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人
Property and Persons
1861 年,约翰·默里出版社印出亨利·萨姆纳·梅因的《古代法》。书中最常被课堂引用的句子,是他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人身地位先决定权利,后来才由自愿协议来安排。梅因讨论的是罗马法与英国法的历史材料,加上他那个世纪对「古代」社会的比较想象。把这句话写成全世界都走同一条路,是把一部法律史论做成单线进化。事实层是罗马法文本与英国普通法的变革记录。解释层——一切社会都从身份走向契约——必须归给 1861 年的作者。
破除误解
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把财产当成人对物的绝对支配:我的东西我可以卖掉。实情许多已出版的法制与民族志记录显示,权利是一束可分开的资格:谁能使用、谁能继承、谁能抵押、谁能永久转让,往往不是同一个人。土地尤其如此。把绝对所有权当成人类默认,是把某一种近代法做成世界尺度。
误解
第二个误解,是把「人」和「物」写成两个自然篮子。实情奴隶法、嫁妆、人质、人体组织和博物馆里的遗骸,都在历史里移动过这条界线。谁可以被让渡、谁不能进入市场,是有日期的法律和仪式决定,不是物理学。韦纳所谓不可让渡的占有,针对的正是那些必须留下、不能真正卖掉的物与遗存。
误解
第三个误解,是把习惯法写成无时间的民俗。实情马克斯·格卢克曼 1955 年的《巴罗策人的司法过程》和 1965 年的《巴罗策法学中的观念》,依据他在当时北罗得西亚的法庭观察。书里写的是可引用的判例、推理和土地持有,不是「非洲人如何看待财产」的标本说明书。殖民法庭本身已经是历史情境。
梅因与格卢克曼:权利如何被说成句子
梅因的身份/契约论影响了后来的比较法学与人类学。它的力量在于迫使读者去找:权利是写在人身地位上,还是写在可签署的协议上。它的危险在于把契约做成进步的终点。雇佣、租佃和公司法人都是契约工具,也都可以把人重新固定在依附关系里。梅因自己的材料是欧洲法律史。用它去给全球打分,需要另外的证据,而那类「世界年表」并不存在。
格卢克曼处理的是另一类公开记录:洛兹人(巴罗策)法庭上如何辩论土地与损害。他描述多层的持有:国王、村、家户和个人可以在同一块地上叠放不同的资格,而不是一个人握有全部权能。这一观察后来常被概括为「权利束」。作为 1955 年和 1965 年的文本,它们让读者看到:让渡在当地意味着什么,要看哪一层资格被移动。把格卢克曼读成殖民官员的代言人,或反过来读成未受殖民影响的纯习惯,都忽略了法庭这个制度入口。
杰克·古迪 1962 年的《死亡、财产与祖先》依据加纳北部洛达加材料,把丧葬、继承和祖灵资格连在一起。财产在这里不是静物清单,而是死人与活人之间的义务。再次强调:这是有年份的民族志,用来说明让渡与祭祀可以缠在一起,不是给任何在世社区编写遗产操作程序。
土地、物、人:谁能让渡什么
土地的让渡史必须落到文件。中国历史上的田底与田面、永佃,把同一亩田切成可以分开交易的层次;这是法制史事实,有契约和州县档案可查。二十世纪的土地改革法令、家庭联产承包,再次由国家立法改写谁能耕、谁能流转。这些日期属于制度,不证明「中国人集体」「西方人个人」的本质对立。英格兰的圈地立法、普通法上的 estate 概念,同样是分层资格,而不是神话里的绝对私人。
物的让渡取决于它是否被划为可替换。库拉贵重品有名字;韦纳所谓必须留下的骨殖、织物和徽记,构成群体连续性。市场里的谷物可以计量出售。同一社会通常同时拥有两类物。格雷戈里把礼物/商品写成两种关系;韦纳则强调有些物根本不应进入那二分。博物馆收藏把第二类物变成展品时,争议就从民族志进入法律:谁有权决定这件物已经「被让渡」。
人的让渡是最容易写坏的题目。历史里的奴隶买卖、债务劳役、人身抵押,都有法律和账本。描述这些制度,不是提供如何占有人的指南,也不是把任何在世群体写成天生的奴隶主或奴隶。当代的人体组织、代孕合同和人体遗骸归还,把同一条界线重新打开。美国 1990 年的《原住民坟墓保护与归还法》(NAGPRA)以联邦法律限定博物馆如何处理某些人类遗骸与神圣物品。那是财产与人格在制定法上的一次重写,必须带着年份阅读。
布迪厄的资本:对照,而不是混名
皮埃尔·布迪厄把资本写成积累起来的劳动,可以在经济、文化和社交形式之间转换。1986 年收入理查森主编手册的《资本的形式》,把这一想法说得最整齐。用它来读夸富宴或嫁妆,可以看到名声与学校教育如何互相兑换。必须立刻划开的是:韦纳的不可让渡物,恰恰是那些抵抗兑换的东西。王冠不是用来换成学费的。若把一切都叫做资本,不可让渡就消失了。
谨慎的桥接是:资本概念适合分析可转换的优势;亲属与遗产研究还要另设一类:禁止转换、否则就瓦解人格连续性的物与位置。布迪厄自己的实践理论也讨论策略与荣誉,但那是另一套法国社会学文本,不能代替格卢克曼的判例或韦纳的织物。混名会造成一种假的全能解释:好像所有权利都只是资本游戏。有些权利的要点正是不能被游戏掉。
争议
梅因的单线故事是否还有用?作为欧洲法律史的提问方式,它仍能组织材料。作为世界进化论,它与摩尔根的阶段论属于同一类越界。比较法学可以并置罗马的身份与某地的契约工具,但必须各自带着日期,而不是排成进步队列。
