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宗教
What Is Religion
1893 年,芝加哥召开第一次世界宗教议会。组织者把印度教、佛教、耆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与多种基督教派别请上同一张节目单,并给这张单子起了一个仿佛中性的名字:世界宗教。议会留下的不是一份公认定义,而是一次制度事件:哪些传统被当作「宗教」来介绍,哪些被留在门外,开始变得可以列表。
列表本身已经是一种理论。把禅寺、清真寺、卫理公会教堂和阿兰达人的图腾营地写进同一个名词,等于预先假定它们共享某种可比较的内核。宗教学后来的争论,很大一部分是在追问这个假定能不能成立。
破除误解
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把宗教等同于「相信一位上帝」。实情这个标准来自特定的一神论传统,尤其是近代新教把正确教义放在实践之前的那种讲法。它立刻把不强调创世神的佛教部派、以礼与祭祀为中心的儒家仪典,以及许多没有至高神观念的地方崇拜,排除出研究对象。
误解
第二个误解,是以为世界上本来就有一种叫宗教的自然种类,学者的任务只是把它找出来。实情乔纳森·史密斯在 1982 年的《想象宗教》里把话说死:没有现成的「宗教数据」,宗教是学者书斋里造出来的第二阶范畴。范畴可以很有用,但它不是地里长出来的矿物。
误解
第三个误解,是以为研究宗教就是裁决哪种信仰为真。实情那是认信神学或无神论论战的工作。描述性的宗教学问的是另一组问题:哪些文本被抄写、哪些机构被国家承认、哪些身体动作被当作义务、哪些边界被法律写成「宗教」与「迷信」。删掉救赎承诺和嘲讽之后,句子还能否被文本、年表或制度对质,是本域的检查口诀。
核心:定义为何总是争论
1871 年,爱德华·泰勒在两卷本《原始文化》里给出一条影响极深的最小定义:宗教是对灵性存在的信仰。这条定义操作方便,因为它把宗教收成一种信念状态,便于放进进化序列:万物有灵、多神、一神。它的代价同样清楚。信仰被写成内核,仪式、戒律、寺院经济和身体纪律都变成外壳。
1912 年,涂尔干把重心从神灵观念挪到分界。他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主张,宗教是与神圣事物有关的信念与实践的统一体系,这些神圣事物被分开、被禁止,信念与实践把所有信奉者团结进同一个叫做教会的道德共同体。他依据的材料是斯宾塞与吉伦记录的澳大利亚中部图腾制度,尤其是阿兰达人的材料。结论不是某位人格神,而是群体在仪式中体验到、又投射到图腾上的集体力量。
克利福德·格尔茨 1966 年的论文《作为文化体系的宗教》另走一条路。他把宗教写成一套象征,在人身上建立强大、普遍而持久的情绪与动机,并给这些情绪披上一套关于存在秩序的表象,使情绪看起来格外真实。这条定义让人类学家可以读仪式、神话和日常谈话,而不必先问神是否存在。它也把「看起来格外真实」写成文化工作的产物,而不是世界的属性。
塔拉勒·阿萨德 1993 年的《宗教的谱系》把格尔茨的定义本身当成历史对象。阿萨德认为,把宗教写成内在意义与符号体系,暗中使用了宗教改革之后基督教的模型:正确的信念先于身体纪律,信仰被从权力、法律和教化里抽出来。中世纪修道院的功课、伊斯兰教的论辩传统、王朝对教产的管理,都无法被这条定义收干净。定义失败,往往不是因为学者不够聪明,而是因为「宗教」这个词带着一部欧洲法律史。
史密斯之后,比较谨慎的做法是把宗教当作家族相似的研究策略,而不是本质。尼尼安·斯马特列举实践、经验、叙事、教义、伦理、社会与物质等向度,是为了强迫观察者不要只盯住信经。梅尔福德·斯皮罗 1966 年仍坚持「与超人类存在的文化模式化互动」,说明最小定义并未消失,只是不再享有垄断。
人口普查、免税资格和国家颁布的宗教名单,则是另一类定义:行政盒子。盒子决定谁能建寺、谁能办学、谁被写成民间信仰。它们不回答神圣是否存在,只分配许可。
行政定义有年份和机构,可以逐年对质。美国国内收入局用一组操作标准判定何为教会,中国 2004 年公布、2017 年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则围绕登记团体管理活动场所。冲突发生时,往往是行政盒子而不是人类学定义决定谁能公开活动。
把定义争论写成“学者脾气不同”,会低估制度如何喂养范畴。欧洲近代国家需要判定:哪些团体可免税、哪些仪式可公开、哪些誓言可在法庭上替代世俗宣誓。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条款,以及欧洲各国的国教、协定教会与政教分离变体,都在法律文本里预设了某种可识别的“宗教”。阿萨德提醒我们:这种可识别性往往以基督教的教会—教义—良心模型为模板。一旦模板被写成中性标准,不符合模板的实践就要么被改写成“还不算宗教”,要么被塞进“民间信仰”“迷信”“习俗”等残余栏目。
操作定义与本质定义在这里分道。人口普查问卷问“你的宗教是什么”,表面上是在收集事实,实际上是在强迫受访者从国家预先印好的名单里勾选。勾选结果可以进入统计年鉴,却不能反过来证明名单穷尽了神圣实践。涂尔干的“教会”在阿兰达材料里是仪式共同体,在近代法律里却更像法人。同一词在民族志句子和税法句子里并不等价;混用会把田野观察写成行政结论,或把行政许可写成人类学发现。
