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误解
最顽固的误解是:种族是生物学事实,族群是文化现象,二者各有清楚的边界。
遗传学的证据不支持第一半。人类基因多样性的绝大部分存在于任一"种族"群体内部,而不是群体之间;按肤色划出的类别在基因上并不构成离散的分组。1972 年勒沃廷的经典分析给出了这一结论的量化版本,后续的全基因组研究在细节上修正了它,但没有推翻"群体间差异远小于群体内差异"这一基本格局。
但是——这不等于种族"不存在"。它不是生物学范畴,却是不折不扣的社会事实:它决定谁被警察拦下、谁的简历得到回复、谁住在哪个学区。社会学的标准表述是:种族是被建构的,但后果是真实的。
种族形成:分类由谁制定
奥米与温南特提出"种族形成"(racial formation):种族不是既定的实体,而是由政治过程不断制造和改造的分类系统。
历史提供了大量证据。19 世纪末的美国,爱尔兰人、意大利人、犹太人一度不被视为完全的"白人";到 20 世纪中叶,他们被纳入白人范畴。分类边界移动了,人没变。
巴西与美国对同一批人的种族归类也不同:美国长期实行"一滴血原则"(有一位非洲裔祖先即为黑人),巴西则用连续的肤色词汇。同样的祖先构成,在两地被算成不同种族。
这说明分类是制度产物,而制度是政治斗争的结果。
族群边界:巴特的转向
族群研究的关键转折来自巴特 1969 年编的《族群与边界》。
在此之前,人们习惯先列出一个族群的文化特征(语言、服饰、宗教),再研究它。巴特反过来问:为什么边界能维持?
他的答案是:族群性的核心不是文化内容,而是边界本身。两个群体可以共享大部分生活方式,仍然坚持"我们不是他们";反之,一个群体的文化内容可以整体更换,边界照样存在。
由此,族群成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关于成员资格、通婚规则、资源分配的规则系统,而不是一份文化清单。
从个体偏见到结构性机制
日常理解把种族不平等归因于个人的偏见。社会学更关注不需要偏见也能持续运转的机制。
举几个可测量的例子:
- 住房:历史上的贷款红线(redlining)把特定街区标为高风险,长期切断了这些社区的房贷渠道;住房是美国家庭财富的主要形式,因此财富差距会跨代累积。
- 学校经费:以本地房产税为主的学区筹资,使住房隔离直接转化为教育资源差距,接续到education-and-credentialism。
- 刑事司法:同类行为的逮捕率与量刑差异,会通过前科记录反过来限制就业。
这些机制的共同点是:即使今天所有人的态度都变得完全公正,历史造成的分布仍会自行延续。这就是"结构性"一词的含义,也是它与"个人歧视"的区别所在。
交叉性:不能只看一个维度
克伦肖 1989 年提出"交叉性"(intersectionality)。她的起点是一桩具体案件:黑人女性原告的诉讼被驳回,因为法院认为公司既雇佣女性(白人女性)也雇佣黑人(黑人男性),故不存在歧视。
问题在于,黑人女性的处境不是"种族劣势 + 性别劣势"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独立的位置。用单一维度的统计切分,会让这个位置消失。
这一视角现在被广泛用于gender-and-society与social-stratification的联合分析,也带来方法挑战:维度一多,样本量迅速不足。
移民与族群性的再生产
族群不是移民带来的固定行李,而是在移居地被重新塑造的。
早期的同化论假设一条单行道:几代人之后,移民后代会逐渐融入主流。战后美国的欧洲移民后代大体符合这一预期。
但波特斯与曾润娟提出的"分节同化"(segmented assimilation)指出,后来的移民面对的是不同的机会结构:有人向上进入主流中产,有人向下进入边缘化处境,还有人在保持族裔社群网络的同时实现向上流动——第三条路径尤其反直觉,因为它说明保留族群性有时是资源而非障碍。
关键变量包括:接收国的种族分类如何安放这一群体、族裔社群是否有经济基础、家庭的人力资本,以及移民世代的构成。这些机制与migration-and-diaspora的研究直接重叠。
分类的另一种版本:民族识别
美国的"种族"框架不是全球通用的。
中国采用的是"民族"(ethnic group / nationality)框架。1950 年代开展民族识别工作,依据语言、地域、经济生活与文化心理等标准,最终确认 56 个民族。这套分类进入户籍、教育、区域自治等制度,成为资源分配与政策优惠的依据。
学界对这一过程的评价并不一致:一些研究强调它是国家主导的分类实践,把复杂流动的地方认同固定为清晰类别;另一些研究强调地方群体在识别过程中的主动申报与协商。两种解读都指向同一个理论要点——分类一旦制度化,就会反过来塑造人们的自我认同。
这与巴特的边界理论互相印证,也说明"种族/族群"的具体形态高度依赖国家制度,跨国比较必须先比较分类体系本身。
测量的政治
各国的人口普查怎么问种族与族群,本身就是政治决定。
法国原则上禁止在官方统计中收集种族数据,理由是共和国不承认族群分类;美国则把种族与族群作为常规统计项,用于监测歧视与执行民权法。
两种做法各有代价:不统计,就难以证明歧视存在;统计,则可能把分类固化。这个两难没有技术解,只能在具体制度里权衡。
怎么证明歧视存在
"歧视"是难测量的概念,因为无法直接观察动机。社会学与经济学发展出几种设计来绕开这个困难。
对应审计实验(correspondence audit)是标准做法:投出内容等价、只有姓名暗示不同族群的简历,比较回电率。这类研究在多国重复进行,多数报告出可观的回电率差距。它的优势是干净的因果识别,局限是只能捕捉招聘的第一道门槛。
实地配对测试:训练两名各方面条件相当、族群不同的测试者去租房或买车,记录被开出的价格与条件。
残差法:在统计上控制教育、经验、行业等变量后,看剩余的群体差距。它的问题在于"控制变量"本身可能已经受歧视影响——如果教育机会本身不平等,控制教育就会低估总效应。
三种方法测的不是同一件事:前两种测当下的差别对待,第三种测累积结果。混用会得出矛盾的结论,这也是公共辩论中常见的误解来源。
争议
其一,"种族是社会建构"是否会削弱反歧视政治?有人担心它被用来否认问题;主张者回应说,建构不等于不真实。
其二,族群与种族是否应作为两个概念。欧洲学界更常用"族群",美国更常用"种族",这既反映历史差异,也造成跨国比较困难。
其三,基因组学与医学中的种族变量。用族群标签作为遗传背景的代理指标,在某些临床场景有用,也可能掩盖真正的致病机制——这一争论仍在进行。
跨域连接
- 医学遗传学与基因组学:人类遗传变异的绝大部分存在于任一"种族"类别内部而非类别之间,因而种族不是有用的遗传分层变量。它在医学中仍被使用,而更准确的做法是直接测量祖先成分或相关等位基因——把种族当作代理变量,会在混合人群中产生系统性误判。
- 杜波依斯:种族差异的后果由结构而非生物产生,其检验方式很具体:比较同一人群在不同机会结构下的结果(迁移前后、政策变更前后)。这一取径在当时是与生物决定论的直接对抗,而它至今是区分"种族效应"与"种族主义效应"的核心方法。
- 测量等价与公平比较:族群分类在不同国家的统计体系中含义完全不同(有的按自报、有的按祖籍、有的不采集),因而跨国比较族群不平等,首先要比较分类体系本身。忽略这一步的国际比较,测出的差异可能主要来自谁被算作哪一类。
- 人工智能伦理:算法公平性的多个定义在数学上不可同时满足(当基础比率不同时),因而"公平的算法"必须先选定一个公平定义。这把一个被当作技术问题的东西还原为规范问题:选哪个定义,等于选定了容许哪一类错误落在谁身上。
- 移民与离散:族群边界不是给定的而是被生产与维持的——通婚率、自我认同的代际变化、类别本身的重划都是可测量的边界动态。这使"某族群的特征"这类表述在方法上可疑:被比较的类别在两个时点上可能已不是同一群人。
参考文献
- Barth, Fredrik (ed.). Ethnic Groups and Boundaries: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Culture Difference. Universitetsforlaget, 1969.
- Omi, Michael and Winant, Howard. Racial Form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3rd ed., Routledge, 2015.
- Crenshaw, Kimberlé. "Demarginalizing the Intersection of Race and Sex." University of Chicago Legal Forum, 1989, 139–167.
- Lewontin, Richard C. "The Apportionment of Human Diversity." Evolutionary Biology, 6, 1972, 381–398.
- Rothstein, Richard. The Color of Law: A Forgotten History of How Our Government Segregated America. Liveright, 2017.
延伸阅读
- Du Bois, W. E. B. The Souls of Black Folk.
- Wimmer, Andreas. Ethnic Boundary Making: Institutions, Power, Network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