第二场争论是「习惯」与殖民。格卢克曼记录的法庭,已经在殖民行政里运作。后来的法律人类学强调:所谓习惯法常常是在法庭上被写成可执行文本的那一刻才稳定下来。这不等于说当地人没有关于土地的规则。它要求读者问:这份规则是在谁的法庭上、用谁的语言被说出。
第三场争论是人与物的本体论。有的理论主张某些世界里物具有人格。作为解释,这可以打开博物馆伦理的讨论。作为事实断言,它必须回到具体的词与仪式:谁被当作可对话者,谁被当作可出售者。NAGPRA 一类法律并不裁决宇宙论,它分配程序与主张权。
第四场争论是市场边界。哪些东西「不应当」被卖,往往是道德争论。描述性写作先报告:哪一部法律、哪一次禁令、哪一场归还诉讼。道德结论可以引用,不能冒充测量。财产与人格的研究,最终是在问界限如何被划、被争、被改写——带着年份。
跨域连接
- 布迪厄:资本概念帮助分析可转换的优势,例如教育证书如何换成职位。它不能吞掉不可让渡物。对照时必须说清:哪些资源被允许兑换,哪些一旦兑换就伤害人格连续性。把骨殖或徽记叫做文化资本,会在用词上完成一次未被授权的让渡。
- NAGPRA 与归还:1990 年的美国制定法把某些遗骸与神圣物品从普通藏品里划出。这是财产法对「何物仍是人」的一次程序性回答,不是宇宙论判决,也不是给其他国家自动生效的模板。程序分配的是主张权与期限,读者要核对的是条文,而不是「谁真正拥有过去」这种无法测量的本质。
- 物与人:界限在博物馆、市场和祭坛上被划定。物质文化研究提供器物与收藏史;本篇追问的是让渡资格,而不是器物类型学。一件物的风格标签解释不了它能否出售;能出售的是资格,不是陶片的纹样。
- 礼物与互惠:韦纳的边给边留,把礼物研究改写成财产问题。能送出的和必须留下的,不是同一束权利。互惠光谱解释结算节奏,不替代让渡规则。萨林斯的刻度可以读场面,却不能决定骨殖是否应进入拍卖。
- 知情同意:把活人的身体、姓名和谱系当成可收集的资料,本身是一种让渡主张。医学与民族志的同意程序有年份和文本;它们限制的是研究者,不是把社区写成资料矿。同意可以被撤回,这一条已经改写了「资料一旦收集即属科学」的旧财产观。
参考文献
- Maine, Henry Sumner. Ancient Law: Its Connection with the Early History of Society, and Its Relation to Modern Ideas. London: John Murray, 1861.
- Gluckman, Max. The Judicial Process among the Barotse of Northern Rhodesia.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55.
- Goody, Jack. Death, Property and the Ancestors: A Study of the Mortuary Customs of the LoDagaa of West Afric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 Gluckman, Max. The Ideas in Barotse Jurisprudenc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5.
- Weiner, Annette B. Inalienable Possessions: The Paradox of Keeping-While-Giving.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2.
- Bourdieu, Pierre. "The Forms of Capital." In Handbook of Theory and Research for the Sociology of Education, edited by John G. Richardson, 241–258. New York: Greenwood, 1986.
延伸阅读
- Hann, C. M., ed. Property Relations: Renewing the Anthropological Tradi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 Mauss, Marcel. "Essai sur le don: Forme et raison de l'échange dans les sociétés archaïques." L'Année sociologique, n.s., 1 (1923–1924): 30–186.
- Native American Graves Protection and Repatriation Act, Pub. L. No. 101-601, 104 Stat. 3048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