现象学传统另开一路:奥托把“神圣者”写成令人战栗又吸引的体验质地,伊利亚德把神圣—凡俗的显圣写成跨文化结构。这些写法对仪式研究者有启发,却容易把体验抬成定义核心,从而再次把纪律、教产与国家承认推到边缘。稳妥的描述策略是并列:既记录人们如何谈论体验,也记录谁有权宣布体验有效、谁的体验不被计入正统。定义之争因此不是词典学问题,而是观察者选择把哪一类证据算作“宗教材料”的问题。
功能论与实质论的旧对立,在课堂上仍常被当成选择题。实质论问“宗教是什么”(神灵、神圣、超越),功能论问“宗教做什么”(整合、安慰、合法化)。两条路线都能产出可核对的研究:前者迫使研究者说明超自然或神圣标记如何被本地人使用,后者迫使研究者说明仪式与组织如何改变团结或服从。危险在于偷换:用功能成功证明“所以那就是宗教”,或用缺乏神灵观念证明“所以那不是宗教”。更干净的写法是分开报告:本地范畴是什么、分析范畴做什么、功能后果是什么。三者可以相关,却不是同一个命题。
大学学科史提供另一面镜子。十九世纪的比较宗教学、二十世纪的宗教现象学、北美的宗教研究系,以及神学院内部的宗教学课程,共享“宗教”一词,却服务不同的证书与职业路径。系所目录把哪些课算作核心、哪些算作选修,本身就是一份操作定义。学生毕业后进入中学、博物馆、媒体或政府部门时,又会把课堂定义带进公共叙述。因此,追问“什么是宗教”,也包括追问:谁的职业利益依赖这个词保持足够宽,或足够窄。
争议
争议的第一线,是「宗教」能否当作跨文化的分析词。蒂莫西·菲茨杰拉德 2000 年的《宗教学的意识形态》主张,这个词把基督教的结构输出到别处,再把输出的结果当成发现。托莫科·马苏扎瓦 2005 年的《世界宗教的发明》把十九世纪的「世界宗教」列表写成欧洲的比较工程,而不是对全球事实的中性分类。
反对者并不否认词源有偏见。他们争的是:若不用某个第二阶范畴,寺院经济、祭祀历法与改宗法律就无法被比较。1893 年议会把某些传统请上台、把另一些留在门外,已经演示了列表本身的政治。
第二线是本质定义与多向度描述之争。泰勒式最小定义便于定量,却把佛教的戒律共同体和儒家的祭礼压成「信不信神」。涂尔干式定义抓住分界与群体,却依赖他那个时代的民族志,也把「教会」写得过于整齐。
格尔茨抓住意义,阿萨德抓住纪律与权力。没有一条定义能同时满足神学家、法官和田野工作者。这不是暂时的缺陷,而是对象被不同制度切开后的正常状态。
第三线是规范承诺。马克思 1844 年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里把宗教写成苦难的表达与抗议,也写成鸦片。康德 1793 年的《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把合法的宗教收进道德理性。
这两条都是解释层命题,必须归给作者。描述性写作可以引用它们,不能把它们写成世界的属性。读者要核对的是原文年份与论题,而不是把口号当成测量结果。
第四条较少被写成“定义之争”、却同样决定材料边界的,是翻译。把 dharma、dao、din、religio 一律译成“宗教”,会在汉语或英语句子里制造虚假的同构。religio 在西塞罗与早期拉丁基督教里的用法,并不等于十九世纪英语 religion 的部门含义;din 在阿拉伯语里可指审判、习俗与道路,也不等于“私人信仰”。比较学者若先完成翻译,再宣布发现了普遍本质,其实是在译名层面完成了一次未经论证的统一。
因此,当代较克制的写法常采用“策略性本质主义”的反面:明确承认范畴是工具,标明工具的历史来源,并在每个传统内部优先使用其自有分类(律、礼、道、法、教、宗)。工具仍可用来提问——例如“哪一类专家垄断了解释权”——但提问不等于主张被问对象共享同一本体。史密斯所谓“想象宗教”,不是取消研究,而是要求研究者对自己的分类动作负责。
与神话研究、仪式研究的分工也由此清晰。神话研究追问叙事如何组织宇宙与起源;仪式研究追问身体与时间如何被编排;“什么是宗教”追问的是:这些材料凭什么被收进同一个研究部门,以及这个部门的边界如何被大学、博物馆、法院和传教机构共同划定。三者相邻,不可互相替代。把定义问题缩成“信不信神”,或扩成“凡有文化皆宗教”,都会让后续比较失去可检验的抓手。
在公共辩论里,定义常常被当成武器而不是工具。把对手的实践称为“宗教”,可以要求其遵守政教分离;把己方实践称为“文化”或“哲学”,可以规避同样的限制。相反的策略同样常见:把少数群体的实践称为“迷信”,以拒绝承认其结社与场所权利。描述性写作的任务不是替任何一方赢得诉讼,而是标出:争议各方各自使用哪一套标准、标准来自哪部法律或哪本教科书、以及材料能否在不预设救赎真假的前提下被对质。做到这一步,读者才能分辨学术争论与行政诉讼,而不是把两者搅成同一口锅。
材料清单也可以反过来检验定义。若一篇研究只收集信经与神名,它暗中采用了泰勒式信念核心;若它只收集游行、献祭与禁食时间表,它更接近涂尔干或阿萨德;若它只收集免税诉讼与登记表格,它采用的是行政盒子。清单不是中性的:它预先决定哪些反例会被看见。因此,写作“什么是宗教”时,交代自己排除了什么,与提出正面定义同等重要。排除寺院账本而大谈信仰深度,或排除祈祷语言而只谈法人地位,都会让结论看起来比证据更普遍。
