:国旗、烈士纪念与开国叙事可以借用崇拜语法,其财政与立法来源通常仍是议会与行政部门。与建制教会的神职法不同,公民宗教分析处理的是政治象征的神圣化程度,而不是教宗或教法学家的任免权。两条线索相邻,不可粘贴成同一词条。
参考文献
- Asad, Talal. Formations of the Secular: Christianity, Islam, Moderni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 Casanova, José. Public Religions in the Modern World.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 Weber, Max.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Mohr, 1922.
- Locke, John.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1689.
- Marx, Karl. “Zur Kritik der Hegelschen Rechtsphilosophie. Einleitung.” 1844.
延伸阅读
- Asad, Talal. Genealogies of Religion.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3.
- 法国 1905 年法律文本:Loi du 9 décembre 1905 concernant la séparation des Églises et de l'État.
- Taylor, Charles. A Secular A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