最后提醒:本域的进步很少表现为找到最终定义,而表现为更清楚地标注定义的用途与代价。用于田野的工作定义、用于法庭的操作标准、用于比较的家族相似策略,可以并存,条件是作者不把其中一条偷运成世界的本质。读者核对年份、文本与制度入口之后,应能重做同样的分类实验——哪怕得出不同的边界。可重复的是程序,不是口号。
跨域连接
- 涂尔干:一九一二年的定义把宗教从神灵观念里拖出来,改写成神圣事物、禁止规则与道德共同体三件套。它让国旗、阅兵和毕业典礼也可以被分析,而不必先承认一位神。代价是把「教会」写得太像欧洲的自愿团体,阿兰达人的材料也被后来的民族志修订。
- 韦伯:韦伯不问宗教的普遍本质,而问特定伦理与经济行动之间的亲和性。天职、禁欲、卡里斯玛的常规化,都是可观察的行动取向,不是对神是否存在的裁决。定义之争在这里变成历史问题:哪一套拯救观,改变了人对劳动、时间和正当收益的计算。
- 康德:一七九三年的理性宗教把崇拜收进道德法则的公共运用,并把法定宗教与道德宗教切开。康德关心的是理性能够允许什么,不是田野里人们实际在做什么。宗教学若把这条界限误写成「宗教的本质」,就会把一部启蒙哲学当成世界地图。
- 马克思:鸦片的比喻常被抽成一句骂词,原文却把宗教同时写成苦难的表达、抗议和对真实处境的颠倒。它是一套关于意识形态与社会条件的解释,不是实验室里测出的世界属性。把它当成反宗教口号,和把它当成护教反证,是同一种越界。
- 自然宗教:休谟的对话把「从自然秩序推出一位设计者」写成可拆开的推理步骤,而不是虔诚的前提。自然宗教与启示宗教的区分,本身就是近代欧洲的法律—哲学发明。用它去衡量一切传统,会把没有自然神学的共同体误判成「还不够宗教」。
- 行政与学术的双轨:学者可以坚持家族相似,法官却往往需要是否/否的裁决。双轨并存时,文章应分别交代两套标准的出处,而不是用学术开放定义去“纠正”法庭,或用法庭封闭定义去“完成”人类学。
参考文献
- Tylor, Edward B. Primitive Culture. 2 vols. London: John Murray, 1871.
- Durkheim, Émile. Les formes élémentaires de la vie religieuse. Paris: Félix Alcan, 1912.
- Geertz, Clifford. "Religion as a Cultural System." I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Religion, edited by Michael Banton, 1–46. London: Tavistock, 1966.
- Smith, Jonathan Z. Imagining Religion: From Babylon to Jonestow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2.
- Asad, Talal. Genealogies of Religion: Discipline and Reasons of Power in Christianity and Islam.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3.
- Fitzgerald, Timothy. The Ideology of Religious Studi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延伸阅读
- Smart, Ninian. Dimensions of the Sacred: An Anatomy of the World's Belief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6.
- Masuzawa, Tomoko. The Invention of World Religions: Or, How European Universalism Was Preserved in the Language of Pluralis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5.
- Smith, Jonathan Z. "Religion, Religions, Religious." In Critical Terms for Religious Studies, edited by Mark C. Taylor, 269–284.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
- Spiro, Melford E. "Religion: Problems of Definition and Explanation." I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Religion, edited by Michael Banton, 85–126. London: Tavistock, 